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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私募基金跑路

發布時間:2021-07-28 21:00:59

㈠ 投資的項目基金逾期怎麼維權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

㈡ 私募基金投資出了風險無法兌付怎麼辦

報警,然後說你被詐騙了,然後就到那個公司鬧,不給錢就跟他們沒完

㈢ 私募基金爆雷後要不要向法院起訴,應該起訴誰

如果管理人等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運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或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且投資人無法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與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後續處置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資人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方承擔責任,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投資人可以考慮起訴哪些主體?或者說哪些主體可能需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源於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階段,管理人的義務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階段,管理人的義務則主要體現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及時履行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等。
基於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過程中未盡到上述義務,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投資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私募基金銷售機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實踐中,較多投資人通過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與銷售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直接的聯系,因此,當私募基金發生兌付危機時,投資人多傾向於聯系銷售機構了解情況。那麼,投資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機構並不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等工作,其義務及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內容。如果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沒有盡到上述義務,投資人可要求銷售機構在其過錯范圍內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3、私募基金託管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的核心義務在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相應資金的劃付。對於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約定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拒絕執行,並履行通知、報告等義務。但託管人對管理人指令的審核義務一般僅限於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憑證等進行形式審核,而不承擔實質審核的職責。除非託管人有明顯的過錯,一般情況下,投資人較難要求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4、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資到期後,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負有的義務,如回購方未履行回購義務、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等,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按時兌付。該等情況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聯或者管理人怠於對相關責任方追償,很可能導致相關資產流失。那麼,投資人可否繞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訴要求底層資產相關方履行還款等義務以維護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有限合夥型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則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可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據此,在有限合夥型基金中,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的還款義務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於行使對相關方的追償權利,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可以為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除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投資人作為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前需遵循特定的內部流程,即需先請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投資人方可自行起訴。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則相對復雜,不同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並無法律實體存在,投資人與管理人主要依據基金合同約定形成合同關系。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能否繞過管理人直接起訴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的相關規定。理論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有委託代理說和信託關系說兩種觀點。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委託代理關系,則投資人作為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信託關系,則投資人可依據《信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即如果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結語
辨險識財提醒:面對私募基金的爆雷風險,投資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多樣化途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投資人應當仔細了解相關風險,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㈣ 私募基金是什麼合法嗎,私募基金會跑路嗎

私募基金在2014年之後就陽光化,完全納入了監管范圍,所以私募是合法的。
私募基金需要備案,資金由第三方銀託管,很少出現跑路現象。不過也需要選擇存活時間長的私募。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㈤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㈥ 私募基金靠譜嗎會跑路嗎

靠譜,會有風險。

私募基金最大風險是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經理素質參差不齊,說實話騙子很多,失聯的私募基金公司很多。

個人而言,建議那工資的20-30%存到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寶、微信)上,時情況自己定。用20%-40%做些長期風險較小的投資(實體商品交易項目、投理想理財P2P),剩下的30%左右做日常消費或者風險備用金。

不過,在2013年6月1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才開始將私募基金歸入法律監管中。可看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有待完善,從私有到公有還需要一段時間。市場對私募基金的地位在立法方而還需加強。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㈧ 私募管理人失聯了,該如何維權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國私募業協會進行查詢網頁鏈接,裡面可以查詢到管理人的信息,並且可以找到所備案的產品詳細信息。

如果發行的產品沒有備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資,可以進行報警,管理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管理人失聯的話,可以由警方介入調查。

如果有備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違法合同約定造成違約的,那可以聯名起訴管理人進行賠償,管理人負有民事責任,就算失聯也可以由法院出面進行司法處理,所以不必擔心。

㈨ 政府如何處理跑路私募

我們要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發揮市場的自愈機制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不要動輒採取「一刀切」措施。個別投資公司的倒閉和跑路導致個人投資者虧損而引致的過度監管,只會造成因噎廢食。

近日,針對監管層對私募投資基金不斷收緊的監管措施,市場上出現了不少爭議。我認為,監管機構不宜動輒採用行政措施,尤其不宜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P2P投資公司採取「一刀切」措施,私募基金的監管政策應有連續性,才能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點。
第一,從總體上看,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出台的一系列監管政策並沒有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資公司的監管區別對待。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一級市場,即未上市企業股權,通過上市流通來獲取收益;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投資二級市場,即流通市場中的上市企業,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或斬倉止損;一般投資公司,就像本人經營的約瑟投資公司,是用股東的資金和自有資金投資於一級市場,而非利用有限合夥人的資金,主要區別在於不像基金那樣必須到期退出。

相較於私募證券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更有利於幫助投資者制定簡單清晰的投資戰略,促進被投資企業規范化發展、持續經營。至於一般性投資公司,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基於長遠利益,因此,其投資一般會長期持有,對被投資企業會採取長期扶持戰略,這樣的一般性投資公司理應得到更多鼓勵和扶持。
近期,以P2P為代表的投資機構出現較為集中的倒閉問題,但這些公司多為債權融資模式。政府機構不應因為這些債權類融資機構的問題而「一刀切」地限制股權類投資機構的注冊和募資,特別是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認證考試、要求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新三板)「一刀切」地暫停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股權管理公司以及一般性投資公司掛牌。這些限制性和行政性做法,嚴重地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資公司的持續發展和正常運行,最終也會影響實體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監管層不宜一有「風吹草動」,就採取行政性手段限制私募股權基金和一般性投資公司的發展。去年12月,中國證監會宣布暫停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和融資,使得12家已掛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受到影響,127.94億資金進入市場受阻。發達經濟體和我國市場經濟的長期運行表明,市場具有一定的自愈能力。因此,不到非不得已,絕不要輕易地動用有形之手。自愈周期未到、仍在自我修復之時,若採取行政工具,必然扼殺許多新生事物。

第三,民營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在技術創新、轉型升級等方面對社會發展的貢獻力度不斷加大。2015年3月,中小微企業在對GDP的貢獻超過65%,稅收貢獻佔到了50%以上,出口超過了68%,吸納了75%以上的就業人員。但80%的中小企業缺少資金,30%的中小企業資金十分緊張。在這種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一般性投資公司均在不斷支持著中小微企業和未上市企業發展,在中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一般性投資公司,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它們的投資行為可能更有利於那些具有核心競爭力或良好成長性的實體企業脫穎而出。

2015年下半年,在雙創政策及「互聯網+」等政策指引下,包括深創投、平安創新資本、騰訊共贏基金等在內的大型私募機構加大了在互聯網、生物醫療等領域的投資;而專業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是科技型企業、「互聯網+」企業發展的重要推手,比如:華大、光啟、中興,有力地支持了新興產業的發展。

BAT(網路、阿里、騰訊)這三家互聯網行業巨頭,也都是靠私募股權基金和一般性投資公司的資金支持才得以持續發展,如果這三家企業不是在上市之前找到了投資,也就不會發生後來的成功。騰訊的主要投資人為IDG、盈科數碼、南非MIH;網路的主要投資人為德豐傑、Integrity、半島資本、IDG;阿里的主要投資人是高盛、軟銀、雅虎等,不難看出這三家企業都是外國人佔大股東,原因就在於國內缺乏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一般性投資公司的支持和鼓勵。

第四,2012年底,我國直接融資佔比為42.3%,不僅低於美國(87.2%)、日本(74.4%)、德國(69.2%)等發達國家,也低於印度(66.7%)、印度尼西亞(66.3%)等發展中國家,且股權投資的大多來自於境外。這說明,我國在股權融資方面存在短板。當前我國正在推進的「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既定政策下,我們要抓住機遇彌補這個短板。而且,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我們應該鼓勵一般性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而不是抑制,因為抑制它們的發展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從而,影響創新創業和經濟轉型,也會拉大我們與發達經濟體和成熟金融市場的差距。

第五,在完善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我們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這就像開窗戶呼吸新鮮空氣一樣,難免會鑽進來一些蒼蠅。我們不能因為蒼蠅進來就關閉窗戶。對於已經出現的問題和將來還可能不時地出現問題的個別企業、個別現象,應該按照個案來處理,在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就像美國如此發達的國家,也出現了長期資本公司倒閉問題、高盛欺詐問題等,但美國並沒有因為這些公司欺騙了投資人,就把整個金融行業的創新發展和前進步伐停止下來。當然,我們也可以實施一些整頓措施,但不能為期過長,那樣,會致使一些基金和投資公司所投資的項目不能適時退出,從而,可能會引起新的問題,搞得不好可能形成按下葫蘆浮起瓢的尷尬局面。

總之,我們要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發揮市場的自愈機制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不要動輒採取「一刀切」措施。個別投資公司的倒閉和跑路導致個人投資者虧損而引致的過度監管,只會造成因噎廢食。對投資類公司的監管,關鍵是要遏制「資金池」、自融和剛性兌付等違規做法,而非簡單地限制注冊和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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