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你好,兩者的區別在於:
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
3、轉換成股票後股本規模不同。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② 怎麼通俗理解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求大神幫助
你好,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都屬於債券的一種,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區別如下:
1、發行主體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不難看出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對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將會增加公司的總股數,從而降低每股的收益率,可交換債券的股本總數不本,從而每股收益不變。
3、轉成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轉換成股票的時間為六個月,可交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日期更長,一般為十二個月。
4、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價格不的抵於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而可交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其股價不的抵於公告前三十交易日該股票均價的90%。
5、擔保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以持有用於交換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可轉換債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者。
6、轉換的股票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所換的股票為其它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所換取的股票為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票。
7、發行目的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用於投資項目,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用於流動資產管理,市值管理。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③ 可交換債券的應用
可交換債券在減持股份方面的運用在海外已有大量實例,比如香港的和記黃埔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Vodafone;大東電報也用此方法出售所餘下的電訊盈科的股份。此外,歐洲很多企業為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一些政府也會透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把公營企業私營化,例如韓國存款保險局發行了30 億美元的債券用以將該國的國營電力公司Kepco 私營化。
隨著當初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逐漸解禁,如何解決好這部分解禁股上市流通帶來的市場沖擊將是未來一段時間股票市場必須正視的問題。由於可交換債券在減持方面的一些優勢,其對於順利解決限售股解禁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若採取由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券的辦法,母公司在債券成功發行後可即時獲得一筆融資,而在達到轉股條件時可交換債券又可以轉換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情況下,實現母公司對子公司股票的減持,發行可交換債券相對於在二級市場上直接拋售具有明顯優勢。
④ 可交換債券的異同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⑤ 可交換債券的介紹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⑥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類似,都是投資者持有債券,都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換為股票。可轉債轉換而來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沒有發行的,而可交債交換來的,則是上市公司已經發行且持有,並且託管於託管機構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
在歐洲國家,可交換債券被廣泛應用於普通融資、減持股權套利以及並購的資本項目中,其形式也在不斷創新中,發行人在國內和國外發行可交換債券,標的股票也可以是國內或者國外的發行人所持股權。大股東減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換債券這種方式,避免有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而股價受到太大的沖擊;而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發展,都會發行此類債券以解除公司之間互相控制的情況。
在中國香港,和記黃埔就曾兩度發行可交換債券以減持沃達豐(Vodafone),而這兩度減持都平穩完成。
在美國,可交換債券發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還只佔與權益相聯的債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經佔到了50%的份額。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⑦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優缺點有哪些
可交換債券優點:1、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2、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
可交換債券缺點:1、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2、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可交換債券優勢: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
⑧ 可交換債券的主要特徵
你好,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票,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利,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
⑨ 什麼是可交換公司債券
你好,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一般發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期間,轉換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發行債券前,需要將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機構凍結,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設計與可轉債券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債券嵌入了看漲期權、修正轉股期權、贖回期權、回售期權後形成的復雜衍生產品,可交換債券發行徵求意見稿也指出可交換債券主要條款參照可轉債發行條款執行,其中對修正條款、贖回條款、回售條款等設計和可轉債相應條塊設計沒有實質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