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契約式私募基金是什麼樣的
契約型私募基金知識要點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來規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契約型基金依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又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它的設定是以某一特定資本總額為限籌集資金組成單獨的基金,籌資額滿,不再籌集資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託契約也就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信託契約期限未滿,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資。如香港的單位信託基金就屬於此類。
(2)基金型。這類基金的規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這類基金是無限期的;在資本規模上,可以有資本總額限制,也可以沒有這種限制。基金單位價格由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及手續費等構成,原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受益憑證賣給代理投資機構,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代理投資機構那裡買入基金單位進行投資,建立信託契約。
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但國內在這方面的發展是不足的。而我國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經有多年的發展歷史,相對比較成熟,在這種條件下,有利於發展公司型基金。
兩種基金形式的根本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的,信託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組建的。
(2)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資金的性質: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4)投資者的地位: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5)融資渠道:公司型基金由於具有法人資格。在資金運用狀況良好、業務開展順利、又需要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借款:契約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向銀行借款。
(6)基金的營運依據: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也就終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於我國基金發展的相對落後,這種基金組織形式還存在管理人、投資人力量不平衡、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不完善、對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也沒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缺乏約束。可能面臨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許可權非常大,凡是基金買賣的重大投資決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攬。現行法規中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許可權及操作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投資者的收益高低只能聽天由命,任憑基金管理人的良心辦事。所謂道德風險是指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之後,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選擇可能是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資者的資源為自己的小集團謀取私利,或漠視投資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風險有如下幾種:
(1)違法募集資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許進行公開宣傳更不能承諾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資金,加大宣傳力度游說投資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沒有任何風險,誘使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就沒有明顯區別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資者承諾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條款都是為《民法通則》、《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資失敗,法律並不保護這類保底條款的實現。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該條款的違法性,卻仍以此來吸引投資者,顯然是具有欺詐性質。
(2)內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一是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內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給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理財,反過來,私募基金又將委託資金投資於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這樣在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就形成一種特殊的關系,上市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關內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該信息買賣該證券獲利或避損。這種內幕交易看似有利於投資者,其實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後承擔風險的還是投資者。二是基金與特殊投資者之間的內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將基金本身的一些內幕信息如業績狀況、投資組合等事先透露給某些大客戶,即「選擇性披露投資組合」,這些大客戶便可利用這些信息判斷繼續投資還是退出,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3)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第二種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對投資者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不僅會將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將一支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另一支基金;而且還會扭曲基金凈值信號和盈利信號,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基金的真實盈利狀況,進而給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造成困難。
除了上述法律風險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有可能出現以下的違法行為:挪用客戶委託管理的資金;自營、經紀、資產管理業務的混合操作及將管理的資金用於抵押、擔保和資金拆借等行為。
2.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徒有虛名:基金管理人理論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雙重監督,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理應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在幾年的實踐中,不用說眾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為機構的基金託管人也難以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有效的監督。中國的基金託管人極為有限,門檻過高,加之基金託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誰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這個重要的客戶。銀行(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利益驅動下,自然在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人員投資運作方面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並顯得有些底氣不足。具體運作中,託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對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無權干涉,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示進行輔助性管理。託管人側重於託管基金資產帶來的收益,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忽視。基金託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人,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任,並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有權撤換基金託管人。換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決定基金託管人的去留,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
3.保護持有人利益的機構與方式不健全:在我國目前的契約型基金運作之中,如何選擇切實維護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託管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強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發言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基金契約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賦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間,無法形成對管理人的制約。
總之,契約型基金的「三權制衡」作用相對較弱,問題的關鍵是能夠真正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結構在契約型基金中難以得到真正的體現。盡管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視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克服內部人士控制、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弊端,證券監管部門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強制信息披露等,但由於未能從根本上改造基金組織體系,收效甚微。
三、募集規則
公開募集的監管: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一)基金募集申請: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開募集的監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四、私募新規後契約型基金的機遇與挑戰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規》」)後,契約型基金成為諸多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其實,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這些契約型基金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公司型基金近期更為少見。長期以來,僅有金融機構能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實力和安全的象徵,故其成為投資者的青睞。《新規》出台後,契約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壇,私募機構紛紛試水,契約型基金面臨著新一輪的擴張趨勢,機遇與挑戰並存。
1、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否屬於行政許可范圍
一直以來,我們都習慣於僅有像信託、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方可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從公募基金開始,到私募的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和券商資管計劃,無一不是如此演繹。契約型基金的優勢毋庸置疑,一是僅需一紙合同就可以組建一個SPV,而無需面臨繁瑣的工商注冊、登記、注銷等流程與手續;二是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一定程度上繞開了個稅的成本,甚至有時連營業稅、增值稅都免了。
筆者以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及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均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因此,該類主體開展契約型基金業務,必須事先取得業務批准。而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外的主體,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並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結合本次《新規》發布時證監會的公開發言,《新規》在市場准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後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
因此,除依據前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特別取得行政許可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無需取得行政許可。
2、契約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破局事實上早於《新規》的頒布。2014年1月17日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為陽光私募的管理者贏得基金單獨開戶的生存權。其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隨後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允許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請開戶,有資產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資產託管人申請開戶,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名稱為「基金管理人全稱-私募基金名稱」,只要提供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等相關證明即可。隨後,一批陽光私募走出信託和專戶,自行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證券基金。
正當業界還在爭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僅適用於私募證券類投資基金的時候,具備託管資格的南方券商們已開始了大膽的嘗試,並在基金業協會獲得備案成功。非證券類私募契約型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客觀上在《新規》頒布之前就已撕開了一個口子,而突破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券商願意參與此類業務的託管、且銀行同意為基金設立單獨賬戶,基金財產和管理公司財產得以區別,SPV得以構建。
3、契約型基金的規制
可以說最早將私募契約型基金納入法律體系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實質上為契約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實施後,該法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首次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從事證券投資的契約型基金,故私募證券基金採用契約型的方式其實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據《新規》,「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雖然該條未明確提及契約型基金,筆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情形,均應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種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
根據《新規》並結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如下幾點是發起設立私募契約型基金應予以關注的:
一是強調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
二是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標准,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三是控制人數上限,規定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所規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四是契約型基金合同應當遵照或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特別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五是託管的必要性。雖然《新規》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可以通過基金合同排除託管。筆者以為,託管是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財產相區別的有效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很容易被認為與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獨立性的基本支撐。
B. 個人做私募基金的門檻高是多少
根據相關法規,要想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投資門檻是100萬元
投資人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以投資私募的名義,讓你投個十幾萬甚至幾十萬
千萬別信,一定是陷阱!
關於如何規避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套哥總結了以下三點,供大家參考。
一、要量力而行。
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得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二、要摸清底細。
只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等。
三、要細看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還要特別警惕類似於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台購買金融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
C. 做私募基金是不是違法的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D. 成為私募基金經理的需要哪些要求呢
第一,你必須從券商搞股票研究出生,而搞股票研究的門檻基本都是碩士博士.
第二,搞研究的時候必須要有出色的業績來證明你的能力,這樣才會被基金公司看中 .
第三,進了基金公司也不是說你就是基金經理了,你還得從產品經理,助理做起,能力得到肯定了才有希望升為基金經理。
現在的基金經理在基金或投資行業的工作經驗也是一項非常寶貴的財富,一般,基金經理都有6-10年的證券或投資從業經驗。
一般的基金經理成長的軌跡是證券研究所的研究員--->基金公司的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投資總監 。
基金經理重要工作就是分析企業財務報表,在紛繁的資產、權益、利潤和現金流量數據中發現公司的投資價值。圍繞這個工作,企業會計、金融數字、商務統計學、公司財務管理是基礎課程。 從事金融業,金融業的主幹課程也是基礎,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國際金融、證券投資分析、金融法、公司金融學、金融衍生產品概論等也必須掌握。
可以說,相關的課程多涉獵些。而且,其他課程甚至也要涉獵一些,比如,你投資通信板塊,如大唐電信和中國聯通股票,就需要基本的通信知識,比如3G、TD-SCDMA、以CDMA2000技術等等。投資生物制約板塊的公司,就要了解一些生物方面的知識。
當然,重點應放在金融類課程知識上。 現在國內的基金經理隊伍中,海歸背景的日益增多。比如海富通和招商等基金公司里,裡面的研究員大多是海龜或CFA。相信這也是趨勢吧!國內教育背景的,除了北大,清華,道口,FD,交大,上財,南開,武大等幾個名校畢業的,一般人如果也有志於這一行的,不妨考一考CFA,現在很多基金公司在逐漸看重這個。
比如,最近在招聘基金經理中,明確要求有CFA資格,相信這也是趨勢如過有志於這一行的! CFA Institute的計分方式與其他考試不同。CFA考試不設及格分數線,只對考生試卷的整體水平進行評估。CFA Institute不會通知您具體的考試成績和總成績,而只是通知您每一部分答案的正確率是超過70%,在50%至70%之間,還是低於50%。
一般來講,如果您各個部分的正確率均達到70%以上,就會通過該級別考試。 所以,上下午考試按考的科目分類統計每一科總的正確率,ethics一般要求超過70%,如果低於50%肯定沒戲. 如果是私募基金經理,一般原已是基金經理,大部分都是開放式基金經理跳過去的.
E. 做私募需要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所謂申請私募基金牌照類似於企業經營的營業執照,按照投資規模來劃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3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5 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 1 億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根據你的投資額來確定你的經營范圍,投資額越高的獲得業務范圍越高。
(5)做私募基金江山擴展閱讀
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私募基金
F. 從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G. 我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有什麼條件
如果是想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搞私募業務,需要一家投資類公司,目前青島、杭州可以新注冊,其他地區可以轉讓一家,很多地方要想注冊的話必須要有相關部門批復才可以。
H. 我朋友做私募基金,掙了好多錢,讓我也做,可是這些掙來的錢,受法律保護嗎
陽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資陽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
私募的事情,如果自己沒有實力的話根本就做不了,這個這個行業利潤大,風險也打!只要自己是老老實實做事就不會跟違法沾邊!
I. 做私募基金工資真的很高嗎
朋友,這些工資很正常吧,但是一定要有能力,如果沒有能力光靠拿底薪的話我相信他也不會有轉正的機會的。金融行業的工資是不能按普通打工的工資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