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中的權能是什麼
所謂權能 是包含在權利中的 指的是你擁有這項權利後你能做什麼 並不是權利能力
例如 物權的權能包括 處置 佔有 收益 都是物權權能
至於你上面所說的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權利 如 物權請求權 就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時 我有權請求對方將物權恢復到侵害前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而債權請求權 指債權作為一項權利其本身有請求的權能 其他權能還有 撤銷權能 我可以不要這個債權 處分權能 代位權能
⑵ 債權請求權的請求權
1、請求權是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而存在的,它不僅在債權法中,而且在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非法侵佔的情況下,所有人可以根據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此種請求權並非債權上的請求權。再如,繼承法中繼承權的回復請求權也不同於債權請求權。所以,請求權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與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相對應的權利。
2、債權的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權能而並不是其全部的權能,因為債權除請求權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又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由此可見,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一項權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德國學者von Tuhr將請求權的概念表述為「作為權能的請求權」。
3、隨著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制度的發展,債權越來越體現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說,債權雖具有相對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種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債權的請求權的內容。因為後者僅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請求問題,而並不涉及到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
4、除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絕對權而產生的一些請求權,如物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以及人格權請求權等,並不屬於債的發生原因。因為這些請求權不以相對人擁有責任財產為前提。正因如此,請求權是債的上位概念,債只不過是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不能將請求權的體系與債的體系簡單地加以等同。
5、釐清「債」與「請求權」的關系,有助於構建完整的請求權體系。
5.1請求權可以通過不同的標准區分為不同的類型,從權利的功能考慮,可以將請求權區分為兩類:
一是作為權利內容的請求權;
二是為保護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一種權利,通常以基礎性權利受損為產生前提。
5.2債權請求權強調給付內容的「財產性」,其是作為債權的權利內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債權請求權之外,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各種基礎性的權利都可以產生特定的請求權。只有將債權和請求權加以區分以後,才可能構建一個請求權的體系,才可能既明確界定債權的內容,又強化對基礎性權利的保護。
6、釐清「債」與「請求權」的關系,有助於合理界定債權請求權的准確內涵。
債權和請求權是有區別的。債權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因此,凡是非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均不屬於債權的范疇。例如,受害人在名譽權被侵害以後,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從當事人之間的相對關系來看,這些請求即屬請求權,但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的內容並不具有明顯的財產內容,而只是一種非財產性的人身關系,這種責任具有人身屬性和道德色彩,無法歸人財產性給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權責任關系並不能全部納入債法范疇。
⑶ 債權是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註:
1、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利益。
3、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4、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5、請求權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民事訴訟以此分為確認、給付、變更之訴三種。
6、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
7、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 民通意見》 第173 條)。 謝謝,望採納!
⑷ 有誰知道專屬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專屬權利是什麼啊
是合同法之中的代位權問題。但據我了解代位權的行使不應該是你提問的那樣「可以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3、債權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4、債權已屆履行期。
5、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為限,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大致有:
(1)基於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
(2)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禁止讓與的權利,例如救濟金請求權;
(4)禁止扣押的權利,例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
(5)權利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
⑸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有哪些
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並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局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 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⑹ 債權的權能有哪些 求答案
第一、給付請求權,是債權的第一權能,包括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和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
第二、給付受領權。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
第三、債權保護請求權。表現在債權的效力上就是強制執行力;
第四、處分權能。債權人可以抵消、免除、讓與債權。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⑺ 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
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
答:所有權的全能包括兩個方面: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積極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
(7)債券的權能擴展閱讀:
一、所有權的全能包含哪些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兩方面: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
(一)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所有權的積極權能是指所有權人為實現其所有權,對於其所有的物可以實施的各種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積極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
1.佔有
所謂佔有是民事主體對於標的物實際上的佔領、控制。佔有首先是一種事實狀態。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標的物,也可交給他人予以佔有。
2.使用
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並不毀損所有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具體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疇內,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該天然孳息。
4.處分
所謂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即對所有物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改變標的物法律上的命運,即改變標的物之權利歸屬狀態。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典權等)、將標的物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沒有處分權能而對標的物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稱之為無權處分,其後果為效力待定。
(二)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所有權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時才體現出來,故稱之為「消極權能」。消極權能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⑻ 簡述財產所有權的權能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人為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財產所有權的不同權能表現為財產所有權的不同作用,是構成財產所有權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以下四項:
(一)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權利主體對物實際掌握和控制的權利。所謂實際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對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圍內對物的控制。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對物加以利用,以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使用權是財產所有權的一項重要權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佔有物,主要是為了對物進行實際的、有效的利用,以獲取經濟上的利益,滿足自己生產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權。例如,借用人根據與所有人之間的約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車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權。
(三)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權利主體基於物而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這里的經濟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來的果實、糧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產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運用原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利潤等。
(四)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權利主體對物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進行最終處置的權利。
處分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即對物進行實質上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等物理上的事實行為。例如,糧食因食用而消滅,房屋因拆除、倒塌而滅失。事實上的處分引起財產所有權的絕對消滅。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使物的財產所有權發生移轉、限制或消滅,致使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財產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財產或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都是法律上對物的處分。法律上的處分引起財產所有權的相對消滅。處分權是財產所有權各項權能中最重要的權能。一般應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對他人的物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