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高級財務會計這題為什麼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是4200國債利息收入不是免稅嗎
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所得稅調整,調減所得稅納稅所得額(4200)
㈡ 國債的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
根根根根耿耿耿耿耿耿
㈢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它是免稅收入不應該等於0嗎
國債利息是永久性差異,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無需計算計稅基礎。只在當年的應交所得稅里,納稅調減,其他不用管。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㈣ 請問資產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時表示什麼意思
已經回答
㈤ 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是而計稅基礎是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其賬面價值是等於計稅基礎的。
國債利息收入不屬於資產也不屬於負債,但是可以將其以負債的形式計算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以抵扣的金額,國債利息是免稅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了,所以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所以此時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㈥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
因為這個是永久差異,後續不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㈦ 持有至到期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如果將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麼不同。看書迷惑了
簡單的說,持有至到期投資,不管是不是國債,不管是不是免稅,記住這條:計稅基礎= 帳面價值 = 期末攤余成本 (不考慮減值的情況)。
對於國債來說,利息收入免稅,當期的利息免稅,以後的利息免稅,所以,稅法和會計對於這一部分利潤的認定,會有一個差異,但是這個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因為永遠也不用交稅),因為 帳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 等於暫時性差異(可抵扣 或 應納稅)。
(7)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㈧ 為什麼國債利息不征稅,計稅基礎會等於賬面價值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沒有錯。但是國債的計稅利率是0稅率。
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債一般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會計上按照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按國債利息免稅,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需要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8)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等於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