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私募基金公司工作的話一個月有多少工資交五險一金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曾看過有人提過基金公司的員工收入如何如何高,什麼做渠道的就一年30萬,其實並不然。我一哥們今年年初進入一國內知名(長期前五名,資產規模近千億)的基金公司,做的也是銷售,算了一下,一年到頭,加上獎金全部頂多就八九萬,十萬不到,他也經常跟我說,外界的傳聞都是越傳越神的,事實上沒那麼好,而且遇上發行期忙得要死,指標壓力也挺大的,有時感覺還不如在銀行當個客戶經理,不過就是同事的素質高些,周圍隨便都是國內一流學校畢業的,氛圍「高檔」些罷了。
五險一金只要是正規公司都繳納!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2. 私營合夥企業中給合夥人每月發放2000元現金,是否計入工資表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合夥企業應當按個人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企業所得稅。採取「先分後稅」原則,其合夥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全年應當扣除合夥人個人費用24000元(每個月2000元)。如果成本、費用中包含了合夥人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納稅調整。
比方:某合夥企業(2人合夥,分配比例甲60%、乙40%)2008年利潤總額20萬元,其中,成本費用中發放工資2萬元(各1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12+1-2.4)*35%-0.6750=3.035萬元
乙應納個人所得稅=(8+1-2.4)=1.635萬元
至於您要給老闆報銷費用,只要有正式發票,支出合理,應當可以。
除合夥人外,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每月工資薪金支出超過2000元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5%-45%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貴公司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3. 私募基金工資待遇怎麼樣
目前,私募基金是一個非常熱門的金融領域。一直以來,人們都說金融在行業裡面是金字塔的頂尖,而私募是金融領域的金字塔頂尖。但是任何一個行業都是一樣的,由少部分的高收入人群和大部分的低收入人群,以及一部分的中等收入人群構成的。不同私募機構,不同的職位,個人能力不同,收入也是不同。舉個簡單的例子,理財師的收入構成是四五千的底薪加提成。能力強的人,年薪百萬、千萬,而剛入行、沒有資源和能力等的可能就拿個底薪。待遇從來都是和能力相匹配的,任何一個行業都是如此。
4.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工資能否一樣拿
當然可以拿一樣的工資
工資標準的制定是企業的
但有一條,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的工資是不得抵扣的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每月只可能抵扣800元的生計費
超過部過不得抵扣
因為對合夥企業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而是對投資者徵收
個人所得稅
5. 有限合夥企業能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嗎
可以。不過我不確定您具體題意。。
我國很多股權類私募採取了合夥企業制。即注冊一家合夥制企業,以法人身份投資參股。其中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該支基金的募集人、實際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6. 做私募基金工資真的很高嗎
朋友,這些工資很正常吧,但是一定要有能力,如果沒有能力光靠拿底薪的話我相信他也不會有轉正的機會的。金融行業的工資是不能按普通打工的工資來衡量的
7. 私募基金這樣的工資待遇可以去嗎
PE管理公司的收入是看它設立的基金實到金額,通常是實到資金的2%/年,是非常賺錢的公司。所以在一線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所設基金規模大點的公司的待遇會好些。4000元的月工資一線城市很少。
還有,基金雖是組織形式,但不聘用人,是委託管理。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公司稱為投資公司。
8. 有限合夥基金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據財大師基金,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