『壹』 國債逆回購 到期回來的錢 當天無法提現 但可以買股票 想提現必須第二個工作日是嘛
是的,和賣票股一樣的,當天賣出來,提不了現,要等一天才可以提現。
國債逆回購,本質就是一種短期貸款,也就是說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購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國債作為抵押獲得這筆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通俗來講,就是將資金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拆出,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而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逆回購的安全性超強,等同於國債。
國債回購交易是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債券持有者(融資方)與融券方在簽訂的合約中規定, 融資方在賣出該筆債券後須在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該筆債券, 並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國債逆回購是其中的融券方。對於融券方來說,該業務其實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
『貳』 國債逆回購,在周三成交的一天期,為什麼到下周一資金可用,周二才能提取怎樣演算法
一、因為法定節假日和周六周天是不進行交易的。你3號購買的,4號記一天的利息,應當5號可以提取,但是,5號、6號、7號是清明節假期,而8號是周天,所以不進行買賣交易。
二、國債逆回購是T+1操作,也就是說今天贖回,明天才能到賬。所以9號(周一)贖回,10號(周二)才可以取用。
希望能夠幫到你。
『叄』 國債逆回購的交易時間是什麼時候
國債逆回購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9:30-11:30及13:00-15:30。
『肆』 周二是節日那周一(或者上周)國債逆回購該怎麼操作
假設周一和周三都可以交易,但周二是節假日。
那麼,周一賣出1天期國債逆回購,是從下個交易日開始算收益,到期日的下個交易日結束計算收益。那麼就是周三開始算收益,周四結束算收益。只算一天的收益。
如果周一賣出3天期國債逆回購,同理,周三開始算收益,周四到期,周五結束計算收益,因此只算周三和周四兩天的收益。
現在我們知道周末都是要休市的。那麼在周四賣出一天期逆回購,下個交易日就是周五開始計算收益,到期日的下個交易日,也就是下周一結束計算收益,那麼就是算周五、周六和周日三天的收益。如
如果在周五賣出一天期逆回購,下周一開始計算收益,周二結束計算收益,只算周一1天的收益。
如果在周五賣出三天期逆回購,下周一開始計算收益,到期日也是下周一,因此周二結束計算收益,也是只算周一1天的收益。
『伍』 國債逆回購新規周五是不是沒有一天的了
國債逆回購新規後,周五仍存在一天期國債逆回購品種的交易。
『陸』 國債逆回購 如果我周一買了一個1天的周二給我錢的時候 是幾點給
周二開盤的時候您的資金應當就回來了,可用不可取,如果想取的話要等到周三才可以
『柒』 周五賣國債逆回購,賣3天周六和周日計息嗎
周五購買3天國債逆回購,是算一天的利息。如果周五購買三天期國債逆回購,也是算一天的利息。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購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國債作為抵押獲得這筆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
通俗來講,就是將資金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拆出,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貸款,即你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而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逆回購的安全性超強,等同於國債。
春節效應及月末雙重因素夾擊下,「短期理財產品」——國債逆回購利率飆升引發關注。2014年10月15日,滬市國債逆回購3天期、4天期和7天期品種,年化利率分別收報9.025%、17.5%和9.495%;
深市對應品種的年化利率也在8.355%、14.3%和5.1%。根據新股發行安排,本周無新股申購。這也意味著,春節前將有大筆的打新資金處於閑置狀態,並有望藉助國債逆回購實現短期理財。
『捌』 周五買一天的國債回購,周一中秋休市,周二錢能回來嗎
周二的錢只能是可用不可取,可用即是你想買股票或其他證券的操作並不受影響,但是若想把錢取出來就不一定行,原因是要等到當天交易結束後經過交易清算結束後(清算結束時一般都是到當天晚上)那錢才能變成可取,但那時相關的銀證轉帳系統大多數已經不能轉帳。
必須注意債券回購到期日為非交易日時,相關的到期清算要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才進行到期清算。
『玖』 一天期國債回購的可以交易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呀
一天期國債回購的可以交易的時間是9點半開始到11點半,然後下午1點到3點。
國債逆回購的計息是按照自然日計息的,周五買的逆回購,周六計息,下周一到賬,周二可轉出。
一天國債回購和七天國債回購是兩個最活躍的國債回購品種,R001(一天國債回購)加權利率2%左右,R007(七天國債回購)加權利率在2.3%左右。國債回購是用無紙化的各樣證眷質押給交易所.叫正回購.反之拆出資金叫反回購。做一天,晚上就歸還本金,是完全無風險的交易品種。
國債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交易所掛牌國債作為抵押,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是指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為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