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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交易結構

發布時間:2021-07-29 12:06:36

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盈利模式與交易結構」是什麼

1、現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的盈利模式與交易結構:私募基金主要是以股權投資為主,先購買某公司股權,然後運作其上市,然後賣掉手中股份。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2、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Ⅱ 小資金客戶組成有限合夥,以機構客戶形式認購私募基金合法嗎

近年來,「投資理財」一直是熱門話題。從銀行到信託公司再到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各類機構均大規模地推出了各種理財產品。雖然這些理財產品向投資者承諾了遠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但相關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理財產品時,是否明確告知了投資者其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式、投資具體存在的風險及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必要信息,這令人質疑。

以四川地區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資公司四川財富聯盟融資理財有限公司倒閉,且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刑事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跑路」,眾多投資者上門討債 。一系列投資公司破產倒閉,負責人跑路或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件給沉浸於高收益的投資者們當頭一喝。

本文結合筆者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為例,對相關投資模式進行分析,讓投資者了解投資過程造成損失的具體原因。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要界定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需從其概念構成入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由兩個法律概念組成,一是有限合夥,二是私募投資基金。

(一)有限合夥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有限合夥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風險投資(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運作模式, 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有限合夥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夥,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國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了《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的概念。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由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法地位在我國得以確立。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提到私募投資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過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前(Pre-IPO)各階段的投資權益,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相較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私募投資基金既可從事股權投資,也可從事債權等其他投資。

綜上所述,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所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即可稱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出現是資本創新的產物。有限合夥型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最初誕生於美國,是美國創業投資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產物。據統計,美國在1980年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額為20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己達到了1432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81.2%。隨著我國新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實施,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被引入了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規避了公司型投資基金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同時又基於其靈活的收益分配製度,逐漸成為了一種主流的融資方式。

通過分析實際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案例,筆者提煉出如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一般運作模式,以下通過圖示的方法具體說明:

交易過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為公司)作為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起人以及普通合夥人(GP),B作為有限合夥人(LP),共同設立D有限合夥作為本次交易的投資機構;

(2)A和D通過銀行等銷售渠道對投資基金產品進行推介,召集有經濟實力的投資者(如C)作為有限合夥人,加入D有限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

(3)通過D有限合夥向E項目公司注資,注資方式一般通過委託貸款或股權投資;

(4)E項目公司再將通過D有限合夥募集到的資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約定項目;

(5)F擔保主體為E項目公司向D有限合夥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風險

雖然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對於融資方來說具有諸多優點,但由於其交易結構相對於傳統的股權、債權投資來說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很難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加上基金產品的銷售方通常都不會明確告知投資者其購買相關產品到底需承擔多大的風險,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筆者通過曾參與過的實際案例,總結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 增加有限合夥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往往僅與新設立的有限合夥簽訂私募投資基金認購協議、與普通合夥人簽訂入伙協議,而由於有限合夥人人數較多等原因,事後普通合夥人往往怠於去變更工商登記,導致各投資者並非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有限合夥人。

2. 風險提示程度不夠,銷售過程存在虛假宣傳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往往被作為理財產品通過銀行渠道進行銷售。然而,由於銷售該類理財產品提成豐厚,大多數銀行客戶經理向客戶推薦這類私募投資基金時,都會將該類產品說成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承諾銀行擔保,使得眾多投資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於該類產品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很多時候負責銷售的銀行理財經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加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入伙協議中只是籠統地要求投資者承諾同意承擔風險,而不明確提出到底存在何種風險,風險大小如何,投資者通常會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並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而放心購買。

3. 普通合夥人失職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完全依靠於普通合夥人。資金募集完成後,通常也是由普通合夥人負責與項目公司交接,簽訂一系列協議後將資金投入到項目的使用中。對於對項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財務知識的投資者來說,普通合夥人作為管理人是否盡責就尤為關鍵。一旦普通合夥人對擬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未盡勤勉義務,或普通合夥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資金等情況發生,有限合夥人很難及時知曉並收集到相關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投資者在認購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時,因為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交易結構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在認購時很難對其潛在的風險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各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相關理財產品時,應一改「忽悠」之風,做好事先告知義務。同時,投資者也應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進行大額投資之前,最好能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便獲得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提示,再判斷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

Ⅲ 私募基金有哪幾種類型

私募基金就是發起人以非公開的途徑私下募集的資金私募基金被大多用來投資證券。私募基金大體上分為四類:
第一類,私募證券類基金。這種基金一般是通過向個人投資者或者機構投資者發放證券的方法運行的,由於採取的是非公開的方式,因此發放證券的手續避免了很多繁瑣的步驟,易於操作,但是缺點是基金的流動性比不上公募發行的速度,而且數額受到嚴格的限制。
第二類,私募股權類資金。這類資金通常被用來投資股權,也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集齊的,是當今很多非上市公司首選,雖然基金是私募的,但是募集對象都是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或個人。
第三類,創投基金類。這類基金是為一些有潛力創業的個人或者有發展潛力的公司專門設立的資金,創業風險很大,而且創業需要花費的時間很長,因此這類基金屬於長期投資,在選擇這類基金時一定要謹慎。
第四類,其他基金類。除了以上三種類型的基金以外,證券,股權,創業投資等基金的衍生品以及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基金都自動劃為其他類別。

Ⅳ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Ⅳ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什麼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Ⅵ 私募基金投資策略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策略的分類不僅是私募基金投研人員研究開始的第一步,也是私募基金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評估的第一步。下面簡單介紹私募基金中的股票投資、管理期貨、相對價值、事件驅動、組合投資、債券投資、宏觀對沖、復合投資等策略。

私募策略架構圖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是以投資股票類資產為主要收益來源,其投資標的為滬深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和股票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貨、ETF期權等)。股票策略是目前國內陽光私募行業最主流的投資策略,約有80%以上的私募基金採用此策略,按照風險暴露的大小排序分別為股票多頭、股票多空、股票市場中性三種子策略。

股票多頭策略

股票多頭是指基金經理基於對某些股票看好從而在低價買進股票,待股票上漲至某一價位時賣出以獲取差額收益。該策略的投資盈利主要通過持有股票來實現,所持有股票組合的漲跌幅決定了基金的業績。其實質就是單純的股票的買賣操作,此策略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股票多空策略

股票多空策略,簡單而言就是基於各種理論模型和經驗總結,在股票投資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股票多頭和空頭(融券賣空股票、做空股指期貨或股票期權等),構建成符合自己預期收益和風險特徵的投資組合,並持續跟蹤和調整的投資策略。股票多空策略與股票多頭策略相比,共同點都是將資產主要投向於股票,核心都是選股。所不同的是,股票多頭只需要選出被低估的股票,而股票多空策略則同時還需要選出被高估的標的,同時採取做多和做空操作來對沖掉組合風險。此策略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融券、股指期貨、期權等工具完全對沖掉股票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或是僅留有極小的風險敞口,以期望獲得超額收益。股票市場中性策略可以看做是股票多空策略中的一種特別的實施方式,市場中性策略要求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近似為零,基金經理必須構建嚴謹的投資組合風險對沖模型進行估算,以保證其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的風險敞口相等。這類基金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多頭與空頭頭寸漲跌幅的差額。此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特徵。

管理期貨策略

管理期貨策略稱為商品交易顧問策略(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簡稱CTA),該策略主要投資: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期權與衍生產品、外匯與貨幣。管理期貨策略區別於其他策略的關鍵在於期貨是杠桿交易,投資者可以成倍的放大收益(或虧損),並且賣空像做多一樣稀鬆平常(每一份期貨合約的背後都有一個多頭和空頭),投資者可以同時從上漲和下跌中獲利。該策略一般包含期貨趨勢策略、期貨套利策略、復合期貨策略三種子策略。

期貨趨勢策略期貨趨勢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跟蹤商品價格漲跌趨勢,通過做多、做空雙向手段博取收益。此類策略的一般呈現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徵

期貨套利策略

期貨套利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利用相同期貨品種在不同市場、不同時點的不合理價差,或者相關期貨品種不同交易場所的不合理價差來獲利。具有對價差的深刻認識並能發現不合理的定價,是套利成功的關鍵,無論是從資本逐利還是從避險的角度來說,套利都是一種有效的交易模式。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的特徵。

復合期貨策略

復合期貨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多種分析方法和交易手段,獲取期貨市場漲跌收益。此類策略資金容量大,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相對價值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強調從資產價格的相對高低中獲利,既同時涉及兩個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資產或者不同市場中的同一資產,當這兩個資產(市場)之間的價格差變得充分大時,買入價格低的資產,賣出價格高的資產,獲取兩者之間的價格差。簡單一點說,相對價值策略是一種無風險或者低風險套利。該策略一般包括ETF套利策略、可轉債套利策略和分級基金套利策略。此類策略普遍呈現較低收益、較低風險特徵。

ETF套利策略

ETF套利策略,由於ETF基金可以同時在一級、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當一級市場的ETF份額凈值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之間存在不合理價差時,就是交易機會的出現。一般有如下兩種交易方法:一是折價套利,當ETF二級市場價格小於凈值時,投資者便可以在二級市場買進ETF,然後在一級市場贖回ETF份額,再於二級市場賣掉ETF籃子中的股票,賺取之間的差價;二是溢價套利,與折價套利相反。

可轉債套利策略

可轉債套利是指通過轉債與相關聯的基礎股票之間定價的無效率性進行的無風險獲利行為。可轉債套利的主要原理:當可轉債的轉換平價與其標的股票價格產生相對折價時,兩者間就會產生套利空間,投資者可以通過將手中的轉債立即轉轉換成股票並賣出股票,或者投資者可以立即融券並賣出股票,然後再購買可轉債立即轉換成股票並償還先前的融券。

分級基金套利策略

分級基金又叫「結構型基金」,是指在一個投資組合下,通過對基金收益或凈資產的分解,形成兩級(或多級)風險收益表現有一定差異化基金份額的基金品種。絕大多數的股票型分級基金分為三類份額:基礎份額、A類份額(獲取約定收益的穩健份額)、B類份額(具有杠桿功能的進取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高於兩類子基金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折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二級市場買入兩類子份額並申請將兩類子份額合並為場內基礎份額,進而在場內贖回基礎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低於兩類子份額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溢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場內申購基礎份額,然後申請將基礎份額拆分為兩類子份額,進而在二級市場將兩類子份額賣出。

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型投資策略,就是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前後對投資標的影響不同而進行的套利。基金經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對標的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發生,然後擇機退出。該策略主要包含定向增發和並購重組等策略。此類策略一般呈現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定向增發策略

定向增發指將募集的資金專門投資於定向增發的股票,即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定向增發通常有良好的預期收益:一方面,定向增發行為對上市公司的股價利好;另一方面,定向增發由於拿到了「團購價格」,因此有折價優勢。定向增發的基金通常需要較大的規模才能做到有效地分散風險,且會面臨募資周期與定增項目周期不匹配的情況。另外,由於定增投資者會有12個月的持股鎖定期,定增策略的基金相對於股票類的基金流動性較差。

並購重組策略

該策略是通過押寶重組概念的股票,當公司宣布並購重組時對股價形成利好後獲利。

組合策略

組合策略指將投資理財上的"資產配置"概念,應用於單一基金上,由基金經理人針對全球經濟和金融情勢的變化,決定在不同市場、不同投資工具的資產配置比重。 組合策略通常通過投資在於多種不同類型的專業基金如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甚至絕對回報基金作為資產配置的工具。投資"組合基金"能充分發揮多元化效益,將投資風險分散,而擁有一個完善的基金組合,所需的資本卻遠比自行建立投資組合為低。

FOF

FOF(Fund of Fund)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MOM

MOM(Manager of Managers) 即管理人之管理人模式。是指一個基金產品,分為母基金和子基金兩種層面,母基金募資然後把資金分配給下層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當然母基金管理人不單單是做資金分配這樣一個工作,更多是多宏觀走勢產生一個判斷,做好一個資產配置的計劃,然後挑選各種投資風格底下最為優秀的子基金管理人,而且在資金分配完之後也可以調整資金分配、增減子基金管理人等等。FOF是直接投向現有的基金產品,MOM則是把資金交給幾位優秀的基金經理分倉管理,更具靈活性。

TOT

TOT(Trust of Trusts)是指投資於陽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該產品可以幫助投資人選擇合適的陽光私募基金,構建投資組合,並適時調整,以求獲得中長期超額收益。

債券策略

債券策略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策略,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在國內,債券策略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通常,債券為投資人提供固定的回報和到期還本,因此債券基金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的特徵。此外債券策略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可轉債、打新股)以增強收益。

宏觀對沖策略

宏觀策略對沖基金是指充分利用宏觀經濟的基本原理來識別金融資產價格的失衡錯配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投資外匯、股票、債券、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利率衍生品及期權等標的,操作上為多空倉結合,並在確定的時機使用一定的杠桿增強收益。宏觀策略的主要優勢是與股市、債市關聯度低,同時投資靈活,在股票市場低迷時也能創造收益。此類策略一般呈現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特徵。

復合策略

該策略通過將對沖基金的多種策略組合起來來運作對沖基金。每一種對沖基金的策略都有其優勢和劣勢的一面。通過對多種策略的組合,往往可以平滑單一策略的風險,使得業績表現趨向於穩定。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風險、低收益特徵。

投資有風險,一路需謹慎!

攜手同行,共享未來~

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是什麼

1、資金來源廣泛;2、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並、公司資本結構重組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3、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4、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Ⅷ 有沒私募股權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基金產品架構方面比較好的書推薦,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經理用

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Ⅸ 私募基金投資中的cap table怎麼算

企業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業的估值定下來以後,融資額與投資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據估值進行推算。企業估值談判在私募交易談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這個門檻跨過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贖權或者對賭,交易總可以做成。
總體來說,企業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談判雙方博弈的結果,盡管有一些客觀標准,但本質上是一種主觀判斷。對於企業來說,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業有信心這輪私募完成後就直接上市,否則,一輪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資對於企業的下一輪私募是相當不利的。很多企業做完一輪私募後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輪私募把價格抬得太高,企業受制於反稀釋條款不大好壓價進行後續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與橫向比較法。
1、市盈率法:對於已經盈利的企業,可以參考同業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後打個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時候對企業並不公平,因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資以前,出於稅收籌劃的需要,不願意在賬面上釋放利潤,有意通過各種財務手段(比如做高費用)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這種情況下,企業的估值就要採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
2、橫向比較法:即將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態與同業已經私募過的公司在類似規模時的估值進行橫向比較,參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適用於公司尚未盈利的狀態。
經驗數值:製造業企業首輪私募的市盈率一般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務型企業首輪私募估值在5000萬-1億人民幣之間。

十、簽署Term Sheet對企業意味著大功告成了嗎?
雙方在企業估值與融資額達成一致後,就可以簽署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總結一下談判成果,為下一階段的詳細調查與投資協議談判作準備。
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其實只是一個泛泛而談的法律文件,聲明除保密與獨家鎖定期(No Shop)條款以外,其餘均無約束力。簽署Term Sheet是為了給談判企業一顆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獨家鎖定期內(一般為2個月)不再去繼續尋找白馬王子,專心與該基金獨家談判。簽署Term Sheet以後,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種理由隨時推翻交易,Term Sheet獲得簽署但最終交易流產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基金草擬的Term Sheet的詳盡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經很接近於合同條款,在所投資股權的性質(投票表決、分紅、清盤時是否有優先性)、投資者反攤薄權利、優先認購新股權、共同出售權、信息與檢查權、管理層鎖定、董事會席位分配、投資者董事的特殊權力、業績對賭等諸方面都有約定。盡管這些約定此時並無法律效力,但是企業日後在簽署正式投資協議時要推翻這些條款也非易事。

第二部分 私募交易架構
私募股權投資的交易架構是企業最優先考慮的問題,甚至可以考慮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構已經決定了企業未來在資本市場的歸宿,如果企業最初在選擇私募交易架構時選擇不當或者後來中途變卦,把架構推倒重來的代價是慘重的,不僅要花費數十萬元人民幣,而且耗時良多,甚至還會耽擱上市進程。
1、國內純內資架構
純內資架構是一種最為簡單的架構,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業的任何性質,原企業直接進行增資擴股,基金以人民幣溢價認購企業增資後入股企業。基金投資部分作為企業的增資,部分作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由新老股東共享。以純內資方式私募融資的最終目標是在境內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創業板上市。隨著國內證券市場逐步恢復融資功能,除非是公司體量太大或者行業上的限制,民營企業家越來越傾向於在國內上市。而相比於私募交易的合資架構與紅籌架構來說,純內資架構無論在政府審批上,還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備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如果企業家在選擇私募基金上有多個選項的話,外資資金往往在競爭中處於下風,企業家更喜歡找內資身份的資金來快速完成交易。這也是最近人民幣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別是黑石、紅杉等海外PE巨頭們都要募集人民幣基金的一個重要原因。先做私募,後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業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私募交易完成(基金增資)以後企業仍然維持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待日後再擇機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後的上市主體是整體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在實踐中,先股改後私募亦無不可。只是企業股改後治理結構更加復雜,運營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為復雜。
2、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使用紅籌架構的私募股權投資,先由國內公司的創始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設立離岸殼公司(法律上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然後利用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控制境內權益,最後以這家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平台發售優先股或者可轉股貸款給基金進行私募融資,乃至最終實現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紅籌上市又稱為「造殼上市」。
在紅籌架構下,根據控制境內權益的方式不同發展出不少變種,其中以「協議控制」模式最為知名。「協議控制」,又稱「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構」,在2006年以前主要應用於互聯網公司的境外私募與境外上市。由於外商直接投資增值電信企業受到嚴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資的外商必須是產業投資者,基金這種財務投資者不屬於合格投資人),而互聯網業務在我國法律上又歸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聰明的基金為了繞開這些限制,發明了協議控制這種交易架構,後來該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會計准則」,即可變利益實體准則,允許該架構下將國內被控制的企業報表與境外上市企業的報表進行合並,解決了境外上市的報表問題,故該架構又稱「VIE架構」。有說法說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該方法,也有說法說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該方法,故有前述兩種別稱。10號令對於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影響深遠。10號令出台後,由於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審批環節,海外紅籌架構上市對於廣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業績的壓力下,海外投行與國內中介機構為國內企業設計了一些規避適用10號令的上市架構,如安排外資純現金收購國內企業、代持、期權等等,但是,嚴格意義上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對國內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也很大。
3、中外合資架構

我國有著適用於綠地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10號令基本關閉紅籌架構大門的同時,它又打開了另外一扇大門——合資架構。10號令賦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另外一項新的歷史職能:吸收國際金融資本為我所用。自10號令施行以來,已經有大量企業根據該規定完成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審批手續,企業性質從純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0號令規定的審批程序與審批材料盡管繁瑣,但是總體說來,除敏感行業以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持歡迎態度,對於可以讓外資參股的民營企業尚無成立時間、經營業績、利潤考核、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尺度比較寬松。但是,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素質與其對於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其審批的進程。以私募為主要內容的《增資認購協議》與中外合資企業的章程由於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點,其間充滿了大量私募條款,比如優先分紅、優先清算、優先購買、共同出售、強制隨售、反稀釋保護、信息權、期權激勵等條款,某些已經超過了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理解范疇,有時候某些條款會認為過度保護外國合營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絕。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要求對外國投資者的身份信息進行深度披露。由於多數海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在避稅天堂國家且是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注冊成立,中國政府要求披露外國投資者的股東信息,甚至是股東的股東信息。
另外,交割價格不可偏離境內企業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的價格太遠,特別是如果與審計報告體現的企業價值如果差距過大,過高的交割價格使得海外投資有熱錢之嫌,過低的交割價格則有賤賣中國資產、關聯交易之嫌。
我們認為,中外合資架構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為可行的一種架構,它即可國內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資本時的首選架構。除非有行業限制,否則跨境私募交易都應當使用合資架構。
商務部在2008年12月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規定:「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不參照並購規定(10號令)。不論中外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也不論外方是原有股東還是新進投資者。」這一規定,實際上肯定了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外上市進行股權重組時可以豁免商務部的審批,從而達到立法者鼓勵使用合資架構的目的。
4、紅籌架構回歸國內架構
隨著國內創業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資、已經完成紅籌架構的企業毅然決定回歸國內架構,謀求國內上市。我們認為,這些回歸並非一帆風順。
國內上市中的首要問題是確認擬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大多數紅籌架構核心是境外離岸公司,因為離岸公司股權的隱蔽性,可能需要證明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對於那些存在信託及代持境外上市主體股權情況的紅籌公司,在證明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方面可能存在較大的困難。
在上市主體資格上,需要區分紅籌架構的三種方式而有的放矢地處理法律問題,他們分別是股權並購方式、資產收購方式、協議控制方式。
以股權並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在取得擬上市主體時不存在太大法律問題。因為外商投資企業仍屬於境內法人,並作為生產經營、盈利的直接主體,所以該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業績能夠正常體現,業績可以連續計算的可能性較大,該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
以資產收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要對主營業務進行分析後具體對待,如果原境內公司已喪失核心資產,主營業務已發生重大變更,那麼原境內公司難以滿足上市條件;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存續時間超過三年,亦具備上市條件,則新公司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申報,否則需要等待經營期限達到或超過三年;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規模、利潤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內創業板的要求,則需要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以協議控制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考慮利潤條件和關聯交易限制,境內公司雖然作為經營的實體,但因為協議控制的模式需要將其利潤以服務費用等方式轉移至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境內公司一般沒有利潤或很少,故原境內公司的利潤情況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通過協議控制獲得利潤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其利潤均通過關聯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擁有經營所需各要素,缺乏獨立性和完整性,故該外商投資企業也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需要對境內公司的股權、資產、人員、財務狀況等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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