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已知某企業2007年的利潤總額為5000000元,其中,財務費用30000元(其中包括國債投資
這些稅前扣除項目在稅法中才詳細的介紹了,也不是一兩名話就可以說完的,必須是完全系統的學習過稅法以後,才能完全理解與掌握的,所以在沒有系統的學習稅法之前,那隻能是遇一項記一項了,並多加練習後,也就會自然而然的找到一定的規律的。在學習稅法之前,沒有什麼好的辦法。
1、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0.2萬元+3萬元+6萬元-10萬元=498.8萬元
則應交所得稅=498.8×25%=124.7萬元
對上述數字分析一下: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資產減值損失在實際發生時才可以稅前扣除,沒有實際發生時,不得稅前扣除,所以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實際發生之前不得確認收入,故應調減應納所得額。
2、因為利潤總額包括財務費用即利息收入,所以不用減
⑵ 求:1.應納稅所得額 2.應納所得稅額(如下題)
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城建稅=10-5-0.5-1-0.2=3.3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25%=0.825
說明:
(1)財政收入是指財政撥款的話,免徵企業所得稅,所以不計入
(2)國債利息免稅
(3)增值稅與計算企業所得稅無關
(4)贊助支出不能扣除
(5)罰款如果不是商業性的罰款的話,不能扣除
⑶ 急求一道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稅法題 ,希望會的朋友幫忙下,謝謝
調整前應納稅所得額:(700+10+46.80-320-23.10-50-90-40-30-10)=193.70
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免稅,調減10萬。
財務費用仲資本化利息支出10萬不得扣除,調增10萬。
向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用10萬元不得扣除。調增10萬。
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扣除3.5萬,業務招待費可扣除60%(但不得超過收入額的0.5%)(25 * 60% = 15)>(700 *0.5%=3.5),調增25-3.5=21.50萬
除捐贈支出外調增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5.20萬 利潤總額=255.20+10萬免稅收入=265.20萬
捐贈支出允許扣除255.20 * 12% = 31.82萬,實際捐贈30萬,按30萬扣除。
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255.20-30=225.20萬
應繳納所得稅225.20*25%=56.30萬
樓主的做法貌似是對的!我可能鑽牛角尖了。呵呵!
⑷ 所得稅問題
你好,
解析:
2009年度實現的利潤=(1200+200+20+10+50+5+3)-(820+150+11+2.1+5+3)=1488-991.1=496.9萬元
對2008年的虧損彌補後的利潤額=496.9-51.9=445萬元
則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445-10-50+5=390萬元
⑸ 一道稅收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求解
你好,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 (3000*千分之五)和 (30*60%)兩者之間較小的數字,也就是 15,這里需要調增應稅所得額為15萬 (30-15)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為450(3000*15%),需要調增應稅所得額為50萬 (500-450) ,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標准為36(300*12%),不需要調整。稅收罰款不能稅前扣除,調增1萬,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調減5萬,財務費用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費用部分不得稅前扣除,調增3萬 (100*3% )。綜上,應納稅所得額=300+15+50+1-5+3=364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64*所得稅率25%(根據題目中給的稅率計算,這里沒有給,假定為25%)=91,分錄:借所得稅費用 9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1
⑹ 一道關於企業所得稅的題目
企業的會計利潤=1200+8+30-560-25-85-250-120=198萬元
1、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應調減4萬元
2、非公益性捐贈50萬元,因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被稅務機關罰款5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5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98-4+55=249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49×25%=62.25萬元
⑺ 急!!企業所得稅計算題
業務招待費稅前可扣除:25*60%=15萬元;700*0.5%=3.5萬元中小者3.5萬元,應調增25-3.5=21.5萬元
利潤=700+10+46.8-320-23.1-50+10-90-40-30-10=203.70萬元
可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203.70*12%=24.444萬元,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24.444=5.556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700-320-23.1-50+10-90+21.5-40-30+5.556=183.956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 839 560*25%=459 890元
⑻ 所得稅計算問題
應納稅所得額
=300-120-10-(5-2*40%)-(3+2.5)-10=150.3
所得稅=150.3*25%=37.575
說明:
業務招待費
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所以調增2*40%,
國債收入
不用
交稅
,贊助明星支出不能稅前扣除,購固定資產不得稅前扣除。
⑼ 某企業2006年度實現會計利潤8萬元,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該企業與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業務內容如
工資可稅前扣除的金額=50*0.16*12=96萬元,需調增14萬元。
國債利息免稅,需調減4萬元
滯納金和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調增4萬元
招待費限額1=6500*0.5%=32.5,限額2=26.5*60%=15.9,調增26.5-15.9=10.6
研發費可以加計扣除,調減金額=10*50%=5
應納稅所得額=8+14-4+4+10.6-5=27.6
應交企業所得稅=27.6*33%=9.11
⑽ 利潤8元國債1元所得稅是多少
正常來講的話,他在所得稅只有17%,一塊錢的話也就是一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