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⑵ 信託與私募基金相比,有什麼優勢劣勢之分
信託,由信託公司發行,目前全國就68家信託公司,不會再新增。產品風控較強,收益普遍稍微低一點兒,由強大的公司做背書,之前還有剛兌,不過現在一直有消息說要打破剛兌,但是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家信託工作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
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產品,私募基金公司目前已經上萬家了,還在不停地新增。產品繁多,不同的私募基金公司,風控不同,發行的產品優劣不同,管理的能力不同,所以建議選擇實力比較強的私募公司,對你的資金也是一種保障。
私募基金的產品分類會更廣,收益會適當比信託高。安全性嘛,沒有可比性,因為私募基金產品參差不齊沒有標准,
⑶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基金
就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實際操盤的人作為投資顧問的產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產品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可選的發行方式多樣,有券商資管/期貨資管/自主發行/基金子公司等
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優勢有哪些
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來規范。
1、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通道費用(現在的通道費用大約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費用不僅更高而且還會設保底金額)。
2、避免了很多投資限制,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等。
3、僅需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系,避開了成立企業(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4、投資者人數優勢:單只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投資門檻100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只有50個小額(100萬-3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超過五十人(《合夥企業法》、《公司法》)。
5、稅收優勢:契約型基金本身為一筆集合財產,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並且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限合夥企業也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公司制企業本身為納稅主體(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⑸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加速發展,以信託平台作為私募融資的途徑越來越受到關注。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使得信託公司進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這實際上是一種通過信託模式募集資金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投資未上市企業的上市退出、資產重組或資本運作獲取投資收益。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作為一個全新的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為信託公司構建新的贏利模式提供了機會和挑戰,但同時,也為當前與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
(一)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是一種資金信託,按先「籌資」後「投資」的流程進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條明確了信託公司是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中的獨一受託人:「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託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託文件中載明。」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基本的運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通過信託平台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 (2)投資人作為委託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信託合同一經簽訂後,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託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並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 (4)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後,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並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託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後,信託受益人(委託人)根據信託合同享受信託收益或承擔風險。私募股權基金信託運作模式的法律框架見下圖:
(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一般形式
1.法律構架。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是依據《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設立的投資基金,通過信託契約明確委託人(投資人)、受託人(投資管理機構)和受益人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資金與專業管理能力的結合。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又稱為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其法律架構不是公司,而是投資人將資金委託給運營人經營,投資人和運營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信託)關系,是一種存在對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方法,是運營人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運營人向投資人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也可以說,從募集資金的方法看,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都是通過「投資人購買」來認購。但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股份,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基金受益憑證。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實體,而是一種信託資產。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無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基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的治理結構是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委託管理人和基金委託保管人。另外,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資人指定,即可以實現基金購買人與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離,在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結構中,有時會出現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一般情況下基金受益人是否為基金投資人對於基金的經營管理無關緊要。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借用信託計劃的形式,但是信託公司並不真正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而是由投資人自行委託給專業的投資機構或者其他資深投資人等,信託公司只是充當信託計劃的一個橋梁。此時,信託公司仍然是受託人,但是基金的經營管理權被投資人委託的機構和專業人士——「受託人投資顧問」取代了。
⑹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⑺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與風險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設立首先是由信託公司設立一個信託計劃。在設立信託計劃前,信託公司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進行評估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然後才開始製作信託計劃文件,信託計劃文件包括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等。此後,由信託公司自行或者委託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投資人在認購信託計劃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簽字同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鑒於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投資工具,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的代價就是承擔比一般投資更高的風險。因此目前的信託計劃只針對合格投資者,這些高端客戶本身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為了進一步提示風險,相關法律規定特別強調投資人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投資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二是規定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人自擔。
⑻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什麼是信託型私募基金
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征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夥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徵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託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託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託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通過信託合同明確投資人(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託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范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
⑼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優點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⑽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私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共同點:其都是資產管理行業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質上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不同點:
信託具有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可直接放委貸
(2)可設立信貸資產證券化
2、劣勢
(1)人數限制:信託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投資范圍有限
契約基金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人數優勢:投資者人數可以為1-200人。
(2)投資范圍廣
(3)無雙重稅負
(4)設立、變更程序簡單
(5)可以作為股東進行登記
(6)退出方式多樣化
2、劣勢
(1)投資不可以直接放委貸
(2)不可以直接設立ABS
(3)不具備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