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債券市場目前 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未來發展方向
問題之一: 市場規模小,交易不活躍 在中國,債券市場本身就並不發達,而企業債券市場相對國債和金融債的發展更加緩慢,在美國,企業債券余額則基本保持在整個債券市場的20%的份額。 交易不活躍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債券的流通與轉讓只能在交易所進行,而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存在諸多限制性條款,按規定只有企業債券中信譽較高的才可獲准上市流通,致使大多數企業債券無法在交易所上市轉讓,交易對象減少,市場交投不活,交易市場發展緩慢。二級市場的滯後,必然反過來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從而制約整個企業債券市場的總體發展。問題之二:品種單一, 定價不合理 方向,兩會期間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債券市場,推進債券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這是對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的要擴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的再次強調。這些都說明政府高度重視資本市場的發展,並指明了債券市場的發展方向。 而且隨著經濟的逐漸復甦,和人們投資心理的好轉,樓市政策的嚴格,資金的涌動方向不明的情況下,債券市場的前景還是看好的
『貳』 債券回購有風險 未來會有泡沫 對股市有何影響
近年來,實體經濟轉型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力度逐步加大,地方性融資平台債務存在一些潛在風險因素。為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9月底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在此背景下,本著加強債券市場風險管理,防止出現系統性風險,中國結算採取措施逐步加強了對債券市場的風險管理工作,分別於今年5、6、8、9、11月向市場發布五批次高風險回購質押券清理通知。為繼續做好相關工作,再次於12月8日發布實施企業債券風險管理相關措施的通知。
從最近兩周新增入庫的回購質押券的數據來看,投資者提交新增入庫質押券數量不大,總體呈減少趨勢,上周整個交易所市場新凈增入庫量面值僅50億左右,其中從證券公司渠道提交入庫的量更小。
本次通知針對新增入庫的控制不會對市場造成重大實質性影響;此外,由於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相對隔離,市場屬性、投資者結構、資金偏好等相關方面有較大差異,股票市場應不會因此受到重大影響。
『叄』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區別
只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的回購也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
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
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銀行間回購:
銀行間回購主要是針對債券市場而言,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間市場的回購交易也和現券一樣採取自主詢價的方式,資金拆出方和借入方自行尋找對手方,約定回購要素;
其中,質押式回購利率系統可根據市場大量出資機構的意向報價自動計算出每個時點的加權利率,作為回購利率的基準。而買斷式回購的一切要素均可由雙方自行商定。
『肆』 未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方向是什麼
銀行間債券市場占據重要地位
我國債券市場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隨著銀行間債券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張,其在我國債券市場的份額和影響力不斷擴大。2019年我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存量規模約為86.4萬億元,約佔全部債券存量規模的87.2%,超過一半比重。
——更多數據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債券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伍』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的買賣方向是怎麼
你好,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的買賣方向:「買入」進行申報,融券方按「賣出」進行申報。
『陸』 中國債券市場未來的走勢會怎樣,債券牛市
1、現在的債券發行利率越來越低,中興通訊最高竟然只有4.6%。大大低於3年期憑證式國債的5.58%。
2、經過半年的大牛市,已經有充分的賺錢效應,大家非常麻痹!
3、感覺降息後有利好出盡的感覺,現在剛剛降息,短期內不會再降!
4、本次降息,實際上銀行都在上浮利率,實際並沒有降。
5、高風險債都已經發行了,不止一家,面臨上市,說是高風險,實際很多都達到了AA,而且有擔保,相比而言,目前很多企業債的價格、利率、信用等級並沒有太大的優勢,唯一的優勢就是可以零星交易,不用每次最少50萬,但是這種高風險、高收益的債券比如要吸引很多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
綜上所述,考慮到今年的收益已經大大超額完成目標,本人現在開始賣出企業債,參與逆回購,等待債券下跌!
『柒』 證券回購市場的中國狀況
證券回購這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其迅速發展更是最近幾年的事件。
1988年,我國開辦了國債回購業務。1991年上半年,STAQ系統制定了證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布試行回購業務。9月14日,在STAQ和上交所兩家系統成員之間完成了第一筆回購交易。隨後,武漢、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也相繼開展了國債回購業務。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開設國債回購品種,回購市場規模也開始急劇膨脹。1994年,全國國債回購交易量達3000億元;1995年,全國場內交易總量估計在2000億元以上。
我國證券回購的交易主體主要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回購交易品種主要是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回購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回購交易採用兩種交易方式,即場內交易在證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內會員單位之間進行的交易和場外交易(櫃台交易)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在有形市場之外進行的交易,業務很不規范,監管難度大。從回購資金的基本流向上看,是從銀行系統和證券公司流入非銀行金融機構。
我國的證券回購市場是伴隨著國債市場的擴大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而急劇膨脹起來的,市場監管工作沒有能夠及時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發以前,有關部門並沒有對證券回購業務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各交易場所對交易活動的操作規范也不統一,有的甚至與金融、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證券回購市場的管理規定主要集中在《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文)、《關於1995年國庫券發行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銀發〔1995〕83號文)和《關於堅決制止國庫券賣空行為的通知》(財政部〔94〕財國債字第20號文)三個文件裡面。這些規定包括證券回購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購方應有真實的足額的有價證券等。但對證券回購參與者的資格審查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回購業務不規范的問題一直存在。
監管不力是證券回購市場1993年以後由活而亂的外部原因。買空賣空現象十分普遍,回購交易一改本來意義上的融資功能,成為變相拆借資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逃避規模控制的手段。為了解決上述問題,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出《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8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由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方可開展回購業務,文到之日前所有證券回購中的違規行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通知下發後,當交易群體中一方無足額證券抵押又無錢可還時,由於債務規模巨大,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原來「資金鏈」的動態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債務網。事實正是如此,8月以後,證券回購中的逾期債務日益擴大。一些機構面臨支付困難。
10月27日,三部委聯合發出《關於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重申8月8日以後開展的回購業務必須執行100%實物券託管的規定,同時規定,對8月8日以前簽訂的、10月31日之前不能補足實券的回購協議,允許雙方按原定回購協議的期限到期清償債務;證券機構把回購資金轉借給企業,用於正常流動資金需要和中、低檔住宅開發的,借款企業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拖欠。為落實通知精神,督促清償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證券回購市場債務清償督查工作組,於11月15日分赴京、鄂、粵、瓊、遼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機構壓縮拖欠,清償債務。
『捌』 證券逆回購的交易方向是"賣出",是怎麼理解的啊
很好理解,以一天回購為例:
今天做的逆回購,明天不用操作錢自動回來
今天賣出的股票,明天不用操作錢自動回來
是不是一樣的。
如果是買入的話,明天你的標准券在哪?是不是還要再賣一次?所以逆回購用賣出是合理的。
『玖』 中國債券市場發展現狀分析及其未來發展趨勢
綠色債券再迎政策支持,市場規模快速增長
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迅速,綠色債券市場已經躋身世界前列。2018年以來,多個部門相繼推出綠色債券市場建設與發展監管條例,監管體系更加規范;多個地方政府著力研究部署綠色債券獎勵政策,激勵措施更加完善。
2019年5月,人民銀行印發的《關於支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通知》,盡管區域范圍目前僅有5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債券種類只是綠色債務融資工具,但在支持試驗區綠色發展的同時,其相關經驗和做法也將會得到復制和推廣,這對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和促進作用,也是進一步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
——更多數據及分析請參考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綠色金融行業發展前景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