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影響債券到期期限的因素
您好,
1.投資項目性質
確定債券期的一個主要根據是投資項目。如果為生產性建設項目籌資而發債券,期限應長一些。因為只有在項目建成投產後才有償還能力。如果企業為了改造生產設備而籌資,期限可以短些。如果是為了補充暫時性流動資金發債券,期限有幾個月即可。說到底,債券期限長短要和籌資用處、投資項目性質適應,以付出最小代價,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
2.債券交易的難易度
如果債券市場不發達,發行困難大,轉讓難出手,債券發行者就盡量發行短期債券,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目前,我國債券市場不發達,市場上企業發行的債券期限一般都在3~5年以內。
3.投資者的心理狀態
發行債券期限長短要適應當地居民的投資心理。有些地方,居民思想解放,投資意識強,看準了效益好的債券,就敢大膽購買,這種情況下,企業最好發行長期債券,也有些地方居民思想保守,對長期債券顧慮大,擔心經濟受到損失,這時,宜發行短期債券。
4.證券市場的利率變化
如果預測的結果是遠期債券利率降低,那麼企業應發行短期債券為好。這樣做有利於發行者以較低的債券利率發行新債券,降低籌資成本。如果預測到後期債券利率要提高,就要發行長期債券,以避免在高利率情況下發行新債券,造成籌資成本過高。
⑵ 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還能實現嗎
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實現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債券受時效經過影響嗎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⑶ 關於債之訴訟時效問題
第一個問題無權,明白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便可,參照第二題的解答
第二問題,保證人無權向債務人追償,理由是訴訟時效過後,債權人的債權已淪為自然債權,失去了勝訴權,原有的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債務。保證人在訴訟時效過後當然地不再負有保證付款義務,保證人的付款行為是自主行為,債務人有權拒絕其追償的請求。
⑷ 債權訴訟時效問題
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⑸ 債權有時效嗎是多久
首先,債權是有時效規定的,法彥: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民事中債權的時效一般為2年,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拖欠房租等為1年,涉及不動產的最長為20年。
⑹ 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還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對債權有2年的保護期限,就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過了2年訴訟時效的債權變成裸債,通常被稱為自然之債。那麼,債權過了2年訴訟時效,債權人還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還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嗎?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具體分析。1:可以明確的是,債權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權」,這種「訴權」的行使不受限制,法院必須受理當事人的訴請;法院受理後,需要審查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事由,如沒有這些事由,法院將做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其原因就在於,過了2年訴訟時效的債權變成沒有法律強制保護力的自然之債,故,法院在確定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下,就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請求。2:債權人的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同樣不影響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還債。自古就有「借債還錢」的道理,只要債務人願意償還這筆自然之債,債權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對自然之債可以不予償還,並且在訴訟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一旦債務人償還了自然之債,事後不能以自己不知訴訟時效的規定或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請求向債權人返還,法院也不會支持債務人的請求。3:如果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支持訴訟請求,並且債務人以此為理由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沒有機會實現自己的債權了嗎?並非如此!還有轉機的機會。
若債務人做出同意(口頭或書面)清償自然之債的意思表示,即使當時沒有清償,債務人的這種意思表示就有「起死回生」的功效,讓這筆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之債變成新債,並且新債的訴訟時效從重新計算,這對債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此時,債權人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若不配合,就可以到法院請求法院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要留下債務人同意償還的證據,還款計劃書或保證書是最有力的。
由此可以看出,過了訴訟時效的自然之債並非沒有實現的可能,關鍵看債務人的後續行為,若其願意清償或做出願意清償的意思表示,債權人就能實現自己的自然之債。不過,筆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不能讓自己的債權變成自然之債,否則就很被動,還有可能遭受不能實現債權的風險。
⑺ 時效經過之前,債務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是什麼意思啊。不太理解。可以具體說明下么時效利益
時效利益,簡單的說,就是訴訟時效過後,雖然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但債務人可以不還錢了,法律不再保護債權人利益了。
時效經過之前,債務人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就是在簽合同的時候不能事先約定說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就是說不能事先約定這個債權可以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簽合同的時候被債權人要挾。
⑻ 債權訴訟時效已過,然後答應還錢的一個問題
B有權就這500元要求A支付,但你需提供證據證明,A曾說過還500元的實事。如果你提供不出證據,而A又否認說過的話,將對你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