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另外,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的資本金必須是企業的自有資金,也就是企業的股本或實收資本,而發行債券所得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到期必須還本付息,如果以債券資金充當資本金,到期還本付息就變成了變相抽逃出資,違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⑵ 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債發行辦法
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資本補充債券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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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⑷ 不同類型的債券在發行時都有哪些法律法規進行規范
您好,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債券進行規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規互相補充,涵蓋了企業債券發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證券法》種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對企業發行債券的規定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企業發行債券的具體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⑸ 央行鼓勵中小銀行通過發行轉股型資本債券補充資本,這樣做有何益處
為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的需求,推動資本工具創新發展,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完善了轉股型資本債券相關制度,並已批復浙江稠州銀行、寧波通商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轉股型資本債券。其中,寧波通商銀行已經發行首單轉股型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此舉對銀行及其儲戶和高級無抵押債券的債權人具有正面信用影響,有助於擴充銀行資本工具的潛在投資者范圍,為銀行開辟籌集其他一級資本的新渠道並增強其損失吸收能力。”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金融機構部副總裁、高級信用評級主任諸蜀寧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舉措還有助於緩解市場對於小型區域性銀行資本狀況脆弱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顧慮。
“一般來講,永續債的受償順序在存款人、一般債權人和次級債務之後,發行人股東持有的所有類別股份之前;永續債與發行人其他償還順序相同的其他級資本工具同順位受償。銀行永續債出現之後,銀行不怎麼青睞優先股,轉向大量發行永續債。而轉股型永續債的出現,相當於多了一個選擇途徑,也讓債權人更‘寬心’。”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從發行端來看,一方面,轉股型永續債的推出拓寬了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補充渠道,有助於進一步緩解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不足的結構性失衡問題。另一方面,相比減記型永續債,當風險事件觸發時,轉股型永續債具有轉股的保護功能,有助於降低商業銀行永續債發行成本。從投資端來看,轉股型永續債能夠在特定條件下轉為股權並參與發行人剩餘資產分配,使投資者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因此此類資本債券對投資者的市場吸引力相對更大。
⑹ 關於商業銀行發行長期次級金融債券充實附屬資本的問題
簡單地說,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根本補充不了資本金——自己的負債,與儲戶存款一樣,需要優先償還,怎麼能充當抵擋壞賬損失的自有資本呢?只有發行特殊的次級債,才能勉強充數,當作非核心資本。
1、次級債券,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債務形式。「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一定「次級」。求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 > 次級債務 > 優先股 > 普通股,求償權優先順序越高的證券,風險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由於次級債的這種求償次序特點,在銀行破產清算時,可以用來抵擋一下普通債務,增加了普通債務的償還度,可以勉強充作銀行的「附屬資本」。
2、次級債券主要是商業銀行用於補充資本充足率。由於股權融資要求嚴格,商業銀行往往不能滿足增發條件;而資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滿足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資本充足率大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大於4%),商業銀行的業務擴張將受到極大限制。退而求其次,發行次級債,作為一種較為簡便的補充資本金的手段,頻繁地為銀行所採用。
3、銀行資本金由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構成。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由實收股本/普通股和公開儲備構成;二級資本也稱附屬資本,由非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債權/股權)混合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券構成。按照次級債券的定義,除非銀行破產或清算,次級債務不能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的經營損失,即在正常的情況下,次級債務不能用於沖銷銀行的壞賬。因此,次級債不屬於核心資本。
4、核心占銀行資本總額的50%以上。對於補充核心資本,只能採取正常的股權融資手段。
⑺ 商業銀行可赴上交所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是不是利好
商業銀行可赴上交所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是利好。原因是這些發行債券深層意義實際上是一種非股權類的債務性融資,也就是說一樣是要從市場融資,只是形式上的不同。現在很多商業銀行都面臨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只是看現在已經上市的銀行來說,每一間銀行都有再融資的需求。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