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否定性條款是什麼意思
不滿足這個條款,合同或約定的條件不成立
債券特殊條款設置包括贖回、回售、調整票面利率、延期、提前償還、定向轉讓等,部分個券甚至包含不止一種特殊條款。隨著中國信用債市場的擴容,國內的債券投資者也開始更多的關注特殊條款的設置。其中,贖回、調整票面利率、延期、提前償還是以債券發行人為權利主體;而回售、定向轉讓是以投資者為權利主體。
Ⅲ 公司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的大致內容有什麼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這個是銀監會的要求 ,沒有必要在意他 正常辦理就好 跟公司財務數據相關的
Ⅳ 「名股實債」真的被司法否定了嗎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說,「優先股」實際上就是一種股東根據公司章程中的約定,而固定的分紅的情況。實際上公司法是變相地承認了這種方式。
否定性規定,主要可能指的是聯營保底條款,這主要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11.12)》中,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的約定為無效。 這個司法解釋中「保底條款問題」的規定主要源於《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等價有償得原則。聯營合同的中的保底條款違法了該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第31條、第35條規定的個人合夥系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一種法律關系。《民法通則》關於合夥中合夥人共擔風險的規定實際就是對「保底」的禁止。 但是上述司法解釋在現在的公司法層面上,應該已經失去了一定的意義, 《公司法》149條暗示,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公司之間在不違反相關金融法規的情況下可以借貸。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優先股)。 即使司法實踐認可固定回報的約定,但是在公司虧損的時候,該固定回報應該由承包股東承擔,而不能由公司承擔(按照《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的利潤要先用於彌補虧損,再用來提取法定公積金,最後才分紅,所以如果公司虧損,公司就更不能分紅了)。同時,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也不得抽回出資(《公司法》第36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兩點也是股東固定回報約定與借貸給公司收取利息的區別。
Ⅳ 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Ⅵ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Ⅶ 什麼事提前贖回條款和償債基金條款這些條款使債券風險變小還是變大
提前贖回條款實際上就是債券發行人可以在債券還沒有到期前前贖回債券,這提前贖回條款對於純債券(即債券沒有嵌入衍生工具在裡面)來說將會產生再投資風險,原因是提前贖回很有可能是市場融資成本發生了重大變化,簡單來說就是市場利率降低了,原來這債券發行時的利率支付較高,發行人可以用贖回條款上的贖回價格來衡量再發行債券存在多少降低債務成本的收益在裡面,這是會使得發行人行使提前贖回條款的沖動。若債券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如轉債,一般能觸發提前贖回條款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標的證券超過轉股價一定要求才會發生的,一般這種發生的提前贖回只要你把債券轉成股票即可,就會使得債券的償還風險相對是降低了。
償債基金條款就是債券發行人要提取一定的款項作為保證償還債務的一個基金,一般有這個基金存在使得債券的償還風險會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