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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每期融債券發行前

發布時間:2021-07-29 09:45:20

A.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條件

1、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2、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3、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4、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6、其他軟條件。

(1)發行人應於每期融債券發行前擴展閱讀:

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個渠道,其中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積累部分;協助企業融資即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協助企業融資兩類方式。

直接協助企業融資是指企業進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資金(IPO)、配股和增發等股權協助企業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股權融資;間接融資是指企業資金來自於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債權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債務融資。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部協助企業融資已經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部協助企業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協助企業融資又可分為債務協助企業融資和股權協助企業融資。

B. 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C. 發行融資券對上市公司是好是壞

融資券實際上等於一種短期債券,這種債券不影響股票持有人的任何權益,不會產生任何利益的影響,如果上市公司有效利用這一筆短期的借款能提高股票的每股收益,正常來說是一件好事,但一般來說這些借款來產生出來的經濟效益相對有限,提高每股收益並不顯著,故此發行融資券對於股票投資者來說中性消息。

分類
1、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將短期融資券分為經紀人代銷的融資券和直接銷售的融資券。
2、按發行人的不同分類,可將短期融資券分為金融企業的融資券和非金融企業的融資券。3、按融資券的發行和流通范圍分類,可將短期融資券分為國內融資券和國際融資券。

D.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規范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第七條 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八條 發行融資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十三條 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十四條 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融資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七)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該企業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七條 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將當期融資券的相關發行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券發行結束後,發行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每期融資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第二十四條 融資券的結算應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指定的資金賬戶。代理兌付機構應及時足額向融資券投資人劃付資金。
發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資金賬戶足額劃付兌付資金,代理兌付機構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融資券兌付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兌付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存續期間按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電子版妥善保存,並向融資券投資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並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主承銷商未履行督促協助企業披露信息義務的,暫停其承銷業務。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於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投資人持有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融資券總託管量3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融資券交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融資券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發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主體信用評級,最低要求是什麼級別才可以申請發行

1、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發行企業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2、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向社會公眾發行和交易。

3、融資券的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

4、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5)發行人應於每期融債券發行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發行前應充分了解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成本、潛在風險、企業的資金需求、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及可能性,確定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必要性,同時分析企業財務狀況,了解短期融資券發行的條件,確定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可能性。

做好企業內部審批程序(企業管理層辦公會、董事會議、股東大會)和發行時間安排。

企業可提前同決策層溝通,在決策層有初步意向後,中介機構就可進場做前期調查工作,同時企業內部審批程序可同步進行,要注意各項工作在時間上的銜接,做好工作時間規劃,以縮短發行時間。

F. 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1.為什麼發行債券?
企業融資的方式有很多種,主要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發行股票三種方式。目前來講,中國的企業主要融資方式是銀行貸款,其次是發行債券,再次才是發行債券。但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債券是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相對於銀行貸款來講,公司發行債券可以受到更少的限制。而且發達國家中發行債券更容易一些,畢竟銀行貸款需要的程序比較多,對公司的限制也比較多。由於評級公司對不同公司發行的不同債券作出不同的信用評級,對應多樣的債券利率可以適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
相對於股票融資來講,債券融資的資本成本比較低。尤其在公司業績好的時候可以避免向股東大量的分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
長期融資券與短期融資券最主要的區別當然在於債券期限的長短。當然,期限不同也對應著不通的利率。短期融資券主要應對的是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而長期融資券主要應對的是期限較長較大的建設項目
相對於增發股票來講,發行短期融資券更為方便,融資成本也比較低。

G. 融資工具的選擇策略

融資作為金融體系的功能之一, 對於企業發展壯大極其重要。融資是所有企業都面臨的問題。無論是創辦一個新企業, 還是現有企業的擴張,都需要融資。中國是一個資金短缺的國家, 融資難是中國企業面對的現實。但隨著資金市場的不斷開放, 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也在不斷增多。除了銀行貸款等直接融資方式外, 還有很多融資工具可供企業選擇。當前可供企業選擇的融資工具主要有: 短期融資券、 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 分離與非分離、 股權融資、 項目融資、 權證等。本文主要探討短期融資券、 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
1.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我國短期融資券自2005年7月開始至今已發行了4000多億元。這說明企業要充分利用新的融資工具, 越新審批越容易。
(1)短期融資券的優勢。融資成本較少。10年期企業債券總融資成本約為4.7%-5.1%,1年期銀行貸款利率5.58%,1年期限短期融資券融資成本在3.5%左右。另外, 發行企業債券還必須提供擔保, 而短期融資券無需擔保,從而節約了擔保費用。發行門檻較低。企業只要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 流動性良好,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就具備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核心要件。審批程序比較簡單。短期融資券發行實行備案制, 其惟一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須在自受理符合要求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是否接受備案, 並且允許企業自主決定發行時間和利率。
發行時機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定最高余額范圍內, 可分期發行。具體發行時間自行確定, 只需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 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即可。
(2)當前短期融資券環境。發行規模。一年時間, 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發行規模從109億元起步, 迅猛擴張至3000億元; 截止2006年5月底,50家上市公司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籌資700億元。目前參與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企業達到了近100家, 除了上市公司外, 還有中國石油化工集團等大型國企。發行利率。以一年期短期融資券為例, 自2005年5月26日起, 發行利率保持在2.92%左右, 最高的 「05梅雁CP01」 為3.72%。發行期限。涵蓋3、6、9個月和1年期4個品種, 其中1年期短期融資券為主體, 占發行規模的73.26%, 這也是短券允許發行的最長期限。發行主體。不僅包括中電信、 中石化等國有特大型企業, 也有魏橋創業集團等集體企業、 橫店集團等私營企業以及翔鷺石化等外資企業。
信用評級。共有5家評級公司參與短券信用評級, 分別為中誠信、 聯合、 大公、 上海新世紀和上海遠東。
2.企業債券
(1)發行企業債券的要件。發行企業債券主要的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的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 以下幾點值得注意:股份公司凈資產規模不低於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凈額不低於6000萬元; 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債券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發行企業債券需要有實際償債能力的企業提供擔保。近期企業債券發行利率下限:5年期3.5%,7年期4.02%, 10年期4.22%,15年期4.5%。近期浮動企業債券發行利率: 基礎利率+1%, 基礎利率一般選擇1年期居民存款利率。
(2)中國企業債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第一, 市場規模小。與發達國家相比, 例如2005年6月底, 美國債券市場余額已接近25萬億美元, 是美國股票市值的1.6倍, 是美國國內銀行貸款的5倍。而中國目前企業債券大約只佔到債券市場整體比重的4%, 債券總量只佔GDP的24%, 企業債券佔GDP的比例更小。與國內其它債券比, 企業債券規模遠遠小於國內其它債券同期規模, 截至2002年末, 我國國債余額為1.6萬億元, 金融債券余額接近1萬億元, 而企業債券余額只有600億元, 僅為國債余額的3.75%, 金融債券余額的6%。第二, 從發行主體結構情況看, 企業債券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債, 而是具有 「准國債」 的性質。第三, 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面臨著多頭管理, 由國家發改委負責額度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利率控制, 證監會主管上市流通。第四, 企業債券品種少, 結構單一。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 以到期付息為主, 多為固定利息券, 大多數債券期限集中在5-10年。
3.可轉換企業債券
(1)可轉換企業債券的類別。可分為兩類: 分離型與非分離型, 分離型是指認股權證可與公司債分離, 單獨在市場上自由買賣, 非分離型是指認股權證不能與公司債券分開, 兩者應同時流通轉讓, 也就是現在的可轉換債券。
(2)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的要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 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 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最近 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期限最短為1年, 最長為6年; 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 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而可分離的可轉換企業債券還有以下幾點規定值得注意: 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 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 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 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3)可轉換債券市場發展及其概況。探索期。1991年曾發行深寶安轉債券, 是可轉債發展的萌芽階段, 但由於沒有及時根據公司股價調整轉股價格, 最後以失敗告終。試點期。1997年3月頒布實施 《可轉換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開始進入試點階段, 當年發行了南化轉債、 絲綢轉債,1999年發行了茂煉轉債, 這3隻轉債均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轉債;2000年以上海機場為首, 逐步演變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發展期。2001年4月, 證監會頒布實施《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2002年發行可轉債41.5億元, 共計發行5隻;2003年至2005年, 共發行30隻, 募集資金450億元左右;2006年5月, 頒布實施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辦法》 , 可轉換債券進入新的階段, 引入可分離公司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 目前唐鋼股份、 雲天化等公司提出發行。
(4)利潤分配與業績增長有利於實現股權融資。2002-2005年, 考察24家上市公司, 在轉股期間共有14家通過送股或資本公積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平均送股為每10股送6.41股。2002-2005年前3季度利潤增長情況, 在轉股期間當期利潤平均增長29%, 而非轉股的前4年同期利潤平均增長率為12.3%, 前者明顯高出。
4.3種融資工具的比較及選擇策略
從表1可以看出, 短期融資券為人民銀行新推出來的融資品種, 且發行門檻較低, 程序環節簡單, 資金成本低, 報批通過的可能性大, 企業應積極利用, 但其期限短, 企業的財務壓力大。這個問題可利用銀行將來的票據發行便利(NIF) 工具來解決。企業債目前對中小企業來說不是理想的融資工具, 因為存在多頭管理, 效率低下, 目前實際上主要是中央直屬大企業才能發行債券。但企業債未來幾年在規模和品種上將有突破性發展, 中小企業應密切關注。可轉換債券是一個非常好的融資和投資工具。可轉換債券資金成本最低, 期限長, 企業還本付息的壓力小, 並且可轉換債券有轉股的可能, 一旦轉股, 由於在中國債權是硬約束而股權是軟約束, 這將消除還本付息的壓力。為了達到這個目的, 企業應創造條件讓可轉債轉股。另外可分離的可轉債是新推出來的融資工具, 上市公司應積極申報, 獲批的可能性很大。非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融資近幾年發展很快, 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中得到廣泛的利用, 這對創投企業來說是一個不錯的融資選擇。
表1 3種融資工具的比較 券種 年成本 約束 期限 門檻 程序與環節 發展趨勢 短期融資券 3%-3.5% 硬 短期 低 簡單 向好 企業債券 4.5%-5% 硬 中長期 高 較復雜 向好 可轉換債券 2% 硬 中長期 高 復雜 向好

H. 請問「短期融資券」是什麼債券發行人是誰期限多長有沒有什麼特性和要求

債券的償還期限。是指債券發行之日起到償還本息之日的時間。一般可以分為三類: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叫做是短期債券;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十年以下的是中期債券,償還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叫做是長期債券。
債券具有融資的功能。

債券對於國家、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債務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融資工具。債務人通過發行債券,能夠較快地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而且具有籌資成本低、無損公司大股東控制權等優點,通常為資金需求者所青睞。政府發行債券可以彌補財政收支缺口,減少赤字,促進經濟建設,使政府對經濟調控功能得以發揮;公司或企業可以以此滿足其擴大再生產的資金要求,與銀行貸款相比,它使用周期長,穩定性強。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得較為穩定的資金來源,更好地開展各項金融業務。也正因為如此,債券成了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
延期償還一般出現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發行人在需要繼續發行債券和投資者願意繼續購買時省去新發債券的麻煩;一種是債券到期時債務人無力償還,在債券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展期。判斷,延期償還共有兩種情況下會出現,所以2006年發行過10億元企業債的企業能否再繼續發行短期融資券請參照上面兩點.如果是,則可以通過相關手續審批再發行.

I. CP的短期融資券與美國商業票據的區別

1、發行人不同

CP發行人多為金融公司,融資券以非金融企業為主通常,評級高的公司或外國政府才發行CP。目前一級CP余額佔到美國CP市場余額的約90%。

金融公司是CP發行的絕對主力,分為三類——企業附屬金融公司、銀行相關的金融公司以及獨立金融公司。

2、融資期限不同

CP期限要求一般為一年內。但在美國,為了避免證券注冊引起的成本,CP期限一般不超過270天。再者,美聯儲貼現窗要求,用作抵押的CP逾期不能超過90天。

因此90天以內的CP更受市場歡迎。事實上,大部分CP期限在1—45天之間,平均期限在30—35天。發行人通過短期CP的滾動發行,來滿足自身對融資期限的實際需求。

3、短期收益不同

如果將短期融資券定位於一種信用交易產品范疇,那麼參照美國商業票據的定價方式,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收益率應以同期限信用產品的收益率作為基準。

再加上一個適當的利差,而這部分利差水平反映的則是兩者之間的信用差異、稅收差異以及流動性差異因素等等。

4、發行量不同

我國規定,融資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65天,截至2005年6月15日,已發行的8隻融資券中,有5隻選擇了一年期的上限,一年期融資券發行量佔到總發行量的86%。

發行人基於收益率曲線形狀的理性選擇。如果認為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未來會變陡,則發行較長期限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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