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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擔保債券發行合同

發布時間:2021-07-26 04:13:42

① 房地產抵押合同優先還是買賣合同優先

抵押合同是物權范圍,買賣合同是債權,一房產上可以同時存在,在效力上不涉及因為有抵押合同而致使買賣合同無效。一般來說,抵押合同會在買賣合同之前,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將房屋賣給購房人,當房屋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即便購房人已經入住或過戶,均可以主張抵押權,即物權優於債權。

② 擔保合同

關於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抵押擔保有以下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於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於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發行並兌付的國債。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③ 什麼是有擔保債券

有擔保債券指以抵押財產為擔保發行的債券。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
一方面,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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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內容和登記和程序是什麼

一方面,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後,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許可權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登記包括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和處分抵押房地產後的過戶登記。
(1)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合同公證,也起不到擔保作用。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後即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領取《房地產他項權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在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因受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之後,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地向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後,房地產抵押權在形式上消滅。
(3)處分房地產後的過戶登記。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抵押權人即可根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一經拍賣,即發生房地產權屬變更,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和抵押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2受理單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鑒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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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記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準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核准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4登記程序

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後,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准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5變更

行政主管部門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沒部):負責歸門管理全國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廳):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巾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3,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管局或(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相關主體
1.抵押人,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抵押權人,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間房地產權轉移或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轉移變更之門起30日內,持抵押權人同意其轉移變更的證明文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或變更登記。
2.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發生變更即合同主體變更的,當事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抵押權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3.抵押當事人雙方對抵押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抵押房地產被處分後。原抵押當事人應自處分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5.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在抵押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由於抵押權轉讓無須事先徵得抵押人同意,因此,應由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到原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

申報文件
抵押權人和受轉讓的第三人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各項文件、資料:
1.抵押權人原持有的房地產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入和受轉讓第三人的身份證明;
3.原抵押合同;
4.債權及抵押權轉讓合同;
5.市國土房管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補充說明
1.《他項權利執照》遺失,抵押權人應向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失,並在有關報紙上聲明作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於登報聲明30日後,補發《他項權利執照》。
2.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執照》後,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產權證。
6常見問題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以來,對房地產登記實務具有非常強的指導作用。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新問題。
一、如何區分抵押權設立登記和抵押權變更登記
抵押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由於具有諸多的優點而被廣泛採用,成為目前我國最普遍、最活躍的一種融資方式。對於抵押權設立登記和抵押權變更登記應如何進行區分?我們可以從兩者的定義及本質特徵來進行區分。
抵押權設立登記是指根據抵押當事人申請,登記機構依法將抵押權設立的事項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抵押權的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抵押權主體(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不發生改變,只是抵押權的客體和內容發生變化(例如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積發生改變等),將抵押權變更登記事項記載於抵押登記簿的行為。
在登記實踐中,需要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變更登記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發生改變而發生的房地產抵押權變更,例如抵押權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積發生改變;抵押權內容發生改變,包括抵押權順位變化、抵押權存續期變化、抵押范圍變化等。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房屋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均存在設立、變更、轉移、注銷(撤銷)情形。抵押權設立登記是抵押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發生效力。所以抵押權的設立登記和抵押權的變更登記,簡單地理解,兩者間關系類似於所有權初始登記與所有權變更登記,是一種先後關系、從屬關系,只有先辦理了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才有條件發生抵押權的變更登記。
二、對於同一房屋上記載有先後設立的兩個抵押權,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是否意味著其為後順位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該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後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前一順位抵押權人已將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全部受償完畢後,後一順位抵押權人將無法實現抵押權,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優先受償的順位則是決定抵押權人能否實現抵押權的關鍵。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在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後所得的價款清償的順序: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這一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而在同樣已登記的抵押權中,決定受償順序的是登記時間。登記時間則是登記機構將抵押登記核准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要解決因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受償順序是否因此改變的問題,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辦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到抵押權的順位,登記時間是看抵押權設立的登記時間還是抵押權變更的登記時間。
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屬於抵押權變更登記的內容之一。根據前述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理解,它並不對抵押權的主體產生改變,只是抵押的客體和內容的變化,並不影響到抵押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抵押權設立登記與抵押權變更登記又是一種先後的、從屬的關系。筆者認為抵押權的效力是在抵押權設立登記開始時便產生的,而抵押權變更登記並沒有改變抵押權的效力。所以因債權數額減少的抵押權變更登記不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影響,抵押權順位的登記時間應以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時間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也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所以,因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順位所辦理的抵押權變更登記當然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了改變。
三、私立學校、醫院等單位所有的房地產能否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
關於房地產抵押的范圍,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其中,對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規定。如何正確理解這一規定並應用於房地產抵押登記實務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們對《擔保法》、《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的這一規定要理解透徹。筆者認為,要滿足這一規定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房產必須是以公益性為目的;二是房產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三是這些房產必須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滿足了這些條件,則符合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抵押范圍。
所以,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顯然是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范圍。但是隨著我國教育體制和醫療體制的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民辦學校和醫院,這種新型的教育、醫療單位由於自身的特點經常會出現融資需求,而以自身的資產進行抵押貸款無疑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那麼在登記實踐中遇到這類抵押需求,登記機構能否為其辦理抵押登記?筆者認為,應當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認識。
首先,我們應當認清民辦學校、私立醫院的本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屬於民辦教育事業。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以個人、社會組織名義開辦的學校、幼兒園等,同樣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設立,同樣屬於公益性事業,他們所有的教育設施(例如教學樓、實驗樓等) 是實現辦學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樣,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私立醫院同樣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因此,學校和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均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范圍。同樣屬於禁止抵押的范圍還包括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例如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工人文化宮、敬老院等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設施。
其次,我們還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解釋了例外的允許抵押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滿足抵押物為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二是滿足抵押目的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身的債務設定抵押。
7注銷登記

如果上家也有貸款並沒有還清,需要先給上家還清貸款,才能進行過戶交易。若有上家貸款沒還清的情況,則須在上述過戶流程第二步前完成貸款,並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一、步驟
①申請提前還貸(如果上家還貸滿一年,一般都可以申請提前還貸;如果沒有還滿一年,則根據上家貸款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根本不能還貸)
②如果還貸滿一年,則可以提前還貸。
③貸款後3—5工作日內至銀行領取注銷抵押登記所需的資料。
④到銀行領取的注銷抵押登記所需要的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二、到銀行領取的資料一般為
①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他證)
②注銷抵押登記的申請書
③銀行給出的委託書
④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
⑤客戶已還清貸款的證明
⑥保險單正本
三、到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所需的資料
①銀行取出的注銷抵押登記所需要的資料
②注銷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
③需要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的房屋產權證原件
註:盧灣區、普陀區交易中心要提供房屋產權證
若上家委託本公司人員替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資料:
①上家的委託書
②受委託的本公司人員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1]

⑥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⑦ 房地產企業發行債券要求和政策法規或者經驗等

新修訂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有望於今年下半年推出。修訂的條例將有三大突破:企業債券的發放將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審核制,企業發債和利率將進一步市場化,明確規定企業債券信用等級的差異對債券利率的影響。過去企業發債的程序是,國家先批項目,再批額度,然後才能發行債券。修改後的程序將是企業自己報項目,只要符合發債必備條件,原則上就可以發行債券。過去規定如果企業是發行三年期債券,其利率不得高出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在新的條例中,這個限制將有所放寬。明確規定企業債券信用等級差異,意味著企業債券將為優秀的民營企業打開直接融資的另一條渠道。 債券利率市場化也將會吸引更多對內地房地產市場看好的國內外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為房地產企業打開一個新的融資渠道。發行企業債券可以緩解房地產開發企業巨大的資金壓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企業債券利息應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經過此前的8次降息,目前的銀行利率已基本接近谷底,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有利於房地產企業發行長期債券進行債權性融資。按照此前的政策,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由於種種特徵,不易取得較高的資信等級,增加了發行債券的難度。這些特徵是:區域性明顯;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在市場供求、經營管理上區別很大;受各地政府法規及政策管制影響大;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經濟景氣周期有著明顯關系;房地產企業還普遍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問題,過分依賴於貸款和預收款,其資產負債率很高。但債券利率市場化以後,房地產企業就可以根據目前行業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確定較高的債券利率,以吸引對內地房地產市場看好的國內外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這樣既滿足了我國快速發展的房地產業對資金的巨大需求,也開辟了境外資金進入中國房地產業的新渠道。

⑧ 房產抵押合同需要簽訂哪些條款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文件。由於抵押合同涉及財產數額較大,存續時間較長,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范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因此,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也是登記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門相關人士提醒,在實際操作中,填寫抵押合同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在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對於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有兩種選項,針對是否為自身債務擔保或者第三方對其債務擔保。如果是對於自身債務借款進行擔保應當填寫第一項並且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詳細填寫借款本金金額一欄;如果是對於第三方債務擔保應當填寫第二項並且將針對此處房產所能擔保的金額詳細填寫在債務本金金額一欄,如有特別針對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的約定,可在第四項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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