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國債利息收入,在期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1)國債利息收入產生永久性差異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2. 國債利息收入6萬元,公司由應付稅款法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
永久性差異不用調,直接進損益,影響利潤科目
3. 下面哪些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1支付贊助費 2.國債利息收入 3.支付違反稅法規定的罰款 4.支...
1、2、3、4不會產生暫時性的差異。這種都是永久性的差異。
5產生的是暫時性差異。
4. 國債收入為什麼是調減額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5. 建造合同收入 ,利息收入 ,接受捐贈 分別屬於永久性差異還是暫時性差異
建造合同收入作為收入都是需要納稅的,只是由於會計和稅務的計算歸屬不同的期間,造成了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在不同期間的差異,屬於暫時性差異。
國債的利息收入在稅法上明確規定屬於免稅事項,但記入了會計利潤,是不存在在未來某一期間稅務還需要納稅,即未來某一期間將此差異轉回的問題,這樣的差異是永遠存在的,故為永久性差異。
按照舊版企業會計准則,接受捐贈記入當期「資本公積」,增加的當期的所有者權益,是不增加當期會計利潤的,但需要記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應納稅所得額是需要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增的,這樣的差異也不存在在未來某一期間將此差異轉回的問題,屬於永久性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接受捐贈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中是記入「營業外收入」的,也就是說新企業會計准則對於捐贈事項和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存在差異的。
6. 求問:為啥國債利息收入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資產減值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會影響所得稅 造成差異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收益,增加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不需納稅;形成永久性差異。
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會計上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減少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不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永久性差異。
資產減值損失會計上使用會計估計,按一定的會計政策在沒有實際發生損失時計提,減少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必須在實際形成損失時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會計上根據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狀況增加利潤;而稅法規定只有在資產出售等情況下,實際投資收益確認時,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7.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它是免稅收入不應該等於0嗎
國債利息是永久性差異,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無需計算計稅基礎。只在當年的應交所得稅里,納稅調減,其他不用管。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8. 資產有永久性差異 比資產有永久性差異 比如什麼呢
您好,永久性差異:最常見的有: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的股息收入,各種行政罰款,稅收滯納金,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費稅法允許加計扣除50%形成的差異。
9. 的國債利息收入,應於何時確認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10.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是對還有是錯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