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清楚啦: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准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指由國債發行體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余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志,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志。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採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范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
2. 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區別
股票股票和債券之間的區別
(1)屬性不同。權益代表所有權,債券代表債權人的權利。
(2)發行人不同。通常,股票只能有證券公司發行,債券可以由具有預期收益的任何機構或單位發行。
(3)期限不同。股本具有不確定的性質,債券有固定的期限,到期時必須歸還。
(4)風險和收益是不同的。股票風險收益大於債券收益,因為股票沒有被注銷且價格波動很大。
(5)責任與權利不同。作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決策並享有監管權,債券不具有此權利。
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關系,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的區別。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是特性鮮明的「對手市場」,市場投資債券市場需要分析股票市場的反面因素.在經濟形勢一片大好、利率處於上升周期、通貨膨脹預期較強的階段,股票通常是上升的,而債券則下跌,交易清淡。
而當股票市場上熊市抬頭,市場股票一輪又一輪下跌,股民緊張不安、惶惶不可終日和悲觀消沉,市場此時恰恰是債券市場投資者高歌歡慶的美妙時刻。
3. 金融債劵與公司債劵的區別
區別:操作和發行主體都不同。金融債券有金融機構發行,企業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銀監會檢查,企業債券是有發改委監督。
在金融市場中,一般說道企業是指非金融機構,為了便於區分。金融債券是指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審批部門是銀監會;而企業債是指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審批部門是發改委。從產品特性說,都屬於「企業債」(Corporate Bond)。但由於操作和發行主體都不一樣,所以人們還是分開來說。
4. 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人有哪些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
①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我國目前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②股份公司。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③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
④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5. 發行債券需要通過券商嗎
需要通過券商。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參見本章第三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前述第(2)-(6)項所規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6. 證券發行市場的要素有哪些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證券發行市場由證券發行人,證券認購人,證券承銷商和專業服務機構構成。
1.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又稱發行主體,就是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企業單位、政府機構、金融機構或其他團體等,也包括在本國發行證券的外國政府和公司。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市場得以存在與發展的首要因素。
2.證券認購人
證券認購人就是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根據發行人的招募要約,將要認購或已經認購證券的個人或機構。它是構成證券發行市場的另一個基本要素。在證券發行實踐中,證券投資者的構成較為復雜,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體;後者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投資者人數的多少、購買能力的強弱、資產數量的大小、收益要求的高低,以及承擔風險能力的大小等,直接影響和制約著證券發行的消化量。當證券進入認購者或投資者手中,證券發行市場的職能也就實現了。
3.證券承銷商
證券承銷商主要就是媒介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投資者交易的證券中介機構。證券承銷商是聯結發行人和認購人的橋梁和紐帶,接受發行人的委託,通過一定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渠道,向認購人銷售發行人的證券。我國目前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機構是經批准有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
4.專業服務機構
專業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服務性機構和經濟鑒證類機構以及其他服務機構。證券服務性機構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等,其主要作用是為發行人和認購人進行股權或債權注冊登記和評估發行人信用級別;會計師事務所主要作用是為發行人進行財務狀況審計,為認購人提供客觀的財務信息;資產評估機構的作用是運用合理的評估方法確定發行人和某些認購人的資產質量;律師事務所的作用是以合法的手段排除發行過程中的法律障礙,並就發行人申請證券發行時所處的法律狀態出具法律意見書。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7. 在證券公司能不能買債券
在證券公司能買債券,登陸證券賬戶的基金欄裡面,可以看到風險評級低的債券型基金。直接點申購就可以了。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1]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8.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企業債券分別在哪個市場發行,,,呵交易
目前主要是在交易所發行上市,想要交易的話,需要到證券公司去開戶
9. 現在由券商來發行債券,但是聽說現在很多債券都發不出去。難道就不能由其他機構來承擔發行債券的業務嗎
不一定
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
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
10. 證劵二級市場上,第一二三四市場分別是
證券二級市場
證券二級市場,即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證券一級市場
證券一級市場,即證券發行市場,是指發生股票從規劃到銷售的全過程,發行市場是資金需求者直接獲得資金的市場。
證券一級市場的特點,一是無固定場所,可以在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處發生,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出售新股票;二是沒有統一的發生時間,由股票發行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市場行情走向自行決定何時發行。
證券第三市場
第三市場是非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以外從事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是已上市卻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進行交易的股票買賣市場。它是一種店外市場。
應當指出,第三市場交易屬於場外市場交易,但與其它場外市場的區別,主要是第三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其他場外交易市場則是從事未上市的股票在交易所以外交易。
證券第四市場
許多機構大投資者,進行上市股票和其他證券的交易,完全撇開經紀商和交易所,直接與對方聯系,採用這種方式進行證券交易,形成了第四市場。
第四市場的經紀人不需要向政府有關當局注冊,也不公開其交易情況,傭金也比其他市場低。近年來,我國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的轉讓,就其交易方式而言,與第四市場有相似之處,但就其產生的原因而言則不盡相同。
第四市場的特點:1、往往由被稱為「團體投資者」的大公司和大企業採用;2、往往用於大宗證券交易活動;3、一般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進行證券交易;4、場外交易市場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