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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債務的相關文章

發布時間:2021-07-23 23:11:02

⑴ 求稅收是一種債的相關文章一篇

一、 問題的提出:研究稅法中情事變更的意義

稅收是一種債的觀點已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這為稅法的研究拓寬了視野,也為稅法基本理論帶來創新的契機。據此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有關制度引入稅法,從而使稅法理論更加完善,同時也為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上權利的保障提供理論基礎。有學者已經對稅收中存在誠實信用原則及債務保全等制度進行了論述,有學者已指出我國在完善對轉讓定價規制時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事後調整,尤其是在無形資產的轉讓所得方面。但是還沒有人對稅法中是否存在情事變更作理論上深入的探討。在此,筆者嘗試從國家契約論出發,論證稅法中也存在情事變更,這體現了稅法公平的精神,也是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本文寫作目的在通過論證稅法中也存在情勢變更制度,以賦予納稅人稅收減免請求權來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彰顯在涉及財產權的保護上,公民與國家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私權保護特別是財產權的保護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職能,並破除公民—納稅人對「片面國家本位」的迷信和糾正公民對「傳統的國稅優先原則」的理解,引導公民對稅收法律關系最深層次的平等性本質的認識。

二、情事變更——基於公平理念的當事人雙方利益平衡器

情事變更本是一項涉及合同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於維持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按照通說,情事變更原則起源於12、13世紀注釋法學派著作《優帝法學階梯註解》,其中有「情事不變條款」,假定每一個合同均包含一個具有如下含義的條款:締約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應繼續存在,一旦這種情況不存在,准予變更或解除合同。我國大陸地區法學界在本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開始重視對情事變更的研究,迄今為止關於情事變更的研究成果為數不少。對情事變更的定義也眾說紛紜,有學者把之解釋成為一項法律原則,有的學者則從制度角度來闡述,但絕大多數在基本內容上相互重復。通說認為,情事變更的內容是:在合同成立後至其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史尚寬先生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就對情事變更作了深入的研究,現在大陸學者對之研究還沒超出史先生的范圍和深度,情事變更「謂為法律效力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之情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有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變更,而致發生原有效力,顯有悖誠信(顯失公平)時,應認其法律效力有相當變更之規范」。

情事變更被立法確認以來,其適用范圍已超出了合同領域。根據德國法院的判例,情事變更可以有條件適用於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領域。情事變更甚至還超出私法的范圍把觸角深入國際公法領域,國家與國家之間訂立的條約也可以適用情事變更。雖然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情事變更,但情事變更在合同法及其實務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我國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通說認為情事變更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原則,但筆者認為把它認定為一項制度更合適,因為情事變更的基礎是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情事。這是一種事物特殊發展情態,這種情態只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個異化環節,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旨在規范這一情事的法律手段在合同履行中就不具有普遍性,所以不能把它認定為合同履行的一項法律原則,把它看作一項制度更合理。

三、情事變更適用於稅法——以國家契約論為論證起點

(一)國家契約論與稅收根據「利益說」

國家契約論起源於17世紀自然法思想,認為國家實際上是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按照理性原則形成的社會契約的產物。盧梭認為「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政府是根據人民簽訂的契約創立的,政府的權力源於國民;雖然人民在簽訂國家契約時,為了自己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將自己一部分自由和權利交由國家和國家首領去行使,但是,人民的意志不曾交出。在人民簽訂的契約遭到破壞時人民有權反抗,有權收回交給國家和首腦的權力,這關系是自由的契約關系。按國家契約論的觀點,國家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各種權利,共同約定訂立契約,將權力交給一些最能保護他們利益的人代管,是被公眾創造出來的保護公眾權益,調解社會糾紛機構。國家權力源於公民權利,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其終極關懷。法律也是一種契約,是人們自由意志的合意。國家契約說雖然把國家的產生建立在一個不能實證的社會契約上,但它對反抗封建專制,建立民主政府的實踐起了思想啟蒙作用。它破除了國家權力至上主義的迷信,對限制國家權力和保護公民的權利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國家契約理論締造了近代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也直接催生了近代以來的民主與法治思潮。

把國家契約論運用於稅收領域來解釋稅收的根據,便產生了課稅根據「利益說」。稅收「利益說」始於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它把稅收看成作為實行征稅的國家給予市民利益的對價。其認為國家的目的在於保護市民的人身和財產,而稅收則是其對價。因此,依「利益說」,所謂稅負乃是個人按照從國家受益的程度而承擔的分配,並與比例稅率相聯系。這一觀點產生於近代合理主義的把全部金錢關系還原為交換關系的思想,正如霍姆斯法官「稅收是文明的對價」這一著名論斷所表述的那樣,它至今在盎格魯•薩克遜系的國家中仍然根深蒂固。該說把國家和個人看成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國家給人民提供安全、秩序和福利,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稅收就是這兩者之間的交換。利益說主張受益者納稅,廢除免稅特權,要求普遍課稅,這與當時要求尊重人權的政治思想和要求自由競爭、自由放任的經濟觀點遙相呼應,對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地位的穩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根據提出了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可以稱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價格費用本質上也是一種對價。新舊「利益說」都凸顯了在稅收發生層次上作為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對等的地位,是一種在憲政層次上的稅收關系,最能體現稅收的本質。通過憲法的原則規定、確認和具體法律的落實、保護,把這種國家給公民利益的對價外化為法律形式,從而實現了法律對稅收關系的調整。按照國家契約論的觀點,法律也是一種契約,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的合意產物,是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的規定,是公意的體現。所以從本質上說稅法也可以認為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之間通過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約)把國家給予個人利益的對價確定下來的產物。在這里就要破除一個傳統的偏見,其實契約及其理論並不專屬於私法,它們自古以來也是公法的概念和理論。即「契約不僅是私法的法律形態,而且也是公法的法律形態。」日本著名學者美濃布達吉認為:「其實契約的觀念若可解作因當事者雙方的同意而發生其所冀求之法律的效果的行為,則契約決不限於私法領域,在公法領域中也不乏其例。這是經過許多學者論證的正當主張,雖然至今尚有一部分學者否定公法上的契約的觀念,亦不足損其價值於分毫。」契約本質上就是當事人之間一種合意行為,在行政行為中,在訴訟程序中都存在契約。不僅在理論上能夠論證公法存在契約,而且在實踐中也能證明。比如辯訴交易,民事訴訟契約(民事訴訟契約的類型包括管轄合意、訴訟和解、證據契約、執行契約)、行政契約和協商立法。

(二)稅法契約論——公法之債

1、稅收法律關系含義

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的課賦和徵收都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納稅的義務,具有徵稅權的國家機關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征稅。因此,在當代社會中,國家與國民之間就稅收發生的關系,不是以往的那種本來的權力關系,而是法律上的關系,即法律關系。這種關系,通常稱之為「稅收法律關系」。在稅收法律關系概念的具體表述上,學者們各有不同,徐孟洲老師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在國家征稅機關與單位、個人之間基於稅法事實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劉劍文老師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無論如何表述,稅收法律關系必須具有如下要素:(1)由稅法確認或保護;(2)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3)是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2、契約與稅收的契合——公法之債

根據本節第一部分的論述,稅法可以認為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人民之間通過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約)把國家給予個人利益的對價確定下來的產物。國家征稅機關根據稅法可以要求納稅人交付這對價。特定人之間可以請求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即屬債之關系。所以作為對價之稅收是一種符合債的形式的請求權。這種對價一經法律確定下來就成為一種法定的債,稅法保護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確保稅收債務履行。稅收之債是作為稅收債權人的國家請求作為稅收債務人的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法律關系。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其權利義務均由法律明確規定。在法律劃分中稅法屬於公法,所以稅收是一種公法上的債。

稅收法律關系的中心,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本質上稅收是金錢債務,其特徵與私法上的金錢債務有相同之處,但它也具有不同於私法上債務關系的種種特徵。第一、稅收債務是法定債務,而不像私法上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意志而確定債務內容。第二、在現行法的結構中,稅收法律關系是公法上法律關系,因它而產生的法律訴訟,全部作為行政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稅收作為滿足公共需求的手段不僅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而且稅收的課賦和徵收還必須公平地進行,作為這一特性的反映,稅收債權人的國家,擁有私法債權人所沒有的種種特權。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由於人們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權力關系,因此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不對等法律關系,行使公權力行為單方意志至上性結論從根本上忽略了權利對權力的制約和違背主權在民原則。隨著市場經濟和法治理論的不斷發展,人們走出對國家權力的迷信,稅收的經濟本質被認為是「公共產品」的價格,稅收是公法上的債務的觀念被普遍接受。但既然稅法屬於公法,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中,一般認為私法的當事人是平等的法律關系,而公法的雙方當事人是地位不對等的法律關系,如何解釋稅法作為公法上的法律關系,同時又具有平等性?對此應該從兩個層面來界定稅收法律關系,即在抽象的層面上,將稅收法律關系界定為公法上的債務關系;這樣既直觀又能在最本質的層面反映稅收的特徵;在具體的層面,也就是法技術層面,將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界定為債務關系,把稅收程序法律關系界定為權力關系。後一界定能很好地解釋稅收何以作為公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有平等性。將稅收實體法律關系界定成債務關系,就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相關制度引入稅法,拓寬了稅法研究的方法和視野,同時揭開片面國家利益至上主義和片面國家稅收強制力的虛偽的面紗,突出了納稅人在稅收實體法律關系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於納稅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將稅收程序法律關系界定為權力關系,可以圓滿地解釋稅收徵收中的強制性和無償性,以及稅務徵收機關單方行使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在稅收法定原則的指導下,合理配置稅收徵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力(利)、義務和責任,一方面保障征稅機關徵收行為的有效進行,另一方面又要求徵收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而對稅收徵收行為予以規制。

3、情事變更適用於稅法

根據上文的結論,稅收法律關系實質是一種公法上的債。與私法上的金錢債務不同,國家相對於納稅人來說在稅收關系中處於優越性,而這種優越性是稅收滿足公共需求、體現公共利益的性質的體現,也是保障國家稅收順利徵收,國家職能正常發揮的一種必要手段。要確保國家職能的正常發揮,國家必須掌握一定的物質基礎,在正常情況下這種物質基礎主要體現為財政收入,而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因此為保證國家有能力、有效率地向公民提供安全、秩序和社會福利,必須保證國家稅收及時、充分、有效地徵收,賦予。而如果稅收之債在履行不能時也像私法之債靠私力救濟,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實現的手段和地位是對等的,只有在私力救濟無效時再付諸於訴訟,那稅收徵收機關征稅的手段將是乏力的,也會導致訴訟的劇增,稅務機關將會疲於起訴從而增加稅務機關征稅的成本,征稅效率低下,導致稅收不能及時收入國庫,影響國家職能的行使,違背稅收效率原則。所以必須賦予稅收徵收機關在征稅中有一定的強制手段。但這種征稅機關相對於納稅人的優越性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並且把其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僅僅在這個范圍內稅收法律關系表現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不對等關系。所以在賦予國家征稅機關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決定權和自力執行權等權力時,應該把這些權力嚴格限制在稅收徵收程序領域,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行使。

稅收債務的特徵雖然不同於私法上中的債務,但是兩者的共同特徵都屬於金錢債務。因此應理解為除法令有明文規定或者雖無明文規定卻能構成需要另行解釋的合理理由外,納稅義務准用私法中有關金錢債務的諸項規定。於是,在稅收實體法上即在稅收的發生根據層次可以把民法債法中的相關制度、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債的保全引入稅法。我國的現行立法雖不像有些國家的立法那樣用「稅收債權」之說法,但事實上對稅收的債權性質已經做出了承認,並在稅收立法引入了民法債的保全的制度。例如,在代位權、撤銷權方面,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合同關系也是債的關系的一種,情事變更當然是債法的有關制度。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情事變更原則可以適用於稅收中這一結論。

四、稅法情事變更與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

(一)情事變更的適用條件

因合同法之精神在於鼓勵交易,要使合同無效毋若使之有效,而情事變更之功能在於體現民法之公平交易原則,兩者之間並不沖突,但應該嚴格限定情事變更之適用條件。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適用情事變更:1、須有情事之變更;2、情事變更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至債務關系消滅前發生;3、情事之變更須未為當事人所預料而且為有不得預料之性質;4、情事之變更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5、須因情事變更如使發生當初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參考史尚寬先生對情事變更適用條件的界定,筆者嘗試概括出稅法中情事變更的適用的條件:

1、從客觀上看,在稅收債務發生之後至履行之前,客觀情事發生異常變化。首先,須客觀情事發生了異常變化。情事指作為稅收之債成立基礎的客觀情況。異常變化指稅收之債所依賴的客觀基礎和環境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致使稅收之債存在的基礎喪失。其次,客觀情事變化在稅收債務發生之後履行之前。

2、從主觀上看,客觀情事的變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可預見。由於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有緊密聯系。關於兩者之間的關系,在民法債法理論中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在稅收中的情事變更的原因僅限於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原因如下:首先,情事變更必須有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化,這種變化須有不可抗拒、無法避免的重大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充分滿足這條件;其次,稅收中的情事變更的效力在於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如果將其發生的事由擴大化,將會導致情事變更的濫用,從而危害到稅收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從而危害到國家的稅收收入。

3、從後果上看,客觀情事的變化會導致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顯失公平。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稅收債務的履行對納稅人來說利益嚴重失衡,就可以適用情事變更。稅收負擔要在國民之間根據負擔能力公平分配,即「量能課稅」,對情況相同者給予相同對待,對情況不同者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不同對待。當發生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使納稅人遭受嚴重損失,納稅人的稅收債務發生時所依據的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如果要求納稅人按照原來稅收債務發生時的數量納稅,顯然有悖於量能課稅原則,造成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失衡。

當納稅人滿足以上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時便會發生情事變更的效果,這時納稅人享有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即減、免稅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要求的形式。

(二)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

稅收減免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減免稅收負擔的制度。在納稅人稅收債務發生之後至國家規定的申請減免期限之前發生了客觀情事重大變化(比如發生了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使得稅收債務的履行對納稅人來說顯失公平,當滿足稅收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時納稅人就可以主張情事變更從而變更稅收法律關系,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但是根據上文的論述,稅收徵收關系是一種權力關系及基於稅收法定主義的考量,納稅人不能像在合同中適用情事變更一樣單方面擁有變更或解除債的權利。納稅人主張稅收減免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能不能減免由稅務機關批准,所以納稅人這種稅收債務的變更權叫做稅收減免請求權。但是這種權利是納稅人的不可剝奪的實體權利,只要納稅人滿足稅收情事變更的條件,稅收徵收機關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批准減免納稅人的稅而沒有自由裁量權。

納稅人的稅收減免請求權的行使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當納稅人稅收債務已經發生而還沒有履行前發生情勢變更的,納稅人在行使減免請求權得到批准後按照減免後的數額繳納稅款。第二種:如果納稅人預交稅款,那麼納稅人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前行使減免請求權得到批准後可以退回相應的稅款.

五、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另外,《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屬於「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國家各級稅收徵收機關的稅收減免審批許可權。按照我國《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減稅是指從應納稅款中減征部分稅款;免稅是指免徵某一稅種、某一項目的稅款。上述法條中的嚴重自然災害是稅收之債中情事變更構成要件的不可抗力,納稅人基於這種不可抗力可以請求相關稅收徵收機關減免稅收,這可以看作是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我國立法雖然沒承認「稅收債權」的概念,但是順應稅收民主化的法治理念在稅法中體現情事變更的精神,這是我國稅法的令人興奮的進步,也體現了國家保障公民財產權的意識的增強。

六、小結

本文從國家契約論出發,推導出稅收法律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接著又從公法之債與私法之債的區別入手,把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上來說明作為一般金錢之債的平等性與作為公法之債的單方優勢地位統一於稅法的可能性,從而為把民法債法上的基本制度引入稅法提供了理論依據。顯然,情事變更制度是適用於稅法的,它賦予納稅人和國家征稅機關同等的法律權利來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利。筆者最後還揭示了情事變更的精神在我國稅法中的體現,這為人們破除「片面國家本位」的迷信和糾正人們對「傳統國稅優先原則」的理解提供了理論依據和立法實例。個人相對於國家不是永遠弱小和卑微的,至少應該樹立這種法治理念:在某些領域特別是涉及公民的財產權時,國家與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職能應該是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在財產權得不到充分保護的國度是沒人權可言的。

⑵ 債權債務轉移的說明怎麼寫

債權債務轉移合同範本
債務受讓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轉移方(以下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妥善解決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務轉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將乙、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訂立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確定的丙方對乙方的債務轉移給甲方承擔。
二、本合同轉移的債務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債務。
三、甲方承諾
(一)根據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確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項下對乙方的所有債務,並自願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甲方成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擔保合同重新確認手續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及保險等需要變更的其他事項。
(三)甲方與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合同無關。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應以其與丙方之間、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張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
五、如本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丙方仍繼續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義務。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訴訟,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貸款證復印件
(二)甲方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甲方授權代理人委託書
(四)借款合同
(五)擔保合同(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受讓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債務轉移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通常債務的轉移都會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受讓人。所以在上面的債務轉移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這個合同就是為了規范這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訂的。

⑶ 債權債務轉移證明怎麼寫

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範本
債權債務轉讓協議 簽訂時間:20××年月日 簽訂地點:
為妥善解決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計 元人民幣。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將針對乙方的債權共計 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付款給甲方,由乙方於2006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計 元人民幣。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丙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甲方承諾並保證:
(1)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准。 四、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債權,如果乙方履行義務後,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抬頭為乙方全稱的發票( )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乙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新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債務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原債權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⑷ 債權法的論文有哪些話題

你就摳准其中一項侵權項目進行論證就得了

⑸ 送給欠錢不還的無賴的文章

這種事就不要寫文章了
直接上門要把
要錢就要理直氣壯地

⑹ 和債權法有關的論文

債權讓與中的債務人利益保護淺析 中文摘要】 由於債權讓與制度的設計中,大都遵循著債權讓與無需徵得債務人同意的原則,因此,債務人在債權讓與中通常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加強對債務人利益保護,成為債權讓與制度中必須確立的一項一般性原則。為了達到保護債務人利益的目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都形成了"債務人不應由於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即受讓人不得擁有比轉讓人為優的權利"的原則。在《魁北克民法典》之第1637條第2款就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他(債權人)不得為損害債務人的權利或加重其義務而實施讓與。"①債權人在實施債權讓與時,不得損害債務人的權利,也不得加重債務人的義務。一般將債務人對抗受讓人的權利區分為抗辯權和抵銷權。另外,表見讓與制度也是專為保護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利益而設計的。 【中文關鍵詞】 債權讓與制度; 債務人利益保護 這個是摘要,感興趣與你全文

⑺ 債務重組論文的總結隨便來篇

所以我說,有三個目標,第一,最好的目標就是everybody gets something.第二,somebody gets something,第三,everybody gets nothing.現在銀行拿出錢來,它有貢獻,商業債權人如果能做出一份貢獻,比如說提供原材料,也可以以這種方式參與進來,只要有貢獻,都可以得到一份清償。我們以這個標准來要求就可以降低談判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在中小債權人問題上不能簡單的說公平不公平,必須放在一個相對位置上,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沒有辦法去尋求絕對公平。首先我們現在的制度安排已經造就了一個很大的不公平,所以就得出這個一個原理,就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命運越悲慘,他們越有積極性實行企業拯救。當然我並不主張把我們的破產法變成一個使所有債權人的命運都非常悲慘的破產法。只是在現在的情況下,這種做法還算說得過去,所以對中小債權人的問題,我們是這么回答的,是不是這就是一個非常圓滿的制度安排呢?我不能這么說,因為我們的法律要前進,如果按照我們十屆全國人大的安排,明年我們的新破產法出台了,按這個做法做(程序開始前半年的個別清償無效的話),這個就做不了,但是還有其他的辦法來做。因為我們說這個經驗的最大特點就是:第一是著眼於有效資產的拯救,第二是用了市場談判的方法,那麼我們知道,破產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實際上是屬於債權人的。所以整個談判的過程中,債權人是起一個主導的作用。第二,破產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是可以交易的,也是不以轉讓的,而且破產債權是一種貶值的財產,因為在破產預期下債權人價值是按照清算率來衡量的,所以清償的預期越低,債權人價值也就越低,而任何一個獲得破產債權的人,對破產企業享有的都是全額主張的債權。這里邊有一個巨大的差額,所以任何人可以收購這個債權。收購債權以後對企業投入資金進行拯救,拯救活了以後,通過無論是債權的形式還是股權的形式,都可以得到更高的回報。這就是為什麼可以有一個救活病馬的專業戶。這里現成就有一個。這個人就是張紀生,山東三聯的老總,它拯救了一匹病馬,就是鄭百文。我們知道不久前鄭百文已經在股市上負牌了,沸沸揚揚的鄭百文重整案也基本上落下帷幕了。在這個當中有很多爭論,也留下了很多思考,但是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說鄭百文是中國上市公司拯救的一個比較成功的先例,而且它是在一個制度環境相當不好的情況下獲得成功的先例。所以我們簡單講一講鄭百文的這個案例。鄭百文是河南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要經營百貨批發,在破產前,他幹了一件轟轟烈烈的事,它跟建行、長虹集團搞了一個所謂的鐵三角的交易,按照這個交易的安排長虹向鄭百文供貨,然後建行付給長虹商業匯票。後來由於市場上電視機降價,長虹過去供給鄭百文的那些電視機價格較高,賣不出去,導致鄭百文大量的產品積壓,它就不能正常的收回貸款,就沒有現金流。沒有現金流,建行就不能夠兌現,兌現了匯票以後,它就擁有對鄭百文的債權,就向鄭百文討債。鄭百文無錢還,於是建行把這筆債權轉給了信達,信達最後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在這種情況下,鄭百文很可能就會破產,破掉後鄭百文的價值是很低的,它沒有房地產,只有一些庫存產品,但鄭百文有一塊有價值的資產,就是它上市公司的殼,但一旦破產以後,這塊地是賣不掉的,是沒有價值的,這一塊將會流失掉,任何人都知道,上市公司這個殼資源是很有價值的。最後,出來一個山東三聯,簡單的說,三聯給信達那裡收購了對鄭百文的債權,然後它投入了4個億,要求得到50%的股權,但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要發行新股,必只有連續三年的盈利,鄭百文不可能具備這個條件,所以增發股份就做不到,於是採用了另外一種方法,全體股東轉讓50%的股份給三聯,但鄭百文那麼多股東,怎樣來採取轉讓行動呢?於是他們就設計了一個股東大會開會,沒到的就表示默示同意,默示同意的規則出來以後,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質疑。後來我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講,從法理上講,這個默示同意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說股東大會無權處分個別股東的財產權(股權就是財產權),如果允許這么一條規則的活,將來的游戲規則就成了誰能操縱股東大會,他就可以去剝奪任何一個股東的私有財產,這樣任何一個公司的小股東都是沒有保障的。所以這不能成為一個游戲規則。這是一個特例。這個特例是由於我們當初制訂公司法時壓根沒有考慮企業拯救的需求。實際上,連續三年盈利的規定是保護股市上一般股東,是保護股民的。而這個交易是對一個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股份,應該為那條規定設置一個例外,這是企業在重整的情況下向戰略投資者定向發行股份,換取增量和注入,沒有一個國家會禁止這種交易。比如說,菲律賓航空公司的拯救案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時候,菲律賓航空公司陷入困境。當時也是要破產,後來出來兩個戰略投資者,一個美國的財團,一個香港的財團。這兩個財團首先收購了大量的債權,按當時的破產預期進行低價收購,收購以後,又向菲律賓航空公司注入增量資金,又獲取股權。同時採取了其他一些贏利的措施,這樣使其現金量恢復正常。這些戰略投資者原來打折收購的債權在轉股的時候是按照金額來轉的。這樣一旦在股市上恢復正常的時候,就有很大一塊利潤空間,因此在這個交易當中,在依託一個資本市場的情況下,就能完成這樣一種交易。中國這樣一個資本市場還是不夠發達,盡管如此,三聯這個交易是一個非常大膽的行動,但三聯也不是雷鋒,它也有它的算盤,首先它買了一個殼,這個殼本身是非常有價值的。第三,在鄭百文案件前,全國人民都不知道有山東三聯,而在這個case出來以後,提高了其知名度。還有一條,盡管2個億好像是給了股東,但它手裡還握有債權,到現在為止,三聯還是鄭百文債權人。所以它將來可以要求鄭百文賺錢後還債,有剩餘的,股東才能分配,所以股東拿的債權也是名義的,所以三聯還是一個贏家。鄭百文案至少驗證了我剛才的理論的第三條,就是會有一種專業戶來做這個生意。存在一個產權市場,這對國有企業來說就是國有企業的產權走向市場,這就是一個巨大的改革。十六屆三中全會將要通過的決議將會為這個市場開辟更為廣闊的前景。所以從現在開始,我們研究企業債務重組實際上研究的是一個產權市場。通過市場重新整合我們的資源,重新整合的結果一定是效率的提高,一定是財富的增長。如果符合這個目標,我們就不要再去計較國有資產流失、私有化等問題,這些都是虛假的、沒有意義的命題,都是基於意識形態的猜想、空想、妄想、狂想。中國的國企要進一步走向市場,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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