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債的本質,國家為什麼發國債
就是國家向人民借錢,有利息的!
國家發行國債的原因,主要是用來調節貨幣流通量的。
國債發行一般來說有兩種用途,一是政府籌集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拉動內需.另一種用途就是政府公開市場操作的手段,目的在於調節市場上的資金量,對於西方國家來說,第二種意義更大,當市場上的錢太多的時候,政府通過發行國債來收集市場上的資金以防止通貨膨脹,調節利率.
這是我國發行國債和其他國家的比較:一、我國現行的國債發行方式。(直接發行、代銷發行、承購包銷發行、招標拍賣發行。)即「是什麼」。
二、國際主要的國債發行方式。
三、我國與國際發行方式的利弊比較。即「存在什麼問題」。
四、如何改進。即「解決問題」。
國債市場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二是國債流通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一級市場好比批發市場,二級市場就像零售市場。一級市場是否順利通暢,對國債的發行至關重要。一般說來,國債發行有四種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日子越過越富裕,余錢剩米多了,就會想著去投資,於是有炒股的、做期貨的,集郵的,搞藝術品收藏的等等,投資方式五花八門,不一而足。而在諸種投資方式中,國債可說是一枝獨秀,倍受投資者青睞。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國債是國家發行的,國家財大氣粗,政府決不會有借無還。投資國債不僅風險小,而且收益又比銀行儲蓄高。因此,國債被譽為"金邊債券"。
私人之間的借債,程序比較簡單。往往找一個公證人或擔保人,借貸雙方立個字據,一手簽字蓋章,一手交付借款便可告成。國債則復雜得多,它必須通過國債市場,才能流入投資者手中。國債市場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中央財政通過該市場,將新發行的國債銷售給資金比較雄厚的投資者。與國債發行市場對應的,是國債流通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打個比方,一級市場好比批發市場,二級市場就像零售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那些一級市場的投資者,再將手中的國債轉讓、出售給更多的中小投資者。一級市場是否順利通暢,對國債的發行至關重要。
在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幾經變遷。上個世紀80年代,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攤派發行國債。到了90年代初,便改為承購包銷,主要用於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時至今日,已演變為四種發行方式並存,它們分別是:直接發行、代銷發行、承購包銷發行、招標拍賣發行。直接發行方式,指的是財政部面向全國,直接銷售國債。這種發行方式,共包含三種情況,一是各級財政部門或代理機構銷售國債,單位和個人自行認購。第二種情況,也就是80年代的攤派方式,屬帶有強制性的認購。第三種是所謂的"私募定向方式",財政部直接對特定投資者發行國債。例如,對銀行、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基金等,定向發行特種國債、專項國債等。代銷發行與直接發行正好相反,財政部委託代銷者負責國債的銷售。我國曾經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期運用過這種方式。至於承購包銷,顧名思義,就是指大宗機構投資者,先承購國債,只有包銷出去以後,才能獲利。倘若銷售出了問題,那麼售不出的部分,只能自己消化。自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承購包銷成為我國國債發行的主要方式。事實上,不僅我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採用這種方式。
國債發行第四種方式,是招標拍賣方式。採取這種方式,國債認購價格或收益率等,都不是由政府自己說了算,而是在拍賣場上投標競價確定。在這里,招標有兩種具體方式,競爭性招標和非競爭性招標。前者既然冠名為競爭性,自然就暗含了排它意味,在競爭性招標條件下,投標者把認購價格和數量提交招標人,招標人據此開標。決定中標的依據,就是發行價格的高低。投標者認購價格高,招標者受益就大,所以出價高者勝出。而非競爭性招標,乍一看與競爭性招標相似,實則差異巨大。說它們相似,是因為,非競爭性招標沿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開標;說它們不同,是指結果不同。實行競爭性投標,只有出價最高的投資者獲得國債發行權。而採取非競爭性招標,卻類似於吃大鍋飯,參加投標的投資者人人有份。
通過非競爭性的招標拍賣方式發行國債,在中標價格確定上,有兩種有代表性的招標規則:"荷蘭式"招標和"美國式"招標兩種。所謂"荷蘭式"招標,指的是中標價格為單一價格,這個單一價格通常是投標人報出的最低價,所有投資者按照這個價格,分得各自的國債發行份額。而"美國式"招標,中標價格為投標方各自報出的價格。舉個例子,在一場招標中,有三個投標人A、B、C,他們投標價格分別是85元、80元、75元,那麼按照"荷蘭式"招標,中標價格為75元。倘若按照"美國式"招標,則A、B、C三者的中標價分別是85元、80元和75元。我國從1996年開始,將競爭機制引入國債發行,而且從2003年起,財政部對國債發行招標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即在原來單一"荷蘭式"招標基礎上,增加"美國式"招標方式,招標的標的確定為三種,依次是利率、利差和價格。
從國債開始發行那刻起,它就有章可循。只不過,在不同時期,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各不相同。隨著國債發行在各國實踐的深入,很多舊的原則不再適用。而有些原則,卻經過反復考驗,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可。以景氣發行原則為例,它是指發行國債,要根據社會經濟狀況,確保經濟的景氣,也就是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就要求國債發行者審時度勢,相機抉擇。例如,經濟萎縮低迷,需要政府投資拉動經濟增長時,短期國債就要披掛上陣,身先士卒。此中原因,不難理解:短期國債流動性強,能在較短時間內籌集更多的資金,就如冬天裡點燃的一堆堆烈火,有助於經濟快速回升。相反,經濟過熱時,長期國債就當仁不讓,挺身而出,它的比重增大,無疑將減弱貨幣的流動性,對於"發燒"的經濟,正如夏日裡的清涼飲品,消熱解渴,靜氣安神。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人們借錢,總是事先掂量清楚,有把握償還,才好意思開口。國家向百姓借錢,發行國債,也是一樣。在對國債規模的管理上,大多數發達國家,採取的是國債余額限額管理,這意味著,國會負責審定一段較長時期的國債余額限額,只要不超過限額,國會對國債發行不予干涉,政府在限額內,可以自由行事,自主確定每一年度的發行規模。當然,如果國債余額膽敢跨越雷池一步,超出限額的話,那麼國會就出手干預。這很像巡警的風格,假如你在路上遵紀守法,你幾乎感覺不到他的存在;但是如果你違反交通法規,或逆行,或闖紅燈,巡警就會神不知鬼不覺地出現在你面前,懲治你。
在我國,對國債發行規模,實行年度額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國債發行計劃,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編制,對國家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的測算,是編制國債發行計劃的主要依據。這個計劃將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下一年三月的全國人大會上提請審議。一旦通過,國債發行計劃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倘若在年度內,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發生變化,需要追加或削減國債,政府無權隨意為之,必須像修改法律法規一樣,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其審議批准後才能執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債發行方式經歷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購包銷,到目前的定向發售、承購包銷和招標發行並存的發展過程,總的變化趨勢是不斷趨向低成本、高效率的發行方式,逐步走向規范化與市場化。
(1)定向發售。定向發售方式是指定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金融機構等特定機構發行國債的方式,主要用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國債等品種。
(2)承購包銷。承購包銷方式始於1991年,主要用於不可流通的憑證式國債,它是由各地的國債承銷機構組成承銷團,通過與財政部簽訂承銷協議來決定發行條件、承銷費用和承銷商的義務,因而是帶有一定市場因素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指通過招標的方式來確定國債的承銷商和發行條件。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招標發行又可分為繳款期招標、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①繳款期招標。繳款器招標,是指在國債的票面利率和發行價格已經確定的條件下,按照承銷機構向財政部繳款的先後順序獲得中標權利,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
②價格招標。價格招標主要用於貼現國債的發行,按照投標人所報買價自高向低的順序中標,直至滿足預定發行額為止。如果中標規則為「荷蘭式」,那麼中標的承銷機構都以相同價格(所有中標價格中的最低價格)來認購中標的國債數額;而如果中標規則為「美國式」,那麼承銷機構分別以其各自出價來認購中標數額。
舉例來說,當面值為100元、總額為200億元的貼現國債招標發行時,若有A、B、C三個投標人,他們的出價和申請額如表5-1所示,那麼,A、B、C三者的中標額分別為90億元、60億元和50億元,在「荷蘭式」招標規則下中標價都為75元,而在「美國式」招標規則下,中標價分別是自己的投標價,即等於85元、80元和75元。
由上可見,「荷蘭式」招標的特點是「單一價格」,而「美國式」招標的特點是「多種價格」。我國目前短期貼現國債主要運用「荷蘭式」價格招標方式予以發行。
③收益率招標。收益率招標主要用於付息國債的發行,它同樣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和「美國式」招標兩種形式,原理與上述價格招標相似。
招標發行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國債發行過程,從而能反映出承銷商對利率走勢的預期和社會資金的供求狀況,推動了國債發行利率及整個利率體系的市場化進程。此外,招標發行還有利於縮短發行時間,促進國債一、二級市場之間的銜接。基於這些優點,招標發行已成為我國國債發行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希望採納
『貳』 簡述國債的功能
1、籌措軍費
在戰爭時期軍費支出額巨大,在沒有其他籌資辦法的情況下,即通過發行戰爭國債籌集資金。發行戰爭國債是各國政府在戰時通用的方式,也是國債的最先起源。
2、平衡財政收支
增發通貨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種辦法是最不可取的,因為用增發通貨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會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其對經濟的影響最為劇烈。在增稅有困難,又不能增發通貨的情況下,採用發行國債的辦法彌補財政赤字,還是一項可行的措施。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吸收單位和個人的閑置資金,幫助國家渡過財政困難時期。
3、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要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此需要大量的中長期資金,通過發行中長期國債,可以將一部分短期資金轉化為中長期資金,用於建設國家的大型項目,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4、借換國債的發行
借換國債是為償還到期國債而發行,在償債的高峰期,為了解決償債的資金來源問題,國家通過發行借換國債,用以償還到期的舊債,「這樣可以減輕和分散國家的還債負擔。
(2)國債運行的起點和基礎環節擴展閱讀:
購買國債注意事項:
1、盡量早買。國債的發行期限長達10天,每次國債開售之後都會比較搶手,尤其是國有大行網點都會排起長隊,所以大家不要拖到後面幾天買,最好在前一兩天去買。今年3月10日是周六,除了大爺大媽之外,一些上班族也有時間去網點購買了,所以預計會比較火熱。
2、只能銀行櫃台購買,不能在網上買。老百姓平常買的國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憑證式國債,只能在銀行櫃台購買,一種是電子式國債,既可以在銀行櫃台購買,也可以在網上銀行購買。本次發行的是憑證式國債,只能在銀行櫃台購買,大家要持身份證至銀行網點辦理。
3、去中小銀行購買。很多人以為國債只能在國有銀行購買,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其實大家搞錯了,很多中小銀行也可以購買,包括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分配的額度不同,小銀行由於不太受關注,所以更好買一些,完全沒必要去國有大行搶購。
『叄』 國債發行的規律
國債發行的原則[1](一)需要原則
首先是財政運行對國債的需求,即一國財政收支越不平衡,其對國債籌資的需求就越大。不難發現,國債連年發行和財政上的收支不平衡是一對如影隨形的經濟現象。其次是社會(企業和居民)對國債的需求。政府應據此來設計債券種類、期限和規模。
(二)負擔限額原則
即從法律上規定發行額度,使國債發行被限定在國民經濟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三)低成本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盡可能採用低費用的發行方式。
(四)穩定經濟原則
即國債發行應盡可能「熨平」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並有利於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而不是起相反作用。
[編輯]國債發行的方式[1]
國債發行的核心環節是確定國債發行的方式或方法。主要有公募法、包銷法、公賣法和攤派法四種。
(一)公募法
公募法又稱直接發行法,指由財政部門或其委託其他部門(如銀行、郵局)向社會公眾直接公開募集國債的方法。其優點是發行面較廣,可廣泛吸引社會閑散資金;缺點是發行時間較長,發行成本較高,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出現因認購人不積極而推銷不出去的可能。
(二)包銷法
包銷法又稱承受法或間接發行法,指政府按一定條件與金融機構協商並由其先全部承購,再轉向社會推銷的方法。在包銷法下,若金融機構不能將全部國債銷售出去,則其差額部分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其優點是手續簡便,發行時間縮短,有利政府迅速籌集資金;其缺點是易於產生大量投機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包銷法是政府將國債發行權和發行風險向金融機構轉讓的一種方式。
(三)公賣法
公賣法又稱銷售發行法,是指政府將國債委託證券市場代銷的發行方式。此方式類似於公募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公募法下的債券價格由政府事先確定並固定;公賣法下的債券價格由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求關系決定,並且不斷波動變化。公賣法的優點是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到證券市場推銷債券和募集資金,且可以通過國債的買賣來調節資金供求和貨幣流通。其缺點亦很明顯:容易為證券投機者利用,國債收入受證券行市的影響而不很穩定。
(四)攤派法
指政府根據情況通過行政性力量來分配國債認購任務指標的一種強制性發行方式。其優點是能夠保證既定收入和有計劃地調度社會資金;其缺點是損害國債信譽,帶來長期發行困難,與信用的自願原則不相符。
『肆』 發行國債屬於哪種經濟政策
國債的擠出效應是國債的副產品,擠出效應等於政府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民間主體的權利,表明政府參與市場過多,因而損害了市場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因為政策支出規模的擴大而壓抑、排擠了民間投資的增長,那麼,再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就不合適了,意味著國債政策必須進行調整與轉向,才能保證其可持續性。擠出效應存在與否的關鍵環節是政府債務對利率的影響,但過去兩個世紀以來的經驗以及多國實踐的研究都令人驚奇地發現: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選用我國1984年-1999年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的結論是預算赤字與利率並無直接關系。這表明擠出效應存在的現實性較難把握,原因是擠出效應的產生,存在嚴格的限制條件。首先,如果經濟中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勞動力、資金、土地資源供給充足,其價格則不會隨產量變動而變動,因而政府支出對利率和私人投資影響較小,擠出效應也較小。其次,如果在預算赤字以及政府支出增加的同時,貨幣供給相應增加以及增加額能夠滿足貨幣需求增加的需要,則國債擴張不會產生擠出效應。因此,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配合使用可抵消擠出效應。自從我國1998年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較為普遍的認識就是通過國債發行擴大財政支出並未產生擠出效應。基本原因在於近年來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大量增加,銀行存在較大的存貸差額和資金剩餘,增發國債使銀行一部分剩餘資金轉化為投資,並未由此引起利率和融資成本上升。從國債投資的領域和項目看,也不存在取代、排擠社會投資的問題。適應財政擴張的要求,中央銀行也採取了一系列增加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措施。 通貨膨脹是國債政策重要的約束條件,如果國債政策導致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那麼國債政策的實行就必須十分謹慎。1994年《預演算法》和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以前,財政部一直與中國人民銀行保持直接融資關系,相當部分的政府赤字採取了貨幣化融資方式。到1994年末,財政部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和長期借款余額高達2145億元,占當時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的12.2%,相當於當年GDP的4.6%,而同期國債負擔率也只有6.1%。這種用創造新貨幣的辦法支付債務本息的赤字融資方式,是這一時期通脹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90年代中期以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中央銀行不能從國債一級市場上直接購買國債,這就從制度上阻斷了財政赤字擴大直接引起中央銀行增發貨幣,並導致通貨膨脹的渠道。但是,赤字債務化以後,財政赤字與超量貨幣發行之間的間接通道依然存在,對通貨膨脹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消失。間接影響的大小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關系密切。目前,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中央銀行會根據貨幣和信貸穩定增長的要求進行國債的買賣,吞吐基礎貨幣。由於實行的是穩健的貨幣政策,如果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再貸款過多,則會在公開市場上賣出國債,收回基礎貨幣,這就決定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的國債交易只會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不會構成通貨膨脹的誘因。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不斷增加,金融機構資金偏松,為積極的財政政策實施過程中大規模增發長期建設國債創造了條件。1998年的1000億元建設國債只對國有商業銀行發行,就是考慮到1998年中央銀行基礎貨幣供應偏少,居民儲蓄增加較多,商業銀行資金存差較大,物價總水平繼續下降。此時增發國債不僅不會導致貨幣過量發行而引發通貨膨脹,相反卻可以緩解通貨緊縮壓力。
『伍』 我國國債發行規模和國債還本付息額在哪查急需2006年到2010年的數據
南方財富網可以查詢。http://www.yinhang123.net/cxck/chuxuguozhai/30775.html
以下是2006至2010年的部分截圖。
國債發行指國債售出或被個人和企業認購的過程,它是國債運行的起點和基礎環節,核心是確定國債售出的方式即國債發行方式。
『陸』 國債發行是什麼啊
指國債售出或被個人和企業認購的過程,它是國債運行的起點和基礎環節,核心是確定國債售出的方式即國債發行方式。
一般而言,國債發行主要有四種方式(注意各種國債發行方式的優缺點):
1.固定收益出售法(在金融市場上按預先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國債的方式,具有認購期限短、改造條件固定、改造機構不限和主要適用於可轉讓的中長期債券四個特點);
2.公募拍賣方式(也稱競價投標方式,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發行,有三個特點:發行條件通過投標決定、以財政部門或中央銀行為發行機構、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發行的國債發行方式是公募法。
3.連續經銷方式(亦稱出賣發行法,指發行機構受託在金融市場上設專門櫃台經銷的一種較為靈活的發行方式,特點:經銷期限不定、發行條件不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中央銀行證券經紀人經銷、適用於不可轉讓債券,特別是儲蓄債券);
4.承受發行法(又叫直接推銷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與認購者舉行一對一談判出售國債的發行方式,特點:發行機構只限於財政部門、認購者主要限於機構投資者、發行條件通過直接談判確定、主要運用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政府債券的推銷),適用於金融市場利率較穩定國家的國債發行方式是承受法。
2012年第四季度國債發行新變:
來自人民銀行營管部消息,今後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從今年四季度起,國債也將禁止二次轉讓,2012年第四季度中國國債發行新變:
1.個人購買機會增大;
2.不能再二次轉讓;
3.提前兌取要收手續費……
『柒』 國債發行中平價、折價、溢價的比較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將證券發行很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溢價發行
平價發行就是以票面面額定為發行價格
溢價發行就是以高於票面面額的價格發行
折價發行就是以低於票面面額 的價格發行
『捌』 社會主義法律的運行的起點和開端環節是什麼
法律的運行是一個從創制、實施到實現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執行(執法)、法律適用(司法)等環節。法律制定是國家對權利和義務,即社會利益和負擔進行的權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執行、適用則是把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轉化為現實的權利和義務,把文本上的法律轉化為現實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運行的起始性和關鍵性環節。根據我國《憲法》、《立法法》等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有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區的法律。
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而言,大體包括以下四個環節: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和權利以及履行職責和義務的活動。依法辦事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依法享有並行使權利,二是依法承擔並履行義務。在法律運行過程中,守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基本途徑。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是守法的主體。
(三)法律執行
在廣義上,法律執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國家和公共事務管理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在狹義上,法律執行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也被稱為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和實現的重要環節。在我國,大部分的法律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貫徹執行的。在法律運行中,行政執法是最大量、最經常的工作,是實現國家職能和法律價值的重要環節。
行政執法的主體通常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我國,行政執法的主體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另一類是各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下屬行政機構。此外,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社會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執行法律。
(四)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在我國,司法機關是指國家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權,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國家司法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法規,公正司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解決法律糾紛,懲治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捍衛法律權威,維護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