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B. 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 哪兒有
最近報者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完名才發現,私募部分竟然連教材都沒有,網站上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已推出,還以為可以下載,結果打電話問客服,說考試大納下面的
【特別刊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參考目錄】就是。
就特別整理了一下,打包上傳,最新最全,除了還沒推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要點》,其它的都有了,目錄如下:
一、國家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證監會部門規章
1、【第105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2、《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5、《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6、《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7、《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至(九)
9、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10、中基協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1、中基協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2、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證監會2016年4月29日新聞發布會就私募監管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下載請到這兒:http://www.osoul.cn/Article/Article.asp?nid=3943
C. 誰有2016年9月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中提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
因為這個科目是新增加的,教材還沒有出來。
愛考網設有考題研究部門,專門從事於對歷年各個考試的知識點和題型分析和研究,精確地把握住了各個考試的出題規律。歷經7年,題庫系統沉澱了上千萬道精華考題,並持續不斷更新。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每道題目都被頻繁地調取練習, 積累了海量的用戶使用數據。
D. 最新中央發布關於私募基金的文件有哪些
發改委備案的事情算是比較新的了,另外就是QFLP的文件了
E. 最新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匯編,誰有能給給我發一份嗎
法律匯編的成型原型為諸多方面不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按照類別、性質分在不同的部分,本身成為匯編,可以是多種方式形成,不能形成新的法律。而新法律的形成必須是有關的有立法許可權的部分通過合法的立法程序而形成的調整某一種或者多種社會關系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
F.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英文版本
沒問題請採納
G. 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 哪裡
最近報者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完名才發現,私募部分竟然連教材都沒有,網站上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已推出,還以為可以下載,結果打電話問客服,說考試大納下面的
【特別刊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參考目錄】就是。
就特別整理了一下,打包上傳,最新最全,除了還沒推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要點》,其它的都有了,目錄如下:
一、國家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證監會部門規章
1、【第105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2、《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5、《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6、《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7、《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至(九)
9、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10、中基協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1、中基協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2、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證監會2016年4月29日新聞發布會就私募監管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H. 私募基金資金監管的規定有哪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