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需要2名;
對於從事私募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協會要求其所有高管均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普通員工的從業資格的遵循《基金法》的規定;對於從事非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公司至少需有2名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發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如果這兩個職位由同一人擔任,則高管中還需有1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的范圍,協會表示主要包括以下人員: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B.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C. 哪些人屬於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
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
D.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常見問題有哪些
網上找的。。。。做成長任務。。。哈哈哈
私募基金從業常見問題須知:年檢過關:關於15學時後續培訓資格的問題;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變更:私募高管/如何變更?高管人數:需要幾名?高管資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須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資格認定:如何完成基金從業資格認定注冊?高管兼職:私募高管可以兼職嗎?基金經理:法律意見書怎麼寫?員工跟投:高管/員工可以「跟投」嗎?資格掛靠:協會對資格「掛靠」如何評價?
1.年檢過關:關於15學時後續培訓資格
問: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如何按規定完成後續培訓學時?
答:按照協會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已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度需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基金從業資格。對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個學時的後續培訓;對在2015年12月31日之後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需自資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內完成15個學時的後續培訓。對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一般從業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規定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
後續培訓有面授培訓和遠程培訓兩種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問: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條規定「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3. 高管變更:私募高管/如何變更?
問:普通員工離職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員工數如何更新?
答:員工人數若發生變化可在協會備案系統年度開放時進行更新。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 20 個工 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 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履行什麼手續?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屬於重大事項變更。管理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及時、准確、完整地披露相關變更情況或獲得投資者認可。
對上述事項管理人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的10 個工作日內,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並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進行重大事項變更。
具體報送方式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發送至協會郵箱[email protected],並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基金業協會將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進行核對辦理。
問:老備案系統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過從業資格考試後需要怎麼樣更新信息?
答:高管從業資格考試通過後,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高管人員重大變更處,修改高管信息,將基金從業考試成績證明上傳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數:需要幾名?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幾名高管?
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及基金經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風控負責人。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計入員工人數嗎?
答:如果高管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有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該高管可計入員工人數。
5. 高管資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須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問: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監事可以沒有從業資格嗎?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業協會強制要求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 而協會認定高管范圍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由於監事不屬於協會認定的高管范圍,所以,不強制要求具備基金從業資格證。
問:私募基金經理僅取得基金從業考試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記為基金經理?
答:目前沒有明確的公文說私募從業人員一定要考過證才能從業。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從業人員資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負責基金銷售的員工。而投資經理的從業資質協會並沒有明文規定,但託管方會進行咨詢盡調。
問:根據基金業協會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沒有按要求完成整改,會被暫停受理私募產品備案申請,具體怎麼做?
答:按照要求,協會將暫停受理該類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直至相關機構高管人員資質整改完畢。
除此以外,還會在公示平台上進行特別提示。
6. 資格認定:如何完成基金從業資格認定&注冊?
問: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現進一步明確取得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安排。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 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屬於(2)、(3)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問:請問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員通過了基金從業考試之後就視為取得了基金從業資格嗎?還是說通過考試後再由公司申請注冊後才能視為取得了基金從業資格?
答:高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在管理人系統後台高管信息變更處,上傳高管的考試合格證就可以了。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一般從業人員基金從業資格如何注冊?
答:基金從業資格注冊以機構統一注冊為主,已在基金行業機構任職的,應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
對於已通過考試但未在基金行業機構任職的,不必找機構「掛靠」,可以先由個人直接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在相關機構任職後,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變更。協會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正在完善相關功能,預計於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統升級,屆時將全面開放辦理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人員從業資格注冊,具體注冊流程另行通知。
問:符合哪些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只需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可以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通過科目一考試的,可以申請認定基金從業資格:
一、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二、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不含《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科目)、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由所在機構或個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基金託管人(的託管部門)或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書或證明。 上述申請資格認定的相關材料以電子版的形式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資格認定文件上傳埠報送。
7. 高管兼職:私募高管可以兼職嗎?
問:按照協會2016年2人已經在別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監事一職嗎?
答:取決於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 如果該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話,那兼任兼職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規風險,因為協會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但如果該家公司是非金融類機構的話,目前協會尚未有限制,這類情況是可以的。
問:基金經理能否兼職?
答:基金經理必須是全職,不能兼職,這是出於專業化經營以及對利益沖突防範進行的考慮。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職?
答:可以在存在關聯關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職,不能在不存在關聯關系的私募機構中兼職。
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哪些要求?
答: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於在1 年內變更2 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下一步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問:公司的法人和監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東么?股東沒從業資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監事是否可以不是股東,目前沒有硬性規定;股東是否應該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目前沒有硬性規定,最終以協會審核老師的意見為准,同時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8. 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問:私募基金高管和員工部分法律意見書要怎麼寫?
答:法律意見書中關於高管和員工部分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高管的人數、6個月薪酬、部門、職責、姓名、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情況、學歷、工作經歷、兼職情況。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兩個股東分別佔75%和25%現在要變更25%的股東除工商變更 ,協會那裡要出法律意見書嗎?
答:只佔25%的股份的話不算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所以變更不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除工商變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備案系統開放期進行變更就行。
問:請問換基金經理的話,需要出補充法律意見書嗎?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需要出專項法律意見書;更換基金經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資者,季度更新的時候更新就可以。
問:私募基金高管變更是不是要出專項法律意見書?一般價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時,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專項法律意見書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見書的價格的一半,1-2萬就可以出。
問:倘若法定代表人沒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於2016年12月更換了一個有基金從業資格證的法定代表人,且已變更工商登記信息,但在協會備案系統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專項法律意見書未通過,在法律意見書重新出具時已超過12月31日。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協會答復,目前協會給了私募管理人一個緩沖期,尚未針對高管從業資格有問題的管理人關閉重大事項變更的埠,高管從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緩沖期內還是可以進行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但由於不確定緩沖期還有多長時間,建議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緊時間辦理相關變更。
9. 員工跟投:高管/員工可以「跟投」嗎?
問:員工跟投的情況下,外地員工由當地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社保,如何提交相關資料?社保繳費記錄單中,員工的繳費單位為人力資源公司。該員工已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只不過在外地辦公,由當地人力資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將情況說明、人力公司代繳的社保繳費證明並附上公司與員工的正式勞動合同在「其他問題文件說明」上傳。
情況說明與人力公司代繳的社保繳費證明最好有代繳的人力公司蓋章。
問:公司高管同時也是母公司的員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繳。這種情況下,高管要進行員工跟投的話,社保證明得怎麼上傳。
答:將情況說明、母公司或集團代繳的社保繳費證明並附上公司與員工的正式勞動合同上傳。
情況說明與母公司或集團代繳的社保繳費證明最好有代繳的母公司或集團蓋章。
問: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問: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准,其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問:請幫忙咨詢,新員工跟投基金,有勞動合同,暫無社保繳費記錄單(下個月才能轉入),是否影響備案?需要提供除勞動合同外的其他資料嗎?
答:需要在備案時上傳正式勞動合同,附上情況說明,並承諾在產品季度更新開放時,上傳社保繳費記錄單。
10. 資格掛靠:協會對資格「掛靠」如何評價?
答:私募基金行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對象。私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應充分珍視個人誠信記錄,誠實守信,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
個別私募機構為完成其登記備案尋找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外部人員進行「掛靠」,這種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屬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行為。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針對存在上述情況的個人,一經查實,協會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取消其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針對存在上述情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經查實,協會將公開譴責,並將虛假填報情況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基金備案,撤銷其管理人登記。此外,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會計、外包業務等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誤導、誘導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掛靠」等方式,規避協會對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若出現上述違規情形,一經查實,協會將對此類中介服務機構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受理其相關業務並加入黑名單。
E. 私募基金 高級管理人員包含哪些
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
F. 私募基金人數限制是多少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七條提到: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50 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G.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是多少
一、合格的投資者是指什麼?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有什麼要求?
《暫行辦法》的規定是: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所以,單只私募基金的最多參與人數限制根據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別。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另外,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H.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需要什麼條件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2.注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4.申請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來源鑫風口
I.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9)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高管人數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