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財產購買憑證式國債產生的收益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禁止轉載
《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該問題沒有明確界定,婚姻法僅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司法判決也不進一樣。【律師分析】根據司法實踐總結,一般來婚前一方的股權在婚後的股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轉讓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後出租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賣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知識產權在婚後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的知識在離婚後的收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這么認為呢?因為主要看夫妻有沒有為收益做出貢獻,比如股權分紅,雖然是婚前一方的股權,但是婚後,一方管理、經營自己的公司或股權,另一方操勞家務或在其他行業,各自的行為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都消耗夫妻共同財產,都消耗夫妻共同勞動,當然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出租,需要經營、管理,股票、基金需要費勁信息考慮,這些行為都是勞動,都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其中收益或虧損當然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至於存款本金即利息或股權轉讓款就不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婚後即使不付出、不勞動,它們也會有這些收益的。但如果能證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並未參與房屋的經營管理,則房屋的租金收益仍應屬於個人財產。讓然,離婚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者:劉長洪律師
⑵ 結婚前的錢,結婚後存入銀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所得的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屬於你個人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三章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前買國債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案例:
佟先生是在結婚前簽約買的房(房屋全款購買且房款全部由佟先生個人支付),結婚3個月後才領到房產證。此種情況將認定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並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個人獨自出資購買,所以,此種情況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宜認定為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
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⑶ 婚前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3.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⑷ 國債與婚前財產的關系問題
1、只有婚前產生的本息屬於個人才有,就算是婚前購買的國債,婚後產生的利息也屬於雙方共同所有。
2、有足夠證據證明屬於婚前的財產即可。
⑸ 離婚了,單位買的債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為一方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債券為婚後購買,則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⑹ 婚前存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做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關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仍應屬於個人財產。
⑺ 婚前按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⑻ 婚前財產,婚後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婚姻法18條所稱的「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婚前買國債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