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券回購業務中標准券是怎麼換算的,標准券張數是不是等於標准券折算率乘上相應債券的市值
標准券張數是等於該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乘上該債券的張數,是張數不是市值,由於債券的市值是受到市場價格波動影響的,且債券交易是沒有漲跌停限制的,若該債券市場價格由於發生突發事件大幅回落,使用債券市值作為衡量折算率標准會對債券正回購方很容易出現爆倉違約行為發生的,故此是用該債券的張數,對於債券來說其面值是100元,而標准券的面值也是100元,這樣是很好換算的,另外在債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中,對於債券價格的波動率也是其中的一個考量指標,波動率越大其債券標准券折算率會稍低。
B. 什麼是標准券折算率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 債券 所能折成的 標准券 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 券的面值之比。
記得採納啊
C. 國債中的標准券折算率是怎麼回事
標准券折算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控制證券交易所回購交易的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進行回購交易的國債、企業債和其他債券。
本辦法所稱「回購交易」特指利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回購品種進行的回購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准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第四條 標准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准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條 除下列情況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每星期三收市後根據「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見附件1)計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品種(該星期新上市的債券除外)在下一個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該星期至少有一個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簡稱適用星期)分別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該星期三休市,則在該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該日最近的一個交易日收市後,計算各債券品種在適用星期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
(二)對於已上市但在相應證券交易所從未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債券品種,按照「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
(三)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前款所稱「市場情況」包括出現相關重大政策變化以及單一證券賬戶或者某些關聯證券賬戶過度集中持有某一債券品種等情形。
第六條 對於新上市債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最遲在新上市債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該品種債券上市日(含當日)至適用星期適用的標准券折算率。但是,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第七條 標准券折算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在計算當日日終分別通過各自通信系統、網站聯合發布。
第八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會同證券交易所修改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調整公布時間。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會同證券交易所及時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如未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4%÷(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
(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
(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
(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附件2: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0%÷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
(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
(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http://finance.sina.com.cn/bond/bondp/20041019/08091088414.shtml
補充:
業內人士認為,新《標准券折算率管理辦法辦法》所體現的風控措施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通過改進標准券折算率的計算方法,適度調低了債券回購的融資量,抑制過度融資需求。二、將實施標准券轉移佔有,提高市場管理機構對風險的處置效率。三、通過建立債券查詢系統加強社會監督,以投資者自行查詢賬戶的方式,防範個別證券公司挪用債券進行回購融資的行為。
http://finance.news.tom.com/1008/1009/2000-103414.html
另外有一篇:《統一標准券折算率動了誰的乳酪》可能會解答您的問題,請參看:http://bond.money.hexun.com/detail.aspx?sl=1594&id=899484
D. 滬深交易所里上市的每種債券都有折算率嗎
滬深交易所里上市的每種債券並不是都有折算率的,一般在債券發行時就會在招募說明書里說明這債券能不能做債券回購交易(只有能做回購交易的債券才會有折算率的,所謂的債券回購交易就是把你所持有的債券作為質押品向市場融資),就算能做回購交易,但是由於後來的跟蹤評級報告里,該債券的評級達不到交易所規定的允許做債券回購交易的債券評級時,該債券的折算率也會被交易所歸零處理,即暫停該債券的債券回購交易資格,一般是在該達不到債券回購交易的跟蹤評級報告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後就會被交易所折算率歸零處理。
E. 請問什麼叫做折算率啊在證券基礎知識的什麼債券回購標准債券,還有融資融券的擔保品多次提到這個詞語,
有木樹這個詞語嗎?
F. 標准券折算率的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 [ 70% , 95% ]÷(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上述公式中的[X%,Y%]指在X%和Y%之間取一個固定值,具體取值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相關債券的評級及擔保等具體情況確定後通告證券交易所,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該債券上市前向市場公布。
6、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G. 標准券的折算率
標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准券的比率。
折算率由交易所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國債利率及市場價格,對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國債現貨交易品種計算並公布可用以國債回購業務的折算比率。折算率是根據同券種現貨市場價格來加以確定的。
公布這一折算比率的意義在於:便於將不同國債現券摺合成標准券,方便國債回購業務的開展,同時也促進了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的兩種: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4%÷(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5個交易日(含當日);
(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為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
(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為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為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凈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
(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為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為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為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准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0%÷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為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標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舍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