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滿意請採納
㈡ 如何撰寫國債資金申請報告
中國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心 2012-05-16 瀏覽: 自1998年以來,中央政府為實施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通過增發長期建設國債籌措的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提交國債資金申請報告後,國債資金撥款按現行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按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規定撥付。國債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如下: (1)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基礎條件分析; (3)項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4)項目建設目標、主要內容和方案; (5)項目實施進度(包括資金到位情況、工作量及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形象進度等); (6)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方案; (7)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8)項目實施與進度計劃安排; (9)項目風險分析與控制; (10)申請報告結論評價。
㈢ 急求一份項目經濟可行性報告 !!!!
沿淮各市經貿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以下簡稱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經委負責組織。
二、驗收依據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是: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工程設計、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內容等若有調整,按照批准後的調整文件執行);經備案的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合同文本;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文件;國家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驗收條件、內容和程序
第四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 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建設,通過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二)需進行專項驗收的項目(如環保、消防、勞動安全等),經有關部門專項驗收合格;
(三)工程經試運行滿足設計要求;
(四)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完成並已經通過審計;
(五)參建單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
(六)竣工文件已編制完成;
(七)經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八)項目技術資料按照要求歸檔,能夠滿足生產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第五條 驗收內容:
(一)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二)投資完成情況;
(三)工程質量及技術設備運轉情況; 項目工藝水平、處理效果及處理能力情況(水及水污染物循環利用率等主要指標達到設計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業主單位應在項目竣工投產後試運行3個月,運行期滿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經市經委簽署意見後轉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專家組到項目現場進行驗收。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並審議項目法人、招標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聽取並審議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工程運行監測報告和審計意見,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審議工程決算報告,實地查驗建築及公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並對投資、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質量、運行效果和投資效益等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驗收意見書報省經委。
省經貿委根據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書做出驗收批復,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罰 則
第八條 項目竣工之後,凡不按照要求報請驗收的企業,視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工程、技術質量問題和工程運行後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屬重大技術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驗收中發現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投資嚴重偏離批復概算而未報告的、改變國債專項資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問題,給予處罰,國債資金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林業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准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能運用先進的理論和技術,獨立解決生產或科研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益;發表、出版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學術、技術報告;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較熟練地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省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本專業的各級技術標准,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定4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四)市(廳)級以上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及技改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廳)級以上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廳)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開發林業及相關專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業技術服務、科技管理、技術培訓、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幹。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准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准2項以上,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頒布實施。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林木蓄積年增長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八)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重要貢獻。
(九)主持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省級標准。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省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十二)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的林業綜合服務工作和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辦好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業務培訓與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地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經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已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為適應公路建設和發展需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要求,在總結《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物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路建設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在對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路網狀況,充分地調查研究評價預測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實施可能性,提出綜合性的研究論證報告.
第二條公
建設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大中型,高等級公路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含國邊防公路)均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項目可適當簡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路網規劃和公路建設五年計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級單位的委託書)為依據.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依據,歷史背景;建設地區綜合運輸網的交通運輸現關和建設項目在交通運輸網中的地們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術狀況及適應程度;論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物征、研究建設項目與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預測交通量,運輸量的發展水平;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震,氣候,水文等自然特徵;築路材料來源及運輸條件:論證不同建設方案的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建設規模,標准,提出推薦意見;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測算主要工程數量,征地拆遷數量,估算投資,提出資金籌措方式;提出勘測設計,施工計劃安排;確定運輸成本及有關經濟參數,進行經濟評價,敏感性分析,收費公路,橋梁、隧道尚需做財佃分析;評價推薦方案,提出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詳細要求見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條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重點闡明建設項目的必要性,通過踏勘和調查研究,提出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標准,進行簡要的經濟效益分析,審批後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通過必要的測量(高等級公路必須做),地質勘探(大橋,隧道及不良地質地段等)、在認真調查研究,佔有必要資料的基礎上,對不同建設方案從經濟上,技術上進行綜合證、提出推薦建設方案,審批後作為編制設計計劃任務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上下浮動10%以內.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須由獲行相應等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大中型項目,高等級公路及技術復雜的獨立大橋,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由持甲級證書的單位承擔.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下達的任務,組織有經驗的核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擬訂工作大綱和工作計劃,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塗的調查,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就後,經編制單位行政領導,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簽字後送交委託單位三十份,由建設單位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要簽定合同、明確任務,工作深度,完成時間,雙方責任以及有關問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會給可行性研究費用.建設單位委託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務時,應向被委託單位提供經上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規定和交通部頒布的技術標准,規范等.有關經濟評價和交通量預測,應分別按《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和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辦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須加以詳細說明.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應按國家計委的規定辦理.一般應先由主審單位組織預審,認為報告內容齊全,研究成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時,才能提交正式審查,否則應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後再行報審.
凡需由國家計委或交通部進行審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生行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現行報審.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幅面心寸採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單獨裝訂.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墨綠色.
第十條引進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執行中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二年頒發的《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即行廢止.
本辦法中的高等級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專供汽車行駛的二級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
4.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㈣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㈤ 申報國債項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資料
第三條 凡申請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准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和准確性要求。項目可研報告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論證後,方可批復。
第五條 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後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並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七條 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除報國家發改委和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項目外,國債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並審批。
第八條 國債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除報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之外,小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㈥ 國債的償還方式
這不是相當於還貸款么?
只不過由銀行變成了國家
因為這個項目是國家支持的
其實開發銀行啊什麼的,也都支持借款的
恩,一次性還還是分期,應該是你自己項目投資的自己的設想跟計劃。應該不要問我們吧?
分兩種
1.等額還本付息 —— 均勻
2.等額還本,按期付息 —— 前多後少
還本額應不大於折舊、攤銷加凈利潤
投資初期,生產不穩定,未達設計要求,利潤較少,故一般等額還本付息較受歡迎
國債的利率不知道也。肯定比銀行低吧~
這是我自己的看法啦,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