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長期國債是什麼和普通的國債有什麼區別
一、長期國債的概念
國債是指中央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在現代經濟中,國債既是政府增加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宏觀財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以籌措和發行的期限為標准,國債可分為長期國債、短期國債和中期國債,一般是10年或10年期以上的成為長期國債。最長的期限可達30年。
二、長期國債和短期國債本質區別是發行期限和發行對象的區別。
要說明這個問題,需要從國債發行的歷史沿革說起,國債發行經歷了非市場化發行和市場化發行時期,在國債的非市場化發行時期,每年國家發行國債,都要層層進行政治動員,甚至還要使用行政攤派的手段。在國債的發行完全市場化之後,人們看到的情況又是,每年的國債發行都引起銀行儲蓄大搬家,有相當多的人是拿著銀行儲蓄存單去買國債的。這種現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國的國債發行是不規范的,是不符合國債性質的。因此現在國債的發行對象出現了較大變化。
1、由主要面向居民發行轉為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發行。
2、由發行與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轉為發行與銀行儲蓄品種不同的債券 。
長期國債就是這樣一個品種,期限在10年以上,這是銀行儲蓄品種中沒有的,是國債發行有別於銀行儲蓄的品種。而這一品種,大多是面向居民個人發行。、
結論:也就是說,同銀行儲蓄同樣品種的債券,基本面向金融機構發行,而銀行儲蓄沒有的品種,如長期國債主要面向居民發行。
2. 中國的國債情況
2009年10月國債發行計劃公告情況
盡管沒有說明今年的國債發行規模,但市場普遍預測,今年國債發行規模將達2008年的2倍左右,即在1.4萬億和1.6萬億元之間。其間的「彈性空間」,則可能是2000億的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
規模:1.4萬億至1.6萬億
根據計劃,今年關鍵期限記賬式國債共25隻,其中1年期和3年期國債各4期;5年期國債5期;7年期和10年期國債各6期。從期限來看,中長期國債比重明顯高於短期國債;而發行時間集中在二三季度,其中5月~7月是一個高潮,每月均有3隻發行。
對於今年的發行規模,中投證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師何欣預計,今年的財政赤字因支出擴大和收入降低雙重壓力的影響,可能會達到8000億~9000億的規模。「若結合2009年到期國債,預計今年的新債發行可能會達到1.5萬億的水平。」2008年,實際發行國債8558億元。
道瓊斯通訊社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稱,為幫助此前公布的4萬億元人民幣經濟刺激方案籌措資金,中國政府今年計劃發行規模為1.6萬億元人民幣的國債。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日發布研究報告表示,經濟增長放緩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所採取的增加公共投入和各種減稅措施,將會對財政收入產生明顯的負面影響,2009年全年將出現較大規模財政赤字,需要通過加大國債發行量來平衡資金收支缺口。報告稱,若按財政赤字佔GDP的2%~3%比重考慮,預計全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在1.4萬億左右。
3. 平安結和中國結的區別是什麼
平安結和中國結的區別:
1、中國結是一個總稱,平安結是中國結的一種。
2、平安結就是平安吉祥的意思。編法很多。掛繩是粗繩,編繩是細繩,細繩是用於銜接粗繩與翡翠掛件的編織繩。鑷子的作用是用於當要被穿的翡翠掛件孔小於細繩時,鑷子需要夾住細繩拉扯到另一方。
3、中國結是一種漢族特有的手工編織工藝品,它身上所顯示的情致與智慧正是漢族古老文明中的一個側面。是由舊石器時代的縫衣打結,推展至漢朝的儀禮記事,再演變成今日的裝飾手藝。周朝人隨身的佩戴玉常以中國結為裝飾,而戰國時代的銅器上也有中國結的圖案,延續至清朝中國結才真正成為流傳於民間的藝術。 當代多用來裝飾室內、親友間的饋贈禮物及個人的隨身飾物。因為其外觀對稱精緻,可以代表漢族悠久的歷史,符合中國傳統裝飾的習俗和審美觀念,故命名為中國結。中國結中,有:雙錢結、紐扣結、琵琶結、團錦結、十字結、吉祥結、萬字結、盤長結、藻井結、雙聯結、蝴蝶結、錦囊結等結式。中國結代表著團結幸福平安,特別是在民間,它精緻的做工深受大眾的喜愛。
4. 中國國債有哪些
憑證式國債
憑證式國債從1994年開始發行,以填具「國債收款憑證」(憑證上記載購買人姓名、發行利率、購買金額等內容)的形式記錄債權。憑證式國債通過各銀行儲蓄網點和財政部門國債服務部面向社會發行,從投資者購買之日起開始計息,可以記名、可以掛失,但不能上市流通。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後如需變現,可以到原購買網點提前兌取,除償還本金外,還可按實際持有天數及相應的利率檔次計付利息。對於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經辦網點還可以二次賣出。
憑證式國債類似國外的儲蓄債券,是針對個人投資者中帶有儲蓄性質的這分部資金的特點設計的一種國債,安全性較好,具有購買、保管、兌現方便等特點。
記帳式國債
記帳式國債是從1994年開始發行的一個上市券種。記帳式國債不需印製券面及憑證,而是利用帳戶通過電腦系統完成國債發行、交易及兌付的全過程。記帳式國債可以記名、掛失,安全性較好,而且發行成本低,發行時間短,發行效率較高,交易手續簡便,正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接受。
由於記帳式國債的發行、交易特點,它主要是針對金融意識較強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有現金管理需求的機構投資者進行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設計的國債品種,國債固有的市場功能得到比較好的發揮,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債券市場的主要形式。
無記名(實物)國債
無記名國債為實物國債,以實物券面(券面上印有發行年度、券面金額等內容)的形式記錄債權,是我國發行歷史最長的一種國債。發行時通過各銀行儲蓄網點、財政部門國債服務部以及國債經營機構的營業網點面向社會公開銷售,投資者也可以利用證券帳戶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場內購買。無記名國債從發行之日起開始計息,不記名、不掛失,可以上市流通。發行期結束後如需進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國債經營機構按其櫃台掛牌價格買賣,也可以利用證券帳戶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場內買賣。
定向債券
定向債券:為籌集國家建設資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採取主要向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簡稱:「兩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定向募集的債券,稱為「特種定向債券」,簡稱「定向債券」。
5. 中國對外國債總額現在有多少
中國債市總體來看2007年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總額發行79934.03億元,逼近8萬億大關,較2006年的58653.34億元增長36%
中國債市主要分為央票、國債和金融債.
國債中可以分為普通國債及特別國債,依發行方式又可以分為記賬式及憑證式,次級交易市場分為銀行間及交易所(滬及深),大多數交易量在銀行間市場.
初次發行方面,目前已發行國債,2007底累計,銀行間債券市場累計發行人民幣債券37431.3 億元,同比增加95.85%
其中,財政部發行記賬式國債21849.5 億元,同比增加234.43%,主要為特別國債發行15502.3 億元
次級交易方面,07年二級市場現券和回購共成交623799.4655億元,較06年增長62%。其中現券交易157232億元,較06年增長53%;回購交易466566億元,較06年增長65%。其中,銀行間市場共成交60.3941萬億元,佔比達到96.82%,上海交易所成交1.9832萬億元,深圳交易所成交24.65億元,兩者相加尚不及銀行間市場的零頭,僅佔3.18%
*參考資料小弟我附上人民銀行的2007市場運行情況的pdf報告連結網頁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提問
6.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什麼區別
前者是為全國債券市場提供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的登記、託管、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後者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
7. 中國國債期貨交割日遇節假日怎麼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割細則(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2013年8月30日實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交割行為,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合約採用實物交割方式。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託管業務由國債託管機構依其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國債託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第二章 可交割國債
第五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4至7年;
(五)符合國債轉託管的相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每交割單位的國債僅限於同一國債託管機構託管的同一國債。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國債分別計算。
第七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數值由交易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條 本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客戶參與交割視為授權交易所委託相關國債託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國債進行劃轉處理。
第九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當日收市後,交易所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會員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所有進入交割的買方和賣方持倉從客戶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中扣除。
第十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賣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會員應當確保申請交割的客戶具備交割履約能力。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同一客戶號的凈持倉進入交割。
第十二條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隨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為申報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報交割信息。最後交易日之前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該買方的國債託管賬戶。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2.賣方交券。賣方客戶應當確保申報賬戶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債,交易所劃轉成功後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為配對繳款日。
1.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11:30前將配對結果和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2.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劃轉交割貨款。
(三)第三交割日為收券日。
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戶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
第十三條 因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等原因導致交割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流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採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
第十五條 一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標准通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補償金
1.賣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基準國債價格大於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的,賣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基準國債價格-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合約面值/100元)
2.買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大於基準國債價格的,買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基準國債價格)×(合約面值/100元)
差額補償後,交易所向賣方退還已交付的國債。
(二)基準國債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申報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該合約交割量最大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
按照上述方式無法確定基準國債的,交易所有權指定基準國債。
(三)基準國債價格
基準國債價格以交易所認定的機構發布的估值數據為准。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交割申報當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最後交易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
交易所有權對基準國債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相應合約價值2%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章 交割結算
第十七條 本合約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賣方交割申報當日的結算價,最後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
合約最後交易日無成交的,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為:交割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約。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交割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交割結算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交割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應計利息)×(合約面值/100元)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條 本合約的交割手續費標准為每手5元,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過戶費等費用按照國債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跨國債託管機構交割過戶的,由買方承擔轉託管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合約價值的計算公式為:合約價值=交割結算價×(合約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