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券如何回售操作
債券回購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逆回購的話在證券交易軟體中根據回購期限和利率選擇委託賣出,相對於資金拆出。正回購需要投資者申請開通正回購才可以,需要50萬以上的賬戶資產和10筆以上的債券交易記錄。我有個朋友在第一創業證券,他們公司制債券回購最大的證券公司。他Q是394720135 債券回售你可以搜索一下「第一創業證券債券回售界面圖」裡面有我寫的圖文介紹。
Ⅱ 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有什麼區別
贖回和回售的區別:
從投資者角度看:所謂的回售是投資者擁有將手中債券賣回給發行公司的一項選擇權,換句話說是投資者擁有的一項看跌期權,你甚至可以理解為在回售條款中,投資者相當於看跌期權的多頭,擁有賣回去的權利。
但在贖回條款中,正好相反,贖回條款是公司擁有權利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把債券買回來,換句話講,對於發行公司,贖回條款相當於一向看漲期權,投資公司擁有將債券買回來的選擇權,而投資者主要承擔將債券賣回去的潛在義務。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Ⅲ 請問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怎麼進行買賣的企業發行債券是怎麼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它屬於二級市場嗎
直接一對一詢價交易,所以圈子人脈很重要。
企業發債,投行直接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由銀行間市場成員認購,這是一次市場---發行人賣給投資資者。發行完後就可以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這是二級市場----投資者之間買賣。
Ⅳ 如何決定債券發行方式
發行方式指的是在債券發行市場上,企業債券經銷的方法。各個國家社會形態、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制度、經濟體制、金融市場管理都有差異,所以債券發行方式也不同。1.根據企業發行債券對象不同,可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公募發行也叫公開發行,是發行者沒有特定對象,向社會大眾公開推銷債券的集資方式。公募發行的特點是:一是發行要求嚴格,發行者要向管理機關提交發行注冊申請;公開企業財務狀況,要接受證券評級機構資信評定;二是發行成本高,發行期限長;三是通過債券發行,能加強發行者的社會知名度;四是流動性高,易進行交易轉讓;五是發行中不需要提供優惠條件。私募發行也叫私下發行,是債券發行者只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的集資方式。一般把與債券發行者有某種關系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或發行單位的內部職工;另一類是單位投資,如金融機構,與發行者有密切交往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的特點是:一是節約發行費用,降低發行成本;二是節省發行時間,不需要到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三是不能上市公開轉讓;四是發行條件優惠;五是發行者經營管理易受投資者干涉;六是發行順利,不易失敗。目前,公募發行已成為一種主要發行方式固定下來。採用私募發行的有兩種情況,一是信譽度和知名度低,在證券市場上競爭力差的中小企業;二是名聲顯赫的大企業,有把握實現大額發行,可節省發行成本。2.按是否有中介機構參加劃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指債券發行者不委託專門的證券發行機構,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債券。其特點是:第一,可以節約發行費用,集資成本較低;第二,發行數量少,適宜小額發行;第三,發行手續復雜,需要專門人才,有豐富的推銷經驗和較多的代理機構,只有信譽極高的企業才採用這種方法發行債券。間接發行,是指發行者通過中介機構發行債券。包括三種形式:代銷,債券發行人把銷售債券的事務委託承銷商去代辦,發行人承擔發行中的風險。承銷商是發行人的代銷人,發行價格要按發行者意願,能銷多少股就銷多少股,發行期滿推銷不完可退給發行者,發行的風險承銷商不擔保,由發行人完全負責。余額包銷,這種方式是債券發行人就債券發行業務與承銷商兩方簽訂承銷合同,合同書上要寫明當承銷商不能全部銷售的時候,剩餘部分要由承銷商全部買下。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把一部分債券發行的風險轉移給了承銷商,也降低了發行費用。余額包銷的方式多為西方國家所採用。包銷,其具體操作程序是承銷商先對發行債券進行資信調查,當認為其各方面條件適合自己業務需要時,與發行企業簽訂包銷合同,承銷商以自己名義買下全部發行的債券,並墊支相當於債券發行價格的全部資金,等待有利機會,將債券上市出售。一般承銷商先是以較低價格從發行者手中購入後,再以略高價格向外發售,買價與售價間的差額是承銷商收入,這個收入再減去發行中的一切費用,餘下的余額就是承銷商的包銷利潤。包銷方式的優越性是發行者不必承擔發行股票風險,並且可一次性得到全部資金,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對發行者說,賣給承銷商時價格較低,實質上是支付了較多的發行成本,且不可能獲得溢價發行的好處。3.根據發行條件和投資者的決定方式,可分為招標發行和非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由發行者先提出發行債券的內容和銷售條件,由承銷商(中介機構)投標,在規定的開標日期開標,出價最高的獲總經銷權,又叫「公募招標」;非招標發行,也叫協商議價發行,指發行者與承銷者直接協商發行條件,以適應企業需要和市場狀況。
Ⅳ 可轉債回售是什麼可轉債回售的條件有哪些
可轉債回售:可轉換債券的優勢在於可轉換債券轉換價格的修正條款。由於股價是無法預測的,因此,如果可轉換債券的基礎股票繼續下跌並且長時間低於轉換價格,則沒人會去股份轉換。但是,上市公司缺乏資金,也不想償還,因此可轉換債券通常具有轉換價格的向下修正條款:大多數是在公司股票的收盤價低於當前水平(至少有15個交易日)時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的交易日。當轉換價格的80%(大約85%)時,公司可以行使修改後的條款。具體步驟如下:步驟1,董事會提出下調轉換價的方案,並宣布股東大會的表決日期;步驟2,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則轉換價向下修正成功。這樣,可轉換債券的溢價率將大大降低,甚至成為實值可轉換債券。只要股票反彈,轉換就可以完成。
強有力的贖回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轉換,因為轉換過程是不可逆的,並且公司不必在轉換後還錢。在強制贖回之前,請注意轉換股權或出售可轉換債券,否則您將蒙受巨大損失。
Ⅵ 債券的交易規則
1.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2.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是指由公司發行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面額一般是100.
國債就是公債,既政府發行的債券,說白了就是政府向機構,銀行和個人借款.現在國債是憑證式和記帳式,標有面額的那種無記名債券已經沒發行.國債交易單位1手=1000元面值.
3.一。兩市交易規則相同點 :
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成交順序: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
交易品種:A股、B股、國債現貨、企業債券、國債回購、基金。
報價單位:A股、B股以股東為報價單位,基金以基金單位為報價單位,債券以「100元面額」為報價單位;國債回購以「資金年收益率」為報價單位。
價格變化檔位: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深市B股為0.01港元,國債回購為0.01%;滬市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B股為0.002美元。
委託買賣單位與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託買單位為「股」(基金按「基金單位」),但為了提高交易系統的效率,必以100股(滬市B股為1000股)或基整數倍進行委託買賣。如有低於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須一次性委託賣出。同時,也不能委託買進零股,債券、可轉換債券的委託單位為1000元面值(手)。
交易申報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眾假期除外。
上交所:9:15-9:25(集合競價,9:20-9:25不接受撤單申報)、9:30-11:30、13:00-15:00
深交所:9:15-9:25(集合競價,9:20-9:25與14:57-15:00不接受撤單申報)、9:30-11:30、13:00-15:00
兩所在9:25-9:30隻接受申報,不做其它處理。
開市價:某隻證券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第一筆成交價有可能在連續競價中產生);
收市價:深市為有成交的最後三分鍾內所有成交價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滬市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為收市價。
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對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類證券實行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過10%,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票)漲跌幅度限制為5%,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二。不同點:
交易費用深市比滬市少兩項1過戶費2成交單費。
Ⅶ 請問證券公司發的公司債都賣給誰了
證券公司債券分為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公開發行的,如果證券公司申請上市交易的話,在「上市公告書」中會披露本次發行情況,包括「最大10名債券持有人名稱及持有量」。定向發行的,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提供募集說明書及其他債券發行的相關信息,應以非公開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變相公開刊登。
Ⅷ 可轉債贖回和回售有什麼區別
簡單點說
贖回是公司行為,達到規定條件,發行人可以贖回債券
回售是投資人行為,達到規定的條件,投資人有權把債券賣給發行人
Ⅸ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利益的保護提出了哪些規定其目
1)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所作出的規定。
(2)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提前將其轉換成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調造成的損失。
(3)回售條款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連續低於轉股價格後達到一走的幅度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有的債券賣給發行人。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這一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有效的控制投資者一旦轉股不成帶來的收益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