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有哪些運作模式
1、信託制
(1)信託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
(2)信託公司和基金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共同進行決策;
(3)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
2、公司制
(1)公司制基金是一種法人型的基金;
(2)其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投資公司;
(3)優點: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 ;
(4)缺點:無法規避雙重征稅的問題,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 。
3、有限合夥制
(1)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共同化;
(2)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只承擔有限責任;
(3)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夥人(GP)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承擔無限責任;
(4)GP通常只出總認繳資本的1%-2%;
(5)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2%左右)和高達20%的利潤分紅;
(6)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合夥制股權基金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合夥人,無需再次納稅。
(7)目前國內採取合夥制的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方興未艾,在私募股權投資產品中的比例逐年加大。
⑵ 主流的房地產私募基金產品有哪些產品模式
|他山之石——國際主流基金模式
在目前國際私募地產基金格局中,美國的黑石地產基金一枝獨秀,依靠其最近在全球募集的133億美元,牢牢鞏固了全世界最大的地產基金地位,喜達屋資本集團、領盛投資管理、鐵獅門、凱雷等其他美國系基金在市場上募資活動也非常活躍,同時,新加坡系的凱德基金近年也異軍突起,開始在全球主流基金中占據一席之地。從中我們選了黑石地產基金和凱德置地基金來觀察國際主流基金的運作模式,對中國私募地產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來說,都有一定參考意義。
(一)美國基金模式代表:黑石房地產基金
黑石集團(BlackstoneGroup)又名佰仕通集團,是全世界最大的獨立另類資產管理機構之一,也是一家金融咨詢服務機構。其另類資產管理業務包括企業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機會基金、對沖基金的基金、優先債務基金、私人對沖基金和封閉式共同基金等。
黑石集團的房地產基金成立於1992年,經過20餘年的擴張,目前已經成為世界最大的房地產私募股權公司,旗下通過機會基金和債務戰略基金所管理的資產達790億美元。當黑石地產基金團隊由遍布世界各地的逾200名房地產專業人士組成,投資組合包括美國、歐洲和亞洲的優質物業,涵蓋酒店、寫字樓、零售業、工業、住宅及醫療保健等各種業態。自2009年年末以來,隨著市場的回歸,Blackstone的房地產基金已透過其債務及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或承諾投資規模達313億美元。
黑石房地產投資基金一貫倡導的投資理念是:買入、修復、賣出(Buy it, Fix it, Sell it),即買入:以低於重置成本的價格收購高質、能創收的資產;修復:此處的修復是指黑石會參與所投資公司管理經營,並迅速並積極地解決其資本結構問題、硬傷或經營問題,這也是黑石房地產基金投資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賣出:一旦問題解決,黑石會將所投資公司賣出,通常是出售給核心投資者。這種模式實際上和我國目前以項目為主的模式非常相似,也因此黑石地產基金的平均持有期一般在三年左右。
從投資策略來看,黑石房地產基金投資從核心型到機會型皆有覆蓋,但其最擅長的還是在機會型投資環境中尋找良機,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黑石更加偏好因過度杠桿融資而致使所有權結構受損的房企,或是尋求大規模退市的上市公司,累計實現業績改善成效217億美元。
作為獨立的房地產基金,黑石地產基金的運作關鍵在於修復而不在於運營,所以在退出環節基本上不會接觸最終銷售終端,快速將改善過的物業或者公司股權轉讓是最主要的方式,接盤方通常是知名上市房企,如零售商業開發商西蒙地產、工業地產普洛斯等,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比如國家主權財富基金、養老基金、對沖基金等,尤其2012年以來,國際資金成本的降低以及主權財富基金日益增加的避險需求使得黑石基金的退出流程更加通暢。
作為典型的美國基金,黑石普遍偏好高杠桿下的高資產收益,並強調規模擴張和由租金收益和資產升值收益的總收益率。一般黑石每完成一次收購,可提取相當於收購資產總價1%的管理費,每賣出一項資產可提取不超過賣出資產價值1%的管理費,其他的基礎管理費和運營費也都與資產規模掛鉤,這也導致黑石集團在擴張時追求快速的資產價值提升,尤其是在資產連續三年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升值時,業績提成就變得相當可觀。數據顯示,黑石從1991年開始至今共實現投資規模279億美元,累計凈IRR達到16%。
(二)新加坡模式:凱德置地地產基金
凱德集團原名嘉德置地,是亞洲規模最大的房地產集團之一,總部設在新加坡,並在新加坡上市,地產業務主要集中於核心市場新加坡和中國。凱德集團房地產業務多元化,包括住宅、辦公樓、購物商場、服務公寓和綜合體,並擁有澳洲置地、凱德商用、雅詩閣公寓信託、凱德商務產業信託、凱德商用新加坡信託、凱德商用馬來西亞信託、凱德商用中國信託和桂凱信託等多家上市公司。
凱德基金的起步源於凱德集團輕戰略的確定,2000 年新成立的嘉德集團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戰略轉型目標和執行方案,而這一戰略重組規劃成為嘉德未來地產金融業務成功發展的基礎。經過十餘年發展,今天凱德集團已構建了一個由6隻REITS和16隻私募地產基金組成的基金平台,管理資產總額達到410億美元,其中私募基金規模佔到166億,而投資於中國的私募基金規模達到近半。
凱德置地的私募基金得以快速發展的原因在於兩點:1、藉助國際金融巨頭或當地優勢企業合作力量迅速進入新市場。凱德的私募地產基金合作方包括荷蘭ING金融集團、歐洲保險集團Eurake、伊斯蘭投資銀行Arcapita Bank、花旗集團等,依靠國際金融巨頭的影響力,為公司進駐新市場打開窗口,其次,凱德還積極尋求本土優勢企業的合作,比如在中國,凱德與深國投、華聯商場、萬科等合作,為旗下三隻私募基金和1隻REITS輸送後備零售物業資產,並與中信信託合作發起CITIC CapitaLand Business Park Fund,嘗試工業地產拓展。2、與REITS協同推進。凱德置地在重點市場的公募基金(REITS)都有對應的私募基金與其「配對」發展。在2006年以中國零售物業為核心資產的CRCT在新加坡上市,與CRCT同時成立的還有兩只私募基金CRCDF和CRCIF作為CRCT的儲備基金,CRCDF向CRCT輸送相對成熟的項目,而CRCIF則儲備更多孵化階段項目;在馬來西亞,嘉德有私募基金MCDF孵化寫字樓項目然後再輸入REITSQCT(Quill CapitaTrust);在印度,CapitaRetailIndiaDevelopment Fund的成立同樣是為籌備中的印度零售物業REITS做准備。總體而言,REITS為私募基金提供了退出渠道,而私募基金則為REITS輸送成熟物業,彼此間的相互支持成為嘉德基金模式的關鍵。
在基金杠桿運用方面,新加坡基金與追求資產總規模的美國基金不同,它更強調租金收益的分享和管理費的提成,關注於真實的收益增長。比如凱德 CRCT的管理協議中關於業績提成的約定是「每年凈物業收入(經營收入-運營支出)的4%」,而非總收益的提成,另外在物業管理費提取方面CRCT也是與物業收入掛鉤。而CRCT對租金收益的強調也影響著為其輸送資產的私募地產基金的發展理念——既然作為退出渠道的REITS只根據租金回報來選擇收購對象並給出估值,那麼為其輸送資產的私募地產基金也必然把重心放在孵化過程中租金回報的提升上,從而減少了整個資產鏈上的泡沫化程度。
從集團內部孵化、到私募基金的開發培育,再到REITS的價值變現和穩定收益模式,凱德集團構造了一個以地產基金為核心的投資物業成長通道,而這種協同成長模式也成為新加坡地產金融模式的核心。這種模式的成功在於凱德置地以更為安全且高效的模式實現擴張:從2000年到2013年,凱德集團布局的地域范圍從33個城市擴張到123個城市,旗下購物中心數量從7處擴張到105處,服務型公寓從6000套擴張到33000套;而規模擴張的同時,ROE從1.5%提高到6.3%,凈負債資本比從92%下降到44%,利息覆蓋倍數從1.8倍上升到6.0倍。
⑶ 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有哪些
基金的運作流程可以細分為四個環節:募資、投資、管理、退出。
⑷ 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是怎樣的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種特殊的投資基金,主要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的;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裡」(僅面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籌集資金;第三,私募基金的銷售、贖回等運作過程具有私下協商和依靠私人間信任等特徵;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起點通常較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等組織機構,一般都要求具備特定規模的財產;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開傳媒等進行廣告宣傳,即不得公開地吸引和招徠投資者;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會以自有的資金進行投資,從而形成利益捆綁、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第七,私募基金的監管環境相對寬松,即政府通常不對其進行嚴格規制;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嚴格;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較高;第十,私募基金的反應較為迅速,具有非常靈活自由的運作空間;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回報相對較高(即高收益的機率相對較大)。
⑸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有哪些
開放式和封閉式,開放式申購贖回比較方便,封閉式基金一般是一年或者三年不能申購贖回,這樣管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投資邏輯去布局,不用擔心隨時資金進出。
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模式有哪些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7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將於2月7日起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范圍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無需藉助信託賬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在登記備案後將「正規化」,可吸引社保等機構資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私募基金備案。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文明確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經中央編辦同意,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具體負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並履行自律監管職能。
《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除存在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基金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記備案信息不進行實質性事前審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基金業協會將對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協會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及其他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將採取自律處分措施;對於情節嚴重或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證監會處理。協會將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立私募基金行業誠信體系;鼓勵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等。
⑺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6種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⑻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