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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押券

發布時間:2021-07-28 22:34:17

1. 契約型私募債劵基金 怎麼理解

契約型私募基金有著獨特的運行機制和發展空間,其對深化私募基金領域的作用有許多可能性尚待挖掘。受制於目前市場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有限經驗,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運用受到局限並且在許多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在國內早已廣泛應用於各類集合投資載體,包括開放式/封閉式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基金子公司專戶」)、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券商集合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
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相比起已趨成熟的合夥制和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目前所佔的市場份額還比較小,受限於有限的實踐經驗,許多相關法律制度亦處於不明確的狀態。本文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概括梳理,以期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一些思路。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概念及特徵
1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概念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釋義,「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據契約的約定管理、運用投資人繳納的基金財產,投資人依據契約的約定收取基金收益。
2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較
契約型基金的可投資范圍、監管方式原則上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但又因其契約式的組織形式而在運行機制方面有特殊之處。下表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
3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的關系
在私募基金監管許可權由國家發改委轉移至證監會以前,由於發改委審批時期的私募投資基金門檻較高且僅可從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故當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多借道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達到金融產品陽光化的結果(故稱「陽光私募」),這些金融產品的組織形式本質上都是契約形式,並基於這一組織形式自有一套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因此,除受到私募基金一般機制的影響,這些陽光私募時期的金融產品的運作機制理念一定程度上也滲透到了契約型私募基金當中。
不少機構使用的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文件基本脫胎於陽光私募時期的資管計劃合同、信託計劃合同,然後基於《暫行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規進行淬煉改造。因此,在當下階段,如何構築出更加符合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法律環境和實踐特徵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文件框架,是培育發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重要議題。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
從上文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及退出程序較合夥制、公司制而言非常靈活,單支基金可承載的投資人數更多,非常適合證券投資基金等流動性較大的投資載體。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3月25日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理解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契約型私募基金開立證券賬戶已不存在任何障礙。
由於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類投資基金的流動性較大,產品及營銷趨向扁平化,同一基金管理人往往會同時管理多支具有相同投資策略、投資對象、投資地域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且該等多支基金之間可能發生共同投資、關聯交易等行為。私募基金相關法規並沒有禁止這樣的行為,而是採取了交易實質判斷+披露的規制方式[1]。鑒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時容易發生各類關聯交易、利益沖突行為,建議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建立妥善的利益輸送防範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在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觸碰基金業協會監管私募基金的紅線,尤其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的交易」、「向投資者隱瞞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
目前實踐中,除了投資於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公募基金份額或其他類似金融產品的證券投資私募基金外,投資股權等非證券投資類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也正在逐步涌現,但同時也面臨著在工商登記、稅務、作為上市/掛牌公司股東資格方面的多方面不確定性。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記問題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律實體,故在其從事股權投資時,類似於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目前絕大多數的地方工商局並不允許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被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股東、合夥人或其他出資主體,僅允許登記基金管理人的名稱。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的角度,業界有意見認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財產與其自身所持股權資產可能易於混淆、缺乏獨立性。但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資活動中負有將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相區分的義務[2],而在實踐中,大多數契約型私募基金也均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以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獨立性。盡管與《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暫行辦法》的法律層級較低,但也為契約型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提供了相當的保障。
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名義進行工商登記這一問題所帶來的更大更直接的不利之處在於是影響其投資於擬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
長期以來,基於上市/新三板掛牌對發行人股權清晰的要求,證監會原則上不允許擬上市公司存在股東通過信託、委託持股等方式間接持有股權的情況,存在這類情形的公司需要在上市/掛牌前進行清理,因此,公司如存在信託或部分資管計劃形式的股東,會對上市、掛牌造成障礙(相比而言,在公司上市、掛牌後,信託或資管計劃形式的投資主體(如私募基金)投資該公司成為股東在實踐中則普遍存在,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專戶形式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很多上市、掛牌公司的增發交易不乏其例)[3]。
盡管如此,據我們在項目交易中的了解,券商資管計劃作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成功掛牌的案例亦已於近期出現,證監會未來是否會對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擬上市/掛牌公司的股東開閘,我們對此持謹慎的樂觀態度。
四、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問題
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在稅收征管方面沒有明確可參照的法律法規文件,處於稅收征管的盲區。
從理論來說,首先,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實體登記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其自身不必納稅。其次,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屬於境內稅務登記主體,故理論上亦無法直接從事代扣代繳行為,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問題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目前我們了解到的實務操作,稅務部門不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征稅,並且不要求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操作類似於對待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其他契約形式的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自行就其收益所得進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但個人自行申報所得稅這一塊常常存在嚴重的漏稅。
與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為其個人投資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制私募基金則還需進一步為其自身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面臨不同稅收征管措施的問題,證監會正在聯合財稅部門,研究制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相關稅收征管制度,並希望統一各類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以期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證監會提案建議包括:
一是對符合投資管道條件的各類私募基金給予稅收穿透待遇,避免雙重征稅,建議根據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所確定的原則,明確各類私募基金如果符合將每年所得的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僅從事被動性財務投資等條件,將不再作為納稅主體,僅在投資者環節核算應納稅所得並征稅;
二是切實防範各類避稅行為,由基金管理機構統一為個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適用稅率參照偶然所得稅,按項目逐筆計算應繳納的稅額。這也許是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未來稅收監管制度的發展方向。
五、外資管理人管理契約型基金的探討
基金業協會原則上接受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4],但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由於外資參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不超過49%的限制,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從而獲得在境內管理人民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監管機關內部尚存在爭議。盡管香港恆生銀行在今年9月份已與深圳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申請合資設立由恆生銀行控股(佔70%)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但鑒於今年六七月份股災的發生和監管方對外國對沖基金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調查,外資控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在近期內是否能開閘尚有很大的疑問。
但從長遠來看,允許外資以控股方式參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並無太大的懸念,一旦監管開閘,則契約型私募基金可為外資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打開一條重要的新渠道。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雖然沒有對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的直接限制,但如果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投資,則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就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就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股東之一,才能參與基金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成員之一,從而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外資管理人無法找到純內資的關聯方,則須面臨國內對外資從事股權和證券投資的相關限制。
對於外資從事股權投資,過去主要通過依據在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深圳前海等地區開放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政策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5];而對於外資從事證券投資,主要渠道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滬港通,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其資本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6],故實際上外資是無法在國內直接設立或投資於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的。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投資於其所管理的基金,而通過契約形式取得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控制權,從而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構成和資金來源保持純內資。雖然目前公開渠道尚未發現有外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純內資契約型基金的實踐,但這可能不失為外資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一條便捷之道。
但是,外資管理人所管理的內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進行對外投資時,仍會面臨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制。如前所述,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而需將外資管理人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出資人,而絕大多數監管部門對於企業性質的核查均以工商登記信息為准。
因此,外資管理人管理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投資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例如從事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俗稱的ICP證)或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的TMT公司),則該等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名單中將出現外資管理人的名稱,從而會被認定為企業性質存在外資成分,進而導致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乃至上市掛牌受到不利影響或限制。

2. 私募基金直接募集和代銷通道的區別

時下各種金融理財產品鋪天蓋地,叫人眼花繚亂,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常常困擾投資者,本文對信託產品和各種理財產品逐一比較,分析各種優缺點,以供參考。

一、信託產品的特色

1.起點高,基本是300萬起,每個項目有50個名額100萬起(俗稱小額),較高的投資門檻排除了普通投資者。因此,信託業務也被稱作私人銀行。信託的投資門檻有繼續提高的呼聲,為什麼要設置高門檻?通常的解釋是信託的投資者需要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國規定需要有500萬美元的人才可以參與信託投資。

2.風險低。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風險比較低,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3.收益較高。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經濟普遍低迷的時候,信託產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託投資者收獲2400億收益,75.5%的人獲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資者獲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間,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4、持續投資方便簡潔。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續投資,使得收益成為復利。按9%的復利計算,300萬起步,堅持40年就是1億,堅持150年就是1萬億。

5.債務隔離功能。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6.流動性較差。信託產品未期滿前中途不能單獨贖回,但可以轉移給其它投資者。信託產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為了迎合閑散資金高流動性的需求,中融信託、平安信託等均設立了短期的信託產品,期限3、4、6、9、12個月等,1億以上的大額資金還可以定製較為靈活的期限。

7、投資方式靈活。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它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渠道的融資。

二、銀行理財產品VS信託產品

1.投資門檻較低,一般是5萬起,銀行理財屬於大眾理財。認購方便,甚至網上可以直接下單。

2.安全性好收益低。銀行理財產品有著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傷。如果產品說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沒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達到5%。銀行理財產品很難趕上通脹。原因大致有兩個,一來資金門檻較低,失去議價能力,超額收益通常要歸銀行;二來,銀行經營成本較高,200米就有一家,還是臨街商鋪,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較高的利潤支撐。

3.流動性較強。銀行理財產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個月左右,期限非常靈活,方便隨時認購。

4.銀行網點多,也知道客戶詳細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較高,這是銀行最大的優勢。和銀行合作具有較高的優勢,保險、證券、信託、基金、投資公司等也樂於和銀行合作。因此,在銀行選擇理財產品時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要認准合同是否有銀行的公章,如果是銀行代銷機構的產品就要十分謹慎,有時候銷售人員是沒有明確說明的。2010年有38款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兌現收益,不知道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在銀行代銷的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而最近剛剛暴露出來的客戶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銀行(原深發展銀行)做理財,180萬、50萬理成1萬,客戶的理財產品就不是銀行的,而是投資公司的。因此在銀行買理財產品時還是要仔細辨別金融產品出品機構。

5.筆者最近走訪了很多銀行支行,信託產品較少。銀行似乎不大願意公開代銷信託產品,大概是銀行都寧願大客戶做存款,或者買他們的理財。即使在銀行可以買到信託產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較低;此外,個別有也是小信託公司的產品,這類項目一般是銀行推薦的,信託公司僅僅是通道而已,小信託公司的費用比較便宜,銀行樂於合作。因為,銀行需要賺取的較大的利潤差。銀行之所以願意代銷往往是有較高的傭金,信託產品的傭金現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較好的信託公司的產品,銀行就不願意代銷了。

6.銀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資於信託項目的,這個規模佔了信託規模的1/3。因為信託投資門檻較高,信託產品在銀行就拆成小額理財產品。從中,銀行可以賺錢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間業務是銀行利潤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證券類產品VS信託產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點,即使私募性質的基金也全面虧損,證券市場哀鴻遍野。這和當前經濟環境比較低迷有關,更和中國的證券制度的缺失有關。證券市場成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資機構圈錢的工具,沒有為股民實實在在地創造價值。證券市場的低迷也嚴重殃及證券類信託產品。現在定向增發類信託產品全面虧損,平安信託代理的多款證券類私募基金也全面虧損,多個輝煌一時的投資機構和明星基金經理黯然失色。中國股市需要重樹形象和金融信心還有十分漫長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機者,及時把證券市場的資金撤出來轉移到了信託投資。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資人。他們不僅在股市投機中圈到了錢,還及時退身,並在信託投資中進一步保值增值。

3.在經濟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機構合作,選擇品牌好的基金經理,購買證券類產品還是可以的。一來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圖聽股評會影響工作和生活;二來,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經理,他們畢竟專業,無論在技術上還是信息上都遠比我們個人強,風險也低很多。關鍵是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和投資風格,和自己比較一致即可。

四,保險產品VS信託產品

1.購買門檻低。保險產品幾百幾千就可以買,即使保險中偏重理財的產品認購門檻也就1-2萬,是屬於大眾化的產品。

2.安全性最高。保險資產受法律保護,具有免稅逼債的功能。美國安然公司領導人肯萊恩夫婦在破產前花970萬美元購買了保險,這筆錢是其唯一沒有被法院凍結的資金,他們依靠這筆錢每年領著幾十萬安度萬年。保險不能改變你的命運,但可以讓你的命運不被改變。

3.收益率較低。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嚴重受限,保險以保障為主,投資不是保險的優勢。仔細看保險的投資領域:大額協議存款、國家基礎建設等等,這類領域是很難產生較高回報的。2011年中國最慷慨的保險公司中國平安分行亦不過3.75%。保險產品分紅險中仔細看中等分紅累積,80年左右你的保費才累積利滾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脹,這些錢是自己發給自己的,談不上收益。
保險理財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為早期的保費,很大一部分是給了保險公司做銷售提成、營運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費似乎很高,但其實是保費的一部分變成生存金給你的,如果你退保就虧了。這和信託產品有天壤之別。畢竟保險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資不是其強項。
保險的每年分紅,分紅可以隨時取走,這有點類似信託。但整體收益沒法和信託比。

4.流動性一般。保險雖然分紅隨時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虧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虧損。信託產品期滿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約定支付。
建議購買保險產品以保障為重,如身故保險金,重疾保障,住院醫療保障。對於資金額不高的,如果為孩子准備教育儲蓄,買保險的分紅險還是可以的。長遠看,比銀行理財強一些。

五、有限合夥基金VS信託產品

1.投資門檻較高,和信託類似,多數是100萬起步,個別會有較低的,但也要幾十萬。通常一個項目只有不到50個有限合夥人。

2.期限、風控和信託也類似。最近有限合夥產品多了起來,這些項目基本是銀行和信託篩選下來的。在產品的設計上基本是採用信託的設計,比如結構性設計,有融資方、擔保方介紹,也有項目評估和抵押等等,產品和信託是否雷同。之所以沒走信託通道,一般有幾個原因:
A,交易對手沒有達到信託的准入門檻。比如房地產信託規定必須滿足432條件(四證齊30%投資本金開發商至少二級資質)等。融資方的整體實力,金融信譽,資產負責情況和財務情況等不符合信託標准。
B,輕資產融資主體。比如農業,礦業,貿易類,融資方一般沒有足額的實物質押。信託的質押率通常要50%以下,哪有那麼多企業有這么多的實物可以質押。
C,有意迴避信託的嚴格監管。信託項目要履行盡職調查,還受銀監會監管審批,財務都要被信託公司嚴格監管(信託公司一般會派財務人員控制資金的使用);信託項目還處在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管下,有什麼風水草動媒體就會炒作。項目發起人是不願意自己的項目受到這么多的監管的。

3,收益率較高。比同類型信託產品收益更高,風險大收益率高合理。

4,風險較高。應該說有限合夥是信託融資的一個重要補充,在促進經濟發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夥,顧名思義,合夥做生意,自負盈虧。信託,受人之託,代理理財。因此,其投資性質有著根本差別。選擇有限合夥客觀上要比信託承受更高的風險。有限合夥的風險主要來自:
A,信息不對稱。雖然有限合夥也有類似信託的項目盡調和風控,信息披露等等,但畢竟不受嚴格監管,會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有限項目發起人可能會隱蔽一些風險和對投資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財務盡調只是堆積數據而已,和實際情況不相符,比如隱蔽融資方一些金融信譽或者社會信譽方面的信息等等。
B,萬一投資失敗是自負盈虧,沒有像信託有一個受託人幫你處理。信託處在社會、媒體的監管下,有風險媒體會炒作,這樣信託公司和融資方,甚至當地政府都輸不起,會想盡辦法幫你化解風險。而做有限合夥投資顯然沒有這種優勢,真的輸了只能官司慢慢打,自己舔傷口。

5,投資建議。不過我們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夥形式,它在盤活金融投資上還是有積極的作用的,其中不乏較為優質的項目。
A,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投資領域。項目領域比較熟悉,對於項目價值好做判斷。
B,選擇優質的基金公司。口碑好的基金公司對項目的判斷比較客觀。
C,盡量選擇有社會影響力的普通合夥人或者交易對手。有影響力的交易對手或者普通合夥人,會比較注重維護自身的品牌效應,不敢輕易違約,一旦出事,鬧大的可能性比較大。
D,選擇口碑好的理財機構。品牌好的理財機構一般有自己的風控部,即使是有限合夥產品也會獨立評估,對推薦產品比較謹慎,畢竟關系自己的品牌。

3. 在有私募基金公司裡面,東亞證卷的靠譜么

由中國銀河證券負責發行的境內私募基金名為東亞證卷絕對收益策略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4. 私募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組織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為三類:

(一)契約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按照《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三)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5. 私募基金 讓我先交費一季度服務費8800元,然後每天操盤手給我打電話,提示我買入股票,第二天打電

市場上正規的私募基金不是這樣操作的。
正規的私募基金會在和你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後,請你把錢打到募集賬戶上,由私募基金公司進行投資操作。每日會有正規的託管機構(大多數是銀行或證券公司),來進行凈值清算,並按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比例,每日扣除一定的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

你說的這種模式並不是收到證券基金也協會監管的私募基金。而類似於受監管程度比較弱的,推薦股票的那種操盤公司。

建議你詢問對方是否是公司,如果對方確認的話,建議你在工商局查一下是否有這家公司,以及這家公司允許的經營范圍。
如果對方所自己是私募,你可以查一下證券基金業協會的網站,是否有這家管理人。
以防受騙。

6. 信託、私募股權基金、抵押無貸款這些融資模式的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相當於擴充資本,公司是不需要花錢的,只收錢。
抵押物貸款方面,銀行有,信託也有,銀行的貸款利息比信託低,但銀行的放款時間比信託長。
信託包含抵押物貸款、股權質押、股權收益權轉讓等多種模式,在貸款給融資方之前會先發行一個信託計劃以籌集資金,否則沒有資金。
銀行是拿客戶存在銀行的錢貸款給別人。
信託是先找到需要貸款的人,再募集資金來放貸。

7. 我想請問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嗎

你好,私募基金不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但可以作為可質押的標的物。
1、私募股權基金份額屬於信託財產,是有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0 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性權利。
2、私募股權基金份額具有可轉讓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8 條規定: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基金法》第 70 條中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權利,即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基金收益的權利。此外,基金持有人還有身份權,如《基金法》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進行表決的權利,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的等權利。擔保權是對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利用。私募股權基金份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財產,作為擔保權的客體,從法理上說,不存在任何障礙基金份額質押,既擔保了債權人的債權,又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

8. 1、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主要有:
1、私募基金首先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風險。因為其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資運作及管理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私募基金可能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3、除了以上風險,私募基金本身的風險收益特徵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所以也有管理人能力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應該慎重,考慮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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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9. 私募基金公司會有捲款跑路風險嗎,發售產品託管在長城證券

已經發行產品的,一般不會圈錢跑的,它們都是有三方託管的,私募只是風險比較大!

10. 想把私募基金質押變現

私募基金質押是不能變現的,沒有人給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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