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范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禁止業務1、發放貸款;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㈡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私募種類
在中國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1.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2.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
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
美國投資者偏好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投資決策更獨立,而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
3.關於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法規出台後,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4.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私募股權融資(Private Equity,以下簡稱PE)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㈢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要求
想要這次私募基金公司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備註:(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㈣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
公司制基金公司公司制基金公司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公司制基金的特點如下:1.共同基金,形態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公司,其業務集中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2.共同基金的資金為公司法人的資本,即股份。3.共同基金的結構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擁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也是該公司資產的最終持有人。股東按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小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權利。4.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對基金資產負有安全增值之責任。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設定基金經理人和託管人。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託管人負責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託管人可以(非必須)在銀行開設戶頭,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資產注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基金公司與託管人之間有契約關系,託管人的職責列明在他與共同基金公司簽定的託管人協議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問題,投資者有權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是合夥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外在整體上也同樣具有無限責任性質,但在其內部設置了一種與普通合夥制有根本區別的兩類法律責任絕然不同的權益主體: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經營管理,並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稱為有限合夥人;另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並要承擔無限責任,稱為普通合夥人,亦稱一般合夥人或無限合夥人。這就是有限合夥制的主要特點,也是其在組織安排和制度設計上主要的創新之處。
㈤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相關問題
私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
基金型企業: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企業: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經營業務同上)。
私募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公安部專項治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私募形式委託理財與非法集資區別標注如下:
1. 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會大眾還是面向特定個體。如募集資金方式為面向社會大眾,則圈定為非法集資范疇。
2. 定向集資對象是否超過50人。如募集資金對象數量超過50人,則圈定為非法集資。
3. 委託理財時,是否發生資金所有人(所有權)關系的轉變。如果資金由委託人賬戶轉移到受託人賬戶,則認定發生非法集資行為。
㈥ 私募基金公司注冊辦法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上的區別
公開募集資金面向廣大的普通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護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公開募集行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基金)都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更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於投資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體,可以是個別協商的結果,一般法規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現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資限制為10%),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現公募基金根據投資者的不同有不超過3-10%的要求),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現新基金的最小規模是2億),不必每季公布投資組合(現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也要加強,也可能對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樣的監管要求。那麼,在政府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前,討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區別特徵,及各自的內涵,取決於政府監管手段的差異及差異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質來講,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針對幾個投資者。基金即有集合眾多投資之義,因此,現實中,私募基金的定義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訂立的法規所規定的。
總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明顯區別仍在於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公開發布招募書,還是對特定投資者發布投資意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