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源盈律師事務所債權催收業務一般企業能消費的起嗎
可以消費的起的,上海源盈律師事務所債權催收、債權處理的價格很親民。物超所值。
⑵ 律師事務所能夠受讓債權嗎
法律並不禁止,民事關系,不禁止即自由
⑶ 請問跟律師合作提供案源分成比例多少債權債務類的。
三七分是常規。
⑷ 律師代收了錢之後不給原告,被告是否有權向律師索回
律師也會不給的,這種現象較為少見。被告不應該把錢直接支付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律師一般是訴訟代理人,如代收欠款,一定要有債權人的書面授權,並應同時歸還借據。律師不給怎麼辦?要看情況,沒有授權、沒有交還借據,支付人可以追索;有授權並交還借據,那就只有委託人有權追索,和支付人無關,但是支付人的債務視為已經清償。
既然沒上法庭,沒打官司,理論上律師費由原告支付,但是立有債務人支付協議的應由債務人支付。
⑸ 當執行規定第88條多個債權人按執行措施順序受償與第90條債權人按比例參與分配沖突時如何適用。
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8條和第90條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等規定。
具體按如下程序分配: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人、擔保物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權。
如被執行人是企業,符合破產條件,而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的案件,按財產保全和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5)律所代收債券分配款擴展閱讀:
近年來,我國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采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近年來,我國居民債務大幅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3.98萬億元,環比增長6.40%;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6.26萬億元,環比增長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56.67億元,環比增長6.35%。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居民杠桿率已達48.6%。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記者指出,「房奴」「車奴」「卡奴」等詞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杜萬華在文章中寫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開展個人破產法的調研工作並適時將其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也可以考慮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將企業破產法改為破產法,將個人破產、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問題,納入到破產法的范圍。
《企業破產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陳夏紅對《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寫入個人破產制度表示樂觀,「沒有個人破產支撐,破產制度走不遠。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產逃債
真的實行個人破產,這是否會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等,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陳夏紅說。
這種擔心也可能是因為人們對個人破產制度較為陌生。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
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美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李曙光認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結後,債務人對剩餘負債不再清償。為了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和自然人逃廢債的可能,應保留對債務人欺詐性轉讓或藏匿財產的追索,以及其他不應該豁免的稅收、費用、罰款等。
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擔心是,給法院帶來過重的工作壓力。
「美國破產法院每年審理的上百萬起破產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個人破產案件。」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2017年,我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
「現在我們破產審判庭的法官,也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產審判庭法官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目前執行轉破產的案件量已經增加,如果制度順暢後,破產案件數量或許將劇增。」
⑹ 實現債權的費用中律師費應怎麼處理,有無標准
沒有什麼標准,一般要看標的額的大小以及案件的難易程度。比如,我現在接觸到的一個標的額為200萬的案子,所以律師費收了10%也就是20萬,這算是比較少的。不過來說不會過高了,當然還要視情況。
⑺ 上海源盈律師事務所債權催收回款率高嗎
回款率挺高的,一般在那辦理的債權催收業務,都回款了。
⑻ 律師事務所中銀行債權處置是做什麼
中國金屬資金鏈斷裂宣布停產後,22家債權銀行很快簽訂了內部協議書,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採取單方面的收貸行為降低債權余額。
根據《財經》拿到的一份文件,這份《債權銀行協議書》由建行和中行在監管部門指導下代為草擬,將作為22家債權銀行處置各自債權的共同行為准則。
《協議書》就還款安排達成共識:中國金屬旗下兩家主要企業——常熟科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弘)和常熟星島新興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星島)——每年的收益加上折舊除支付企業再生產所需資金以外,全部用於償還各債權銀行的貸款。各債權銀行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取得相應的償還款。
根據《協議書》,基於債權銀行對科弘和星島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專業判斷,債權銀行達成共識,「目前情況下,各債權銀行只有採取一致行動,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各銀行債權的安全」。
⑼ 法院執行款是這樣分配的嗎
你好,我用親身經歷告訴你答案。
以下情況前提是你與其他申請人都是普通債權,沒有優先受償權。被執行人為個人自然人,不是公司法人的情況下。
情況1:如果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足夠清償你和其他申請人的債務。就是按照今年1月1日新實施的 執行規定55條第一款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順序清償。這里說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包括你與其他申請人所查封的財產也包括你們沒有採取措施的財產,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法院所有能查詢到的財產。
情況2:同上,被執行人名下所有財產不足以償還你和其他申請人的債務。即總財產價值明顯不夠償還債務總額。就要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申請人提交財產分配申請書後 執行局應該做出財產分配方案 原則上是按比例分配。當然分配方案的結論只有兩種可能
1:允許申請人參與分配,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2:不允許申請人參與分配,按照採取執行措施先後順序清償。
無論結果怎樣肯定會有人覺得不公平。憑什麼我是首封債權人卻要讓輪候查封債權人來參與分配,而且是按照債權比例?首封債權人需要上交一份 反對參與分配申請書。這時候 申請人收到反對申請書後 可以將提出反對意見的首封債權人以及被執行人列為被告提起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具體允許還是不允許分配在開庭中審理。
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假如被執行人欠你5萬元,而欠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50萬元。也就是說申請人的債權是你的十倍,他要參與分配執行款的百分之90。如果拍賣物只拍賣了10萬元,申請人要分9萬元,而首封債權人只分得1萬元。大家覺得公平嗎? 很顯然,不公平。
但是我的親身經歷告訴大家:法庭叢來都不是講理的地方,只講法律和規定。我與被執行人案件經歷近3年。執行期間經歷18個月所有費用都是我承擔,千辛萬苦把被執行人名下資產拍賣了61萬元,但被執行人欠我57萬元,這時候另一個申請人以近600萬的債權申請參與分配,是我債權的十倍還要多。把我列為被告方提起訴訟。我是原告用合法途徑通過法院要錢,現在卻變為被告,你們說合理嗎?
⑽ 律師是否可以以接受債權轉讓的方式接受案件
按照財產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