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的發行與承銷,商業銀行具有國債承銷包銷資格!記賬式國債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商業銀行,而憑證式國債是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每年確定的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承銷的!承銷傭金屬於商業銀行的當期收入,計入利潤總額!滿意請採納,謝謝!
2. 債券的發行方式
(1)平價發行,即淡券發行價格與票面名義價值相同.(2)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的名義價值.(3)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的票面面值.
3. 公司債是否必須組建承銷團
是的。
組建承銷團對主承銷商來說,
(1)好處在於可以分擔主承銷商的發行風險,因為在中國目前可能不存在發行不出去的風險,但是在外國尤其是採取證券注冊發行的國家,有可能無法完全承銷出去。如果主承銷商採取包銷方式發行的話,可能無法實現完全銷售出去而使自己不得不購買剩餘的證券。同時組建承銷團可以擴大客戶資源,使證券能更順利的發行出去;
(2)對主承銷商來說最大的弊端在於減少了主承銷商應獲得的承銷費收入,降低了主承銷商的利潤。
4. 我通過了《證券發行與承銷》怎樣加入證券承銷團
只有證券公司才能發行承銷股票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券由銀行承銷,國債由大型銀行、證券公司等承銷。
證券公司只有具有證券承銷資格、或者叫保薦資格的才能承銷證券,國內排名前幾十位的證券公司一般都有這資格,具體名單可以去證監會網站上「保薦機構」部分去查。甭管在哪個城市,所有分公司都沒有資格,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承銷。證券公司在各個城市的點一般都是營業部,是做經紀業務的,也就是個人開戶和炒股業務,跟證券發行承銷沒有關系,所謂拉客發行證券,那是指找到想發行證券的企業將其介紹給總公司。如果想個人實際參與到發行承銷工作,那必須在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部、固定收益部、銷售交易部或者資本市場部等部門工作,這種部門只在總部及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有。進這種部門的門檻很高,只考證券從業資格是不夠的。當然,如果確實有一定的人脈資源,能發掘到想發行證券的企業,那隻做中介工作收入也是很高的。
5. 債券的承銷機構有哪些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你好
6. 債券發行方式:簿記建檔集中配售和簿記建檔向承銷團設置的營業網點公開發行的區別
簿記建檔集中配售和簿記建檔營業網點公開發行的區別主要是債券銷售模式的不同。
1、集中配售指採用配額制,根據客戶的預約情況申報額度,匯總後再向上級分銷機構申請,額度下來後,再配售分給不同的客戶。
2、承銷營業網點公開發行是把所有額度都放在網點銷售系統中統一銷售,先買先得,售完為止。
簿記建檔是一種系統化、市場化的發行定價方式,包括前期的預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動和後期的簿記定價、配售等環節。
簿記建檔是一種系統化、市場化的發行定價方式,包括前期的預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動和後期的簿記定價、配售等環節。簿記建檔人一般是指管理新發行出售證券的主承銷商。其具體流程為,首先進行預路演,根據反饋信息並參照市場狀況,簿記建檔人和發行人共同確定申購價格區間;然後進行路演,與投資人進行一對一的溝通;最後開始簿記建檔工作,由權威的公證機關全程監督。簿記建檔人一旦接受申購訂單,公證機構即刻核驗原始憑證,並統一編號,確保訂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簿記建檔人將每一個價位上的累計申購金額錄入電子系統,形成價格需求曲線,並與發行人最終確定發行價格。
7.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8. 承銷團是什麼意思
承銷團是指: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承銷團至少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組成,至於究竟需要幾家承銷商組成承銷團,要取決於證券發行規模、發行地區。
在承銷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銷商是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是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的實力雄厚的大證券公司,一般由競標或協商的方式確定,其任務主要是負責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等文件,決定承銷團成員的承銷份額等。承銷團的成員確定後,主承銷商應負責與其他承銷商簽訂分銷協議,明確承銷團各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各成員推銷證券的數量和獲得的報酬;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期限等。
9. 債券發行為什麼要有承銷團
證券法三十二條規定證券發行超過面值5000萬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