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四章 發行條款
第十五條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列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款及其依據。
第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第二十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應明確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具體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及其調整,由發行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市場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
第二十三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第二十四條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的利息。具體付息時間、計息規則等應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五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當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轉股不足1股金額的處理辦法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約定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同時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股價格調整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可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他發行條款。
第三十條發行人應依法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應採取全額擔保;擔保方式可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應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國證監會對於擔保豁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可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發行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信用評級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有關發行條款的依據並予以披露。
『貳』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叄』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發行之時,明確了以怎樣的價格轉換為普通股,這一規定的價格就是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也稱轉股價格),即轉換發生時投資者為取得普通股每股所支付的實際價格。
轉換價格通常比發行時的股價高出20%∽30%。轉換比率是債權人通過轉換可獲得的普通股股數。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轉股價格、轉換比率之間存在下列關系:
轉股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率。
例 A公司20×0年發行了12.5億元可轉換債券,其面值1000元,年利率為4.75%,2010年到期。轉換可以在此前的任何時候進行,轉換比率為6.41。其轉股價格可以計算出來:
轉股價格=1000/6.41=156.01(元)
這就是說,為了取得A公司的一股,需要放棄金額為156.01元的債券面值。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
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肆』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都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參考資料:東奧會計在線
『伍』 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二)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四)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五)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六)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七)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八)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九)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四)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核准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 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 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 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 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 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對發行人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已糾正;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發行條款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列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款及其依據。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五年,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具體情況商定。
第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並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第二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轉股期限應由發行人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及公司財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明確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具體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及其調整,由發行人根據本次發行的市場情況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第二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後五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期的利息。具體付息時間、計息規則等應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當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轉股不足1股金額的處理辦法由發行人約定。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售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約定應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發行人股份變動的,應同時調整轉股價格,並予以公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應事先約定。
第二十八條 轉股價格調整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可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其他發行條款。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依法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應採取全額擔保;擔保方式可採取保證、抵押和質押,其中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應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國證監會對於擔保豁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可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用、或發行人的信用進行評級,信用評級的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有關發行條款的依據並予以披露。
第五章 發行與承銷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以現金認購。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採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
第三十五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參照股票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承銷傭金、費用及利息的處理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贖回、回售和轉股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但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應在贖回條件滿足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贖回公告至少三次,贖回公告應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公告發布後,不得撤銷贖回決定。贖回期結束,應公告贖回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約定的條件行使一次回售權。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首次不實施回售的,當年不應再行使回售權。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互聯網網站連續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應載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行使回售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應在回售公告期滿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發行人應在回售申報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應的款項。回售期結束,應公告回售的結果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按約定的條件在規定的轉股期內隨時轉股,並於轉股完成後的次日成為發行人的股東。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配股和增發新股時有關股本的確定辦法,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及時披露任何對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重大影響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承諾保證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及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應承諾在本次發行募集說明書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
第四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條 定期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轉股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經調整後的最新轉股價格;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轉股的情況;
(三)最大十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
(四)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五)發行人的負債情況及資信變化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臨時報告除應遵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外,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予以公告:
(一)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三)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並、分立等情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後,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書面報告和公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有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名稱、數量;
(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規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增減變化達到規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條 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後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將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公開批評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暫緩接受該機構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在發行信息公開前泄露有關信息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其發布澄清公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 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發行人將募集資金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 如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發行後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凡不屬於發行人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發行人董事長、發行聘請的注冊會計師、主承銷商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述人員應當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給予公開批評;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年出現虧損的,中國證監會自作出公開批評之日起二年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託管、付息、轉換股份等行為,根據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陸』 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是()。
B
本題考查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並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同時轉債發行人擁有選擇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承擔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因此,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因此,答案為B。
『柒』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對於是否換為股票,由債券持有人決定嗎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
『捌』 可轉債融資方式對發行企業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可轉債融資方式對發行企業而言
1. 低成本融資,可以減輕公司的財務負擔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會比純粹債券低。從中國已經推出的若干可轉換債券發行方案來看,中國可轉換債券設計中利率很低,明顯偏重於其股票特徵,如上海虹橋機場轉債只有0.8%,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再加上債務利息特有的「稅盾」作用,可以極大地減輕公司財務上的負擔,降低其遭受財務危機的可能性,進而在一定意義上緩解處於財務困境的公司所容易發生的「投資不足」現象,保證對公司發展有益的投資能夠得到資金支持,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
2.有利於穩定發行公司的股票市價
無論是配股還是增發,都直接涉及公司股本規模的即期擴張,而在中國這個不盡規范的市場中,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股本規模的擴張幾乎是股價下跌的代名詞。與配股和增發等融資手段相比,可轉換債券融資在相同股本擴張下融資額更大,而且它轉換成股票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會像配股和增發那樣一步到位,對公司股票價格的沖擊也比較舒緩。正如斯坦因所指出的,「轉券發行比直接股票發行能夠傳遞更好的信號給投資者,股票發行公告會激起市場對股價高估的擔心,通常使股價下跌,而轉券是債券與股票的混合物,傳遞較少的不利信號」。
3.有利於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以一系列合約形式體現的、用來調節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託代理理論,公司治理結構主要體現為利用各種制度安排的互補性,降低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成本,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由於股權和債權在證券利益和優先性方面存在差異,進而產生了不同的干預傾向。債權人只能獲得固定收益和優先資產清算權,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漲帶來的收益,從而一般偏愛低風險的投資;而股東大多偏好高風險投資。因此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代理問題一直存在著。可轉換債券使得債權人具有向股東轉變的選擇權,從而在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架起了一座單向通行橋。當公司經營良好、股價穩定上升時,債權人會適時地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長收益。股東收益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東高風險投資和「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從而減少了與負債融資相關的代理成本。 同時,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同樣存在著利益沖突。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處於發行權益產生的消極影響與發行債務可能產生的財務危機的中間地帶」的財務工具,同樣有利於緩解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當公司經營不景氣、股價下跌時,轉債投資者將不會行使轉換權,這樣,可轉換債券就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普通債券。作為一種具體形式的債權,管理者將面臨還本付息的壓力。同時,競爭和被接管的危險迫使管理者為維護自己的聲譽、威望和實物報酬等利益而努力實施各種有效決策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降低資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場價值,從而有效地緩和了股東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見,可轉換債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和債權人以及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代理問題,降低代理成本,進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4.有利於調節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比例關系
由於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期權的特性,它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也會產生特殊的影響。當公司經營良好、公司股票價值增值、市場價格超過轉換價格時,債券持有人將執行其股票期權,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這樣,公司的資本結構將在投資者的決策過程中得到自然優化。債務資本在公司資本結構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權資本的比例將逐漸提高,從而降低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同時償債壓力的減輕,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資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項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
『玖』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包括的事項有()。
正確答案為:A,B,C選項
答案解析: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①本次發行的種類和數量;②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③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④募集資金用途;⑤決議的有效期;⑥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⑦債券利率;⑧債券期限;⑨擔保事項;⑩回售條款;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轉股期;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拾』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得公開增發股票的條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