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新增債券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新增債券就是債券發行機構處於籌措資金的需要,根據實際需要新發行的債券。
B.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概述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對中央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製定《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三日
C.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介紹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在1987年3月27日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隨著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的擴大,國務院於1993年8月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1號令發布施行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個條例發布後,原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D.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是否被廢止
關於廢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6]42號
經國務院批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國務院證券委1997年3月25日發布)於2006年5月8日予以廢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五月六日
參考網址:http://www.csrc.gov.cn/cn/jsp/detail.jsp?infoid=1146997636100&type=CMS.STD&path=ROOT%3ECN%3E%D0%C2%CE%C5%B5%BC%B6%C1
E.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發布的部門規章。
F.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管理,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轉換股份及其相關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確認: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 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整體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初始確認金額(相對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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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財政部:加強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把關,不安排一般地產項目
7月20日,在財政部召開的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表示,要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展改革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項中新稱,2021年,財政部積極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要提質增效、更可持續」要求,繼續完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開好「前門」、嚴堵「後門」,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要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另外,要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此外,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以公開促規范。
截至2021年6月末,全國地方已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14800億元,其中一般債券4656億元、專項債券10144億元。發行進度較去年有所放緩,主要是今年專項債券恢復常態化管理,適當放寬地方發行時間要求,這樣既不會影響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也可以有效避免債券資金閑置。
項中新表示,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項目已被納入2021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重點支持范圍。經初步匯總,1-6月全國地方發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約一半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和產業園區領域重大項目;約三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文化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重大項目;約兩成投向農林水利、能源、城鄉冷鏈物流等領域重大項目。
責任編輯:劉秀浩
校對:丁曉
H.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I. 新增債券和置換債券在預算安排上有什麼差別
債券置換就是政府發行新債券換回前國家債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將到期的老債券,新債券期限更長,收益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