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5號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⑵ 國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有哪些
國法庄嚴國法尊嚴
央行,是有基準利率規定公布和公示的。
在,人民銀行,作為央行和發鈔行,退出商業市場之後,我國的各種銀行的運營,都要在所有公眾遵紀守法的知道的前提里,第一自保。
⑶ 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⑷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條例背景
銀監會加急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商業銀行徵求意見,力求從根本上解決理財業務中銀行的「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問題,推動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業務轉型,實現理財業務的規定健康發展。
銀監會文件稱,為更好化解銀行理財業務的潛在風險,推動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質,銀監會創新監管部起草新的管理辦法(即徵求意見稿)。因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持續深入,銀行理財業務創新不斷涌現,產品形式日益豐富,發售對象不斷拓展,產於主體持續增多,風險銀行有所上升,2005年1月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不能使用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
⑸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什麼時間實行
樓主你好!
目前高層在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底稿進行梳理修改,可能會在2015年初正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