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在深圳私募基金牌照申請條件需要要求知乎
深圳私募基金牌照申請條件
.成立公司主體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冊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體公司注意:公司名稱及經營范圍一定要符合新規規定。2.進入基金業協會網站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賬號,完成網上資料輸入並和法律意見書內容保持一致,並上傳《法律意見書》注意:高管資格、實繳資本、場地規范等要符合法規要求。3.在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後六個月內必須成功備案一個基金產品,否則會被吊銷牌照。
『貳』 深圳私募基金牌照申請的條件/流程
深圳私募基金牌照申請的條件/流程
1.成立公司主體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冊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體公司注意:公司名稱及經營范圍一定要符合新規規定。2.進入基金業協會網站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賬號,完成網上資料輸入並和法律意見書內容保持一致,並上傳《法律意見書》注意:高管資格、實繳資本、場地規范等要符合法規要求。3.在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後六個月內必須成功備案一個基金產品,否則會被吊銷牌照。所以成立公司之後要管理人備案,還要發產品!
『叄』 外資企業可以在國內做私募基金嗎
私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規定
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合資企業
『肆』 深圳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條件條件條件
一、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6年及以上,且參與並成功退出至少兩個項目;二、擔任過上市公司或實收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中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且從業12年及以上;三、從事經濟社會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四、在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從事經濟、金融等相關專業教學研究12年及以上,並獲得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上周辦理一家
『伍』 私募基金的深圳模式上海模式是怎麼回事
「京滬模式」以上海國投、華寶信託以及北國投為代表,信託公司和私募管理機構合作發行信託產品,信託購買者分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兩類,兩者投入資金比通常是1:2。優先受益人是普通公眾投資者,通常只能獲得相對固定的較低收益,年收益率往往在10%以內,其享受的好處是最低限度可以保本。一般收益人通常是私募管理機構,在賺錢時可以獲得整隻基金的收益,但是在虧損時要用自己的本金賠付。此類信託私募基金設定止損線,保證基金累計凈值在優先受益人投資額以上。「深圳模式」以深國投和平安信託為代表,信託產品受益人只有一種類型,投資者直接分享投資收益,但是沒有保底承諾。私募機構的身份是作為此信託產品的投資顧問公司,通常對投資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深圳模式」並沒有強制性規定私募管理機構的認購比例,但私募機構通常會認購上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由於「深圳模式」中,私募機構根據投資收益分成,更接近國際管理,更被廣大私募機構認可。
『陸』 外幣/外資私募基金(PE) 在中國的限制
私募基金的注冊要通過銀監會、證監會,外資的基金審批比較麻煩。
在項目定投上,很多項目外資無法參與,而且涉及到國資委審批,各地金融辦等,項目遇到的阻力更大。
在LBO上面,私募大都採用LBO方式放大投資,外資的私募比較不容易從銀行、擔保公司等LBO資源上獲得支持。所以有的項目,會因為資金問題無法投入。
可以在網路里給我寫封信,我們可以好好聊聊,因為看你說的樣子,應該是有資金,目前要成立基金,但是還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呢,所以我們可以聊聊。
『柒』 請問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注冊資本要求是工商部門的要求嗎,一般規定在什麼法規里呢以深圳為例 ,謝謝
投資類的公司,做私募業務,注冊資金都在1000萬人民幣以上,這是行業基本的規定
『捌』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8)外資私募基金規定深圳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