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應對突發事件,採取哪些措施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處理的緊急事件。主要分為: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總體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級,即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遇到各種突發事件,措施不同,根據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處理。
所以平時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編寫、更新應急預案,使得應急預案是有效的,可行的。
2、日常針對應急預案,要進行宣傳、培訓、演練等。
㈡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採取哪些應急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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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青島明確突發事件處置具體措施
青島市教育局日前出台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明確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30分鍾內口頭報告基本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發生重大事故領導須立即趕赴現場。
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青島市把校園突發事件分為八類,包括校園安全類突發事件、校園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校園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等。
青島市規定,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要做好5方面工作,包括事件報告、報告內容、處置程序、處置要求和處置責任。事發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事發30分鍾內口頭報告基本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市教育局接到通知後,要按照事件等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將處置情況跟蹤報告。此外,視事件等級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哪些領導及部門須趕赴現場,青島市都作了規定。
㈢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採取哪些應急處置措施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有: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㈣ 如何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應做到以下幾點:
制定預案是基礎。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科學制定、適時演練、及時修訂、不斷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形成一個「相互銜接、配套協調、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是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基礎環節。
加強儲備是保障。加強應急物資、資金、人員的儲備,是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有力保障。
一是物資儲備,主要包括大型機械設備、運輸工具、通訊設備、能源、砂石料、鋼材、糧食、葯品等。
二是資金准備,建立應急資金專賬,以備急需。
三是人員准備,重點是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主要包括公安、武警、消防、衛生、基幹民兵、技術專家等應急分隊准備。
及時報告是關鍵。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是處置的黃金時間。
科學處置是核心。現場科學處置、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是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核心。
一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迅速出動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應急隊伍,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
二是結合應急預案和現場事態情況,果斷科學決策,採取得力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三是堅持「優先救人,救物次之」的原則。
四是超出處置能力的,迅速請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支援。
善後處理。事後恢復與重建,以及善後處理是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