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權包括什麼
1、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2、根據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權包括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
3、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4、根據各方各自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及相互間關系,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5、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6、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分為主債與從債。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根據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於貸款、加工款、租金,歸之為金錢債權,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稱之為非金錢債權,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8、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債權包括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1)債券權擴展閱讀:
債權的法律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B. 債權 是 是什麼
債權是「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債權的特徵如下: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
3、債權無追及力,而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
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2)債券權擴展閱讀: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法律特徵: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C. 債權有哪些分類
您好,1、以債的主體為標准,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債的當事人雙方各為一人的,為單一之債;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的,為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又可根據主體間的關系,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或根據債權、債務能否在主體間分割,分為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2、以債的標的為標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一種是依據債成立時,實際的是否特定化,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3、以債的執行力為標准,可分為自然之債和受強制力保護之債。
4、以債與債之間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從債產生、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便沒有從債,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從債的效力,對主債不產生任何影響。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D. 什麼是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
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E. 什麼是實現債權
就是債權的實現,債有多種,如借貸人還清了銀行的所有貸款,就可以說銀行實現了對你的債權。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物權相比較,債權具有下列特徵: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
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5)債券權擴展閱讀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