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券確認函屬於保理基礎合同嗎
債權確認函不屬於保理基礎合同,屬於保理借款的過程管理附列資料。
Ⅱ 怎樣區分合同與債
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規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現代大陸法國家基本上繼受了羅馬法中債的概念和分類體系,將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都作為債的發生原因。有關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法律規范統稱為債法或債權法、債務關系法。我國現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債的概念,不同於我國固有法中與責字相通的債的概念和欠債還錢中的債的含義,而是借鑒了羅馬法以來大陸法國家的法律中採納的債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具有以下法律特點:
第一, 主體的特定性和相對性。所謂主體的特定性,是指債的關系僅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也就是說,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必須是確定的、具體的人。所謂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系主要對債的特定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只有債的一方當事人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規定,不享有債權,亦不需要承擔債務與責任。
第二,債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債務人有義務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這就是說,債權內容主要是請求權而不包含支配權,債權人只能依據債的規定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由於債權主要是請求權,因此不可能像物權那樣產生優先權、追及權等效力。
第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這就是說,對於債權人來說,債權並非一種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期待利益,在債務人未得以履行以前,債權人的利益未得以實現,而債權利益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當然,在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實際交付財產以後,債權人有權支配這些已交付的財產。然而,在此情況下,債的關系已經消滅,債權已轉化為物權,所以,當事人設立債權,都旨在現實地取得和支配一定的財產,或使債權轉化為物權。
除了上述特徵以外,債還具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性、債的設定的任意性特點。
Ⅲ 合同與債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高手進~
參考資料
http://..com/question/7597848.html
就那麼多已經很明白了.你具體是什麼地方需要詳細說明?
Ⅳ 債權合同和買賣合同區別
樓主你好,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系,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一類,具體分析如下:
1.債權合同往往與債權行為同時出現,簡單地說,設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稱契約)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不僅僅是設立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的一種形式。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系。
2.此處對債權合同及債權行為做簡單解析。
債權行為也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下位分類。
3.法律行為可以區分為復旦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就是債權行為(以設立債權合同行為為主),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以及准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
簡答的體系劃分就是:法律行為-債權行為-設立債權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的行為
Ⅳ 合同關系就是債權關系嗎為什麼
合同通俗的說就是一張寫著權利義務的紙,如果一方違反約定就可能在當事各方之間產生權利或義務關系,不能片面的理解為債權或債務關系。
Ⅵ 合同中支付一般債券是怎麼回事
合同中支付的一般債券就是原始股的價格,並沒有通過二級市場來支付。
Ⅶ 什麼是合同之債
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稱為合同之債。
Ⅷ 在民法中,合同為什麼屬於債的范疇
因為在民法中也有關於物權和合同的一般法律條文,而物權法和合同法是對物權和合同的詳細描述,具體的描述。
Ⅸ 債與合同的關系
因為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所以才產生債。
除合同外、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產生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