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權申報書要怎麼寫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申請書。」
(2)當事人的根本狀況。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寫明企業法人的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以及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不寫申請人的根本狀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分別寫明各自的根本狀況,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擔任人)的姓名和職務以及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債權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以及電話號碼和郵政編碼。被申請人為債務人,應寫明其根本狀況。
(3)懇求事項。債務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布申請人破產還債」;債權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布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2、正文
(1)事實。
債務人申請破產還債的,則應當寫明:
① 企業狀況。應寫明企業性質,何時在工商管理部門注銷注冊和注銷核准號,固定資產和活動資金的數額,運營的范圍和方式,產品的稱號、規格,職工人數等。
② 運營狀況。簡敘運營消費狀況,何時開端虧損,虧損狀況,緣由是什麼,採取過何種扭虧轉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 欠債狀況。要寫明主要債權債務關系構成的狀況,共欠債幾元,所欠債務能否到了歸還的期限;拖欠稅務機關稅款幾元,虧欠本企業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等各幾元,內外共欠債幾元,企業所欠債款與企業固定資產和活動資金相比,前者數額已相當或超越了後者的數額。
④ 破產還債,已徵得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受權部門的同意。
羅列證據,債務人申請破產還債的,應當提供的資料有:企業虧損狀況的闡明、會計報表、企業財富情況明細表和有形財富的處所:債權清冊和債務清冊(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單、住所、開戶銀行、債權債務發作的時間、債權債務數額,有無爭議等);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人民法院以為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債權人申請破產還債的,事實局部則應當寫明:
① 債權債務構成狀況。應當寫明何時何地由於什麼構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債權是什麼性質,數額幾,債權有無財富擔保,詳細狀況如何,債權能否到了實行期限等。
⑵ 如何向法院申請追加債權執行期間的利息
依法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⑶ 怎麼寫債權申請書
債權申請書: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
破產還債申請書的提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申請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原因是該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這里的「嚴重虧損」,不僅指因經營不善,競爭失利導致虧損,而且還指因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企業無法維持日常生產和經營。
「清償」,指對債務全部清償,而非部分清償。「無力清償」,指企業法人對於已到期債務缺少清償能力,既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又缺乏信譽不能取得債權人的諒解與同情,可以延期或減免債務,而只能宣告破產還債;
(2)申請人只能是因嚴重虧損而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或其債權人。企業法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破產還債申請時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論其人數多少或債權數額多少,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3)被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具體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可以宣告破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4)申請人必須向被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企業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破產還債申請書。至於級別管轄,則視該破產還債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一般破產還債案件,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復雜的破產還債案件,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申請書格式:
債權申請書(適用於債務人的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會計報表及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
⑷ 關於債權申請和授權委託書
不寫也可以吧
嗯
寫的話
讓人帶書一下
然後找倆個人保證一下
其實可以這樣
讓老人家和你寫的債權轉移協議
然後你就是債權人了
到時候寫完通知債務人一下就生效了
。這樣以後更方便
⑸ 債權出資的債權出資的登記
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1.債權出資難以確認,並增加日後企業監管工作的難度。
對於出資人債權出資的實現途徑,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區分。但是,出資人是直接把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為對本企業的長期投資,還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實現,還是企業內部自己協商按約定價格處理,登記機關對此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操作,那麼又將如何處理債權人、債務人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
在登記實踐中,如果作為申請人的公司提供證據表明公司股東各方達成合意,並且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則登記機關可依據驗資報告認為公司出資已經到位,給予辦理設立登記。依據此理,申請人以債權出資並證明出資到位之後,登記機關也應准予登記。這樣,公司營業執照上同樣顯示實收資本已到位。但如此一來,給該公司今後實施交易的對方帶來風險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對工商機關的企業監管工作來說也會增加難度。
2.債權出資處理不妥,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
實行債權出資的本意,是幫助企業盤活債權或是從「呆賬經濟」走向信用經濟,但如果債權出資機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一方面,債權出資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產生某種債務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長企業的賴賬行為;另一方面,有些銀行為了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意將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而地方政府和企業也願意促成此事。這就容易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受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中介機構行為不夠規范,使債權出資的退出面臨很大困難。
實行債權出資,需要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較為規范的中介機構支持。只有這樣,用於出資的債權才能得到確切的鑒定,才能真實反映債權出資企業的真實價值。但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還有待完善。
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出資行為具有階段性特徵。當條件成熟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會將股權出售給其他戰略投資者,或通過企業回購、推薦上市等途徑,實施變現,回收資金。無論採取哪種債權出資退出方式,都離不開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而我國資本市場在這方面仍不夠發達和規范。
另外,目前各大證券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二級市場交易方面,對於證券化、購並、資產重組等真正意義的投資銀行業務開展得較少並且缺乏經驗。這樣,會使債權出資渠道不暢,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出資的未來退出遇到很大障礙。
債權出資登記等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加大審查力度,依法進行登記,日後監管要及時跟進。
債權出資不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因此,工商機關在實踐中,要著力做好三項工作。
第一項工作,工商機關登記機構要認真審查第三方同意的書面文件及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並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及章程是否載明債權出資事項及日後未能及時收回債權時補足注冊資本的措施。申請人最好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關鑒定報告,以強化責任,規避風險。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辦理設立、變更登記。
在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除了貨幣出資所需材料之外,筆者認為,還應督促申請人准備如下材料:
一是關於同意債權出資登記的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及章程的修改,應當由2/3以上的公司股東表決通過。當然,債權出資章程與貨幣出資章程不同。在債權出資章程里,必須約定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並約定如果公司股東出資債權在3年內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公司其他股東可追究該股東的補繳出資責任,並在其認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擔保公司債務。
二是公司股東與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是債權發生轉讓成立的依據,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供債權轉讓協議,而且協議需講明債權出資的各方面情況。
三是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並經債務人同意的相關證明(僅限於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的情況)。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起生效。基於登記機關的公示公信原則,需要申請人提供書面的已通知債務人向公司履行債務的文件,這是債權轉讓即公司享有對第三人債權的依據。
四是債權評估文件。在一般情況下,貨幣資金債權無須再提供評估其價值的文件,但債權出資的情形則不同。同時,股東以債權出資時,實際上相當於公司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基於申請人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寫明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的事實。
五是公司股東簽訂債權出資承諾書,承諾用作出資的債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並無法律中關於「不得作為出資」的幾種情況。同時,承諾書還應約定債權無法收回時,公司股東應履行補繳出資的責任。
第二項工作,工商機關企業監督機構要及時跟進,對實行債權出資的公司實行「照後回訪」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體系,加強日常監管。如果公司債權長期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公司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可要求公司股東履行補繳出資責任。
第三項工作,加強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比如,在已通過債權出資方式申請設立的公司中,引導申請人規范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變更登記,實現債權債務關系人對債務問題的和諧處置;選擇國有企業及一些知名企業開展試點工作,然後由點及面,逐步推廣。
2.加強宣傳解釋,引導申請人正確認識債權出資,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過廣泛宣傳,使申請人全面了解債權出資政策,明白債權出資絕不是「免費的午餐」,其本質只是為了幫助企業盤活債權,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明白債權出資也不只是減少企業的銀行債務或是出資時無須支付貨幣資金,而是要盡可能地給公司股東支付比銀行利息更多的紅利。
登記機關要對照債權出資的政策條件,嚴格把關,慎重篩選,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轉「關系股」。要提前研究,對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有準備、有措施,盡量形成一個可量化的實施細則。這樣,能夠防止出現本來該破產的企業和本來能還本付息的企業都來爭取債權出資,防止企業賴賬不還和弄虛作假。
當然,國家在資本市場數量擴張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快結構調整,加快發展中介機構,大力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比如,推動各大證券公司擴大證券化、資產重組、企業購並、資金管理等業務,使其發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並發揮資本市場的多種功能。還應大力發展證券市場。因為企業實施債權出資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適當時候必將出售所持有的企業股份,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這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所持債權變現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⑹ 關於申請債權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⑺ 債權的債權申報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⑻ 債權的補充申報是怎樣的
處理方式不一樣,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認,但結果不一樣!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第56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第92條):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