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排排網名片:在我國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傳行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貳』 在我國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傳行為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叄』 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01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確定
1、合理的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2、調查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開媒介渠道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揭示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06合格投資者確認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3、募集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肆』 本土私募基金的幾個概念區別
本土投行「三承」
一個完整的本土投行項目,基本由「三承」組成:承攬、承做和承銷。承攬是源頭,承做是過程,承銷是結果。承攬和承銷需要各類資源,是只有少數人能幹且能幹好的活。承做,往好聽里說,是專業性最強的一環,是投行人員作為專業人士的最佳體現;往現實里說,則是最苦的一環,但也是最容易被替代的一環。由此,確定了「三承」的人員構成(僅針對80%的本土中小投行而言,某金、某信等已向國際投行靠攏的本土大投行,或不符合下文所述)。
一、承攬,主要由投行團隊領導負責。能當上團隊領導的,自然已在資本市場浸淫多年,監管資源和客戶資源都掌握不少。如果口碑還不錯,那在承攬上更加是如虎添翼。但從近年來的趨勢看,憑個人魅力去爭取項目是越來越難了,一方面是同行的同質化競爭日趨嚴重;另一方面是客戶也越來越精明,既看投行牌子,又看實際經辦人員資歷水平。因此,對承攬人員的要求也是與時俱進。資源還是基礎,但有了這個基礎,還得擅長和客戶的各色管理人員搞好關系,不但要業務上能幫上忙,最好是客戶的一些生活瑣事也能幫上忙(曾有報導,某投行能幫助客戶老闆解決小孩的在京教育問題)。專業水平對承攬人員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各種高上洋技藝。
二、先跳過承做,簡單說說承銷。現在國內投行,承銷工作基本都由資本市場部來完成了,但投行項目人員,也會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地找各種關系,蓋因發行價高1分錢,獎金也會多不少。哪些人有成為優秀承銷人員的潛質呢?資源優勢者當然可以,但這一環節,資源門檻沒承攬高,如果你的同學朋友圈中有買方機構主事人或接近主事人的,或者你以前是賣方研究員的,到投行從事承銷工作將是不錯的選擇。如果你擁有將一個買方好朋友變成兩個,再四個、八個的能力(或許還有臉皮),那可以在承銷中獨當一面了。最後,如果你和買方朋友們建立了願意給出好價格的交情,那就是承銷團隊領導了。
三、終於要說說最苦一環了,承做。承做最苦,源自於它的最易被替代。但最易被替代,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就是入行門檻最低。你可以無資源,可以不長袖善舞,如果你沒啥追求,甚至可以不太熟悉投行相關法律,文字功底也不主動磨練,只管著自己會計審計那一畝三分地,只要你肯干,都可以在本土投行找份工作(當然,在教育大爆炸的大背景下,211等院校相關專業畢業,最好是碩士,是進本土投行的敲門磚了,有行業多年經驗的另計)。投行招聘承做人員,往往要求應聘者要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和情商(這都是高上洋的HR說法,通俗的說法,是螺絲釘精神和老黃牛精神)。確實,一個團隊,可能同時開展幾個項目,出差條件有好有差,項目進度有積極、合作、任勞任怨,最重要是會自我解嘲,用現時流行的話說就是充滿正能量,是投行承做人員應有的素質。
PG與LP的區別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你可以簡單的理解為GP就是公司內部人員。話句話說,GP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舉個例子:現在投資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個普通合夥人,他們共同擁有投資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資公司A整體的盈利,分紅虧損等都和他們直接相關。
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出資人。很多時候,一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與此同時,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同時有著很多個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麼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一個項目上面。
1、普通合夥人(GP)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LP)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夥人(GP, General Partner)。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伍』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還需法律實施細則
目前這種私人募捐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個人募捐還屬法律真空地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雖然發起個人募捐容易為非法集資創造條件,但目前這個二三萬的捐款金額比較小,基本排除非法集資;當然,朋友們也可以委託縣慈善總會賬號定向捐贈給尼泊爾災區;希望能將資金的每一筆費用落實到有清單、有收據、有證明。
『陸』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
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規模沒有限制性規定,僅對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在監管規模上,規定了相對低的門檻。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
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同時,為了避免不良機構通過登記進行增信,登記機構需具備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並且要求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相對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開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較小,從暫行辦法來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明顯區別於公募基金。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准、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范作了規定。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而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6)私募基金朋友圈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規范:
1、 規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資格。募集機構主體資格確定為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基金業協會表示,此舉能夠摒除市場上雜亂無序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劇的詐騙及非法集資隱患,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2、規范了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明確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設立,並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相應責任,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義務和投資者適當性確認的相關責任。
3、細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資者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此外還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專用賬號及資金安全方面,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須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現對募集結算資金的歸集管理。
5、針對當前募集管理權責不分的現象,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且相關內容應當由募集機構如實全面地告知投資者。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柒』 陽光私募基金能通過微信公開宣稱嗎
新的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7月15日正式啟用,明確表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的公開宣傳,包括朋友圈等
『捌』 朋友圈私募是什麼意思
私募行業正迎來一場全面的監管風暴。11月至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連續出台針對私募內部控制、私募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募集行為的徵求意見稿,同時還公布了私募基金合同指引、風險揭示書等指引。針對私募行業監管的條例接連出台,特別是針對募集行為的徵求意見一出,引發整個資本圈快速反應。眾多私募在忙著學習新政策時感慨:「私募行業監管巨變已然到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私募圈深入了解發現,盡管不少文件還是徵求意見稿,但私募們已經開始按照新規行動,還沒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忙著去備案,在微信圈推薦了產品的趕緊刪微信,平時由總經理兼任的風控官職位也需要重新找專業人士。
監管風暴來襲
私募基金無疑是資本市場中發展最為迅速的一大群體,目前備案私募已達2萬多家,管理規模近5萬億元。然而,近幾年隨著私募基金爆發式發展,業內對私募基金監管缺失的探討從未停止,上周,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公開演講中坦言,與私募業務的蓬勃發展相比,私募監管有所滯後,違規募集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
近期,基金業協會密集出台對私募行業的監管政策,使得私募監管面臨一場重大變革,11月24日至今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基金業協會連續發布了三個徵求意見稿。11月24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制度建設進行管理。
11月26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出了詳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的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涉及私募基金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等情況。並且還要求單只募集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
而12月16日最新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更是引起了私募圈轟動,募集行為直接涉及私募基金如何發產品,對私募有著生死攸關的影響。而在此次徵求稿中,要發產品必須先備案、銷售人員必須有基金從業資格、投資者冷靜期等一系列新規的徵求意見,讓各家私募連夜學習,避免碰到「紅線」。
私募甲:趕緊去基金業協會備案
在私募朋友圈這兩天刷屏的不是私募買了什麼股票,也不是討論哪個私募的股票漲停了。而是詢問收到去協會備案繳費後的發票沒有,私募備案有什麼要求。記者注意到,已經備案的私募都在為沒有備案的私募做講解、出主意。
當記者正想對一位私募人士(簡稱私募甲)進行采訪時,他正趕去基金業協會備案。因為現在要求私募發產品必須先備案,而公司目前正准備發行第3期產品。
私募甲表示,「因為之前沒有對私募發產品必須進行備案的相關要求,很多私募都是走第三方渠道發行產品,現在要求私募發產品必須先備案。」
據私募甲透露,目前很多中小私募都積極去基金業協會備案,大部分沒有加入協會的私募也在積極交費加入。
私募乙:正在緊急刪朋友圈產品廣告
之前在朋友圈裡,記者看到很多私募都在朋友圈發文宣傳,常常截取某段時期的業績表現來證明投資能力,但是這種事突然在朋友圈裡看不到了。
記者認識的一位深圳私募人士(私募乙)的微信號出現過上述一幕。對於此事,私募乙表示,「之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比如說不能用微信推薦私募產品,事實上很多私募管理人在產品募集期都在用微信推薦私募產品。但在意見稿出台當晚,我就立即通知後台人員加班也要把產品募集微信宣傳信息刪除,以免觸及相應紅線,導致產品發行受阻。」
他表示,「有些私募通過第三方渠道發行產品,這些募集機構的銷售人員在通過自己朋友圈推薦產品時,表達比較誇張,甚至承諾收益率等,而對於風險評估方面卻不重視甚至忽略。私募行業最近出現很多風險事件,大多由運作不規范導致,比如誇大宣傳、不適當渠道傳播、對投資者沒有風險評估等,而這次《辦法》則明確指向並規范了這些行為。」
私募丙:忙著找專業風控官
有意思的是,在溝通過程中,記者從私募丙那裡意外了解到一個情況。在監管加強之後,很多私募都在近期開始招聘風控總監,對公司內控方面進行完善。私募丙告訴記者,很多中小私募在初創期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基本上都是一人兼任數職,私募總經理兼任投資總監、風控總監等,但是隨著新的信披規定的強化,公司不得不加強相應的團隊建設。
私募丙表示,大的私募公司在合規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所以新規定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對一些小私募而言,則增加了公司運營成本。比如說引進風控團隊需要費用;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除凈值外,要求私募按月披露持倉和基金份額,這對公司技術手段和客戶系統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滿足條件的公司需要對現有的軟硬體進行升級等。
『玖』 私募 微信朋友圈 公開宣傳
不屬於呀 正常的吧
『拾』 許家印的「朋友圈」給他帶來2百多億的資本盛宴,恆大老闆想干什麼
在關鍵時刻,還是必須依靠朋友,許家印的造車之路再三證實了這句話的正確性,在個人投資者中,陳凱韻是香港著名大亨劉鑾雄的妻子,劉鑾雄曾經是香港著名房地產開發商中國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但是近年來,有傳言稱劉鑾雄的長子轉讓了公司部分股權,陳凱韻持有50.02%的股份,並成為大股東,作為房地產行業的資深人士,劉鑾雄家族在恆大投資了很長時間,公開信息顯示,為了成功上市,恆大在一年內瘋狂擴張。
由於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許家印的資金緊缺毫無疑問,許家印的朋友圈已經成為恆大最強大的助推器。恆大汽車宣布將通過配售新股籌資40億港元,當時包括雲峰基金,紅杉資本等頂級投資基金在內的眾多明星投資者齊聚一堂,互聯網巨頭如騰訊,滴滴也同時參與了游戲,這些豪華陣容的投資者一方面加入了恆大汽車,為許家印的“汽車夢想”注入了動力,同時他們也將獲得這一資本盛宴的一部分,根據恆大汽車發布的公告,投資完成後,恆大集團持有的恆大集團股權將從74.95%減少至6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