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求詳解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承擔責任者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債券加速到期條款擴展閱讀:
與一般保證的異同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
當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或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由於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於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
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據擔保法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② 對債權確有需要的,可以加速到期么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約定有「加速到期條款」,即在還款期屆滿之前,當出現約定事由時,如遲延利息、遭受重大損失、存款被凍結、破產清算等情況,貸款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行使抵銷權,該約定條款應認定為有效。在破產程序中,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破產管理人主張行使抵銷權。
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未有加速到期條款的約定,可否直接援用破產法上「破產程序中未到期債權一律視為已到期」的規定,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③ 債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為多久
一般來說,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④ 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的認繳期限加速到期嗎
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⑤ 債權人和債務人 私下延長還款期限 ,何解 具有法律效應嗎
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一致,還款期限就是有效的。如果有擔保人的,要看當時擔保條款的內容而定。
⑥ 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應該如何處理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欠款、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過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則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示明訴訟時效問題,如欠款人提出提出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時,經法院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⑦ 當事人可否約定保證期間為債權到期日起2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於根本沒有約定。如果完全視為沒有約定,從而適用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的規定,這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認定此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於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確定狀態,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出現此種保證期間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二年。[1] 從前述司法解釋及司法者的解釋本意來看,似乎可以推出這樣一個結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二年,否則可能排除適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但筆者認為約定的保證期間可以超過二年,並且超過二年不意味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理由有三,分析如下: 一、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依法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一項重要條款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法律規定,並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所以若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保證期間,即使超過二年,只要明確,就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同時,保證期間的性質表明其不同於訴訟時效,故不受訴訟時效理論的約束。《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如果說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可能出現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那麼對於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如一年)的個案,即使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超過二年,同樣不能避免與訴訟時效相沖突的情形。所以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約定的保證期間只要明確就可以超過二年。 二、從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來看,保證之債為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個獨立民事主體所為的法律行為所引起的,保證合同從屬於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三者之間相互聯系,對保證責任的承擔起著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據該《解釋》的規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須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債務人(一般保證情況下)或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主張了權利為前提,也就是說,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在保證期間作用完結時開始計算的。因此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不影響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復雜的是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之間的關系,由於不同的保證方式,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也就不一樣。
⑧ 什麼是貸款加速到期條款
貸款加速到期條款
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盈利水平、資產負債率、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不符合貸款人信用貸款條件,或者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對貸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⑨ 如何定性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條款
加速到期的法律、法學依據?主債務加速到期,從債務是否當然加速到期?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條款是否可以視為債權人宣告債務加速到期的充分依據,有無例外?
答:加速到期條款存在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48條規定融資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加速到期條款是特殊的交易中的交易習慣。一般的合同當事人採用違約金、定金罰則等方式處理合同違約,加速到期條款是分期付款和融資租賃合同在商業交易中發明的另一辦法,不採取違約金,而是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實質是剝奪買受人或者承租人的期限利益。通過剝奪違約方的期限利益來加以懲戒,這就是加速到期條款的法律依據。
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條款是否可以視為債權人宣告債務加速到期的充分依據?充分依據包括:1、當事人之間訂立了加速到期條款;2、加速到期條款要符合法律規定,如符合第167條關於分期付款的規定、248條關於是融資租賃的規定。即法律未保護對方的利益對加速到期條款加了法定的限制。
⑩ 什麼情況下起訴未到期的債權才能得到支持
起訴未到期的債權,適用《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10)債券加速到期條款擴展閱讀:
變更解除: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解除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