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債強制贖回和自己轉股有什麼區別什麼是回售
由於可轉債的轉股價都是事先確定好的,而正股的股價並非一成不變,為了維護發行人的利益,可轉債一般都有強制贖回條款。另外在轉股期內,轉債持有者是可以跟隨自己的意願進行轉股的,但是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20%(含12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可轉債回售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是發行可轉債時的一個附加的條款。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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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麼是基金的強制贖回,什麼情況下會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條款
優先股協議中的條款之一,要求企業按照一定的安排將股份從私人權益投資者贖回。通常在可贖回優先股投資中使用。
強制贖回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1)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其在代銷機構交易帳戶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500份時,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2)如果投資人因其它原因(如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使其在代銷機構的帳戶余額低於500份時,允許其贖回份額低於500份,但也必須一次全部贖回。
一般情況下,在宏觀經濟景氣度很高的情況下,股市行情也隨之高漲,成交量頻創新高,這個時候就是賣出股票或基金的最佳時點。相反,當經濟景氣循環落入低谷,投資人信心低落,股市行情也隨之跌落。但此時正是買入基金的最佳時點。基金業績明顯不佳時,要勇於舍棄,轉換為其他基金。基金投資操作不同於一般的股票投資,它更加傾向於長期性投資,投資者可以容忍短期的績效不佳,如連續3個月或是半年,但如果等到1年以後基金業績仍然沒有起色,就要毫不猶豫「割肉」賣掉,轉換為歷史業績優秀、表現比較穩定的其他基金。盡管我們說,基金的歷史業績並不代表未來,但是一般來說,基金業績穩定性還是值得期待的。
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有問題時,應該毫不猶豫地贖回。眾所周知,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由於各自追求利益的不同,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基金管理人「道德風險」問題。投資者如果發現自己投資的基金,被管理人用作利益輸送的工具,換句話說,管理人為了給特定人謀取利益,犧牲投資人的權益,就應立即賣掉該基金,不必再給寄予任何期待。
全部贖回是填寫可用份額的,全部贖回資金到帳後可以注銷原銀行卡,注銷後到其他銀行網點再申購基金無須再開基金帳戶(因為您基金帳戶並沒有銷戶),只需要將您的《基金帳戶憑證》與身份證帶到其他銀行的櫃台直接辦理新增交易帳號再申購就可以了。
C. 債券能不能提前贖回
看發債時的契約約定,若條文中載明了贖回條件,觸發條件時就可能被贖回,這類債券一般涉及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債券。
債券贖回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時或到期前,因某些約定事項的發生,以債券發行說明書中規定的參照價格買回其發行在外債券的行為。
贖回條款中應當載明贖回的時間限制(通常須在發行一年後的利息支付日)、贖回原因(通常為發行人所在國稅法變更)、自願贖回與強制贖回規則、債券注銷事項等。
有時在債券發行合同中規定,舉債公司有權於一定期間,按一定價格提前購回發行在外的債券。公司行使公司債券的贖回權,按一定價格提前償還利率的債券,從而減輕利息負擔。為了彌補提前贖回對債權人的損害,贖回價格通常高於債券面值或賬面價值,即為贖回損失。如果贖回價格低於債券的賬面價值,則為贖回利益。贖回利益或損失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為了正確計算債券贖回損益,必須計算並調整自上個付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及溢價、折價攤銷額,注銷贖回的債券以及 相關的溢價、折價賬面余額。
D. 可轉換債券的贖回規則有哪些
1.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
2.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3.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E. 轉債強制贖回是什麼意思
轉債強制贖回的意思就是發行可轉債的這家上市公司,已經滿足了融資的需求,市場上面可轉債的利率已經遠遠大於公司支付的利息,就會強制贖回
F. 什麼叫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是指未經投資者提出贖回申請,而由管理人或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既定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強制進行贖回處理,強制贖回條款是優先股協議中的條款之一,要求企業按照一定的安排將股份從私人權益投資者贖回。通常在可贖回優先股投資中使用。強制贖回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1)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其在代銷機構交易帳戶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500份時,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2)如果投資人因其它原因(如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使其在代銷機構的帳戶余額低於500份時,允許其贖回份額低於500份,但也必須一次全部贖回。
G. 和而泰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
可轉債強制贖回是利好還是利空,與可轉債的市場價格有直接關系,同時與可轉債的未來價值也有關系。
如果可轉債的贖回價格大於當前可轉債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那麼對投資人來說就是利好,相反,就是利空。畢竟投資者可以獲得的錢要多於市場價格直接賣出所得到的錢。如果可轉債價格在未來有很好的走勢,能夠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利潤,那麼可轉債強制贖回就算是利空了。
(7)債券強制贖回的條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可轉債到期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會按照債券面值的某個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這個贖回價格是包含最後一期利息的。
2、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余額不足3000萬元時。
3、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H. 什麼情況下會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主要指以下兩種情況:(1) 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其在代銷機構交易賬戶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最小份額下限時,余額部分必須一同贖回。(2) 如果投資人因其他原因(如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使其 在代銷機構的賬戶余額最小份額下限時,允許其贖回份額低於最小份額下限, 但也必須一次全部贖回。
I. 為什麼上電能夠強制贖回呢,強制贖回的價格是怎麼規定的呢,難道基金公司不知道它要贖回的時間嗎
應該說強制贖回條款是可轉債買賣雙方的一個契約,國家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事實上,上電電力從2007年7月13日到2007年8月13日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發布了8次贖回公告。基金公司為什麼沒有及時轉股,我也不知道。
上電轉債募集說明書中有這樣的贖回條款:
在可轉債的轉股期內,如果「上海電力」股價連續30 個交易日高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公司有權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若在該期間內發生過調整轉股價格的情形,則在調整日前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計算,在調整日後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計算。當贖回條件首次滿足時,公司有權按可轉債面值的101%加上當年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在「贖回日」尚未轉股的可轉債。若首次不實施贖回,該計息年度內將不再行使贖回權。
當前述贖回條件滿足並且若公司董事會決定執行本項贖回權時,公司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5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贖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持有人有關該次贖回的各項事項。
其中首次贖回公告將在該次贖回條件滿足後的2 個交易日內刊登,否則表示放棄該次贖回權。
贖回日距首次贖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於30 日但不多於6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