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都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所以就叫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主要怎麼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基金),主要的募集資金方式非公開募集
1、人數,一般不超過200人
2、金額,一般100萬起步
3、渠道,目前金額機構無法代銷,因此更多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是自建渠道
4、由於針對的是高凈值客服,所以需要較人性化的服務
5、有對賭的,年化10%左右的固定加浮動
6、需要關注運營團隊,合作的券商等
補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產品需要通過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備案,這樣增加產品的透明性,對客服的說服力會增強,但是其標的資產與二級市場掛鉤,二級市場表現好,帶動創業板新三板,產品相對就好銷售點,但是目前股市低迷,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為穩健型的以債券作為標的,進攻型的與信託類似,直接投資實體項目。
②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③ 有限合夥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嗎
現在最好的理財產品是全球三大金融機構首選,而 香港101基金是通過香港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認證的全球最大保險公司安盛集團,只需投保3年,就可獲得25年的收益,比一般銀行收益還要高(現銀行利息是3。5%)而安盛收益是7%-15%,年收益最高可達30%!還有高達125%首年贈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你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自己本金的安全性,中長期收益25年期滿,十年以後可獲得中誠贈金十萬元,二十五年以後可獲得期滿贈金五十萬元,十年以後可每年提取十萬到二十萬作為子女教育費和養老退休金!是家庭首選的最佳理財產品(裡麵包含有子女教育金和養來退休金)可為自己的子女留下一筆教育資金,同時為未來規劃自己的養老退休金留下一筆現金流!隨時取款!而同時也是家族企業公司首選,對於公司來說每年都需要交很多稅,而這個理財產品(可避稅,個人所得稅,遺產稅和資金受干擾),讓家族企業做到,哪怕將來公司破產怎麼樣,也會保留一部分的資金,不怕擔心被人家收購等,為自己留一線,最後實現資金反受干擾!還多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障,為以後萬一發生意外生故也可以為家庭留下一筆資金!792506762三種投資選擇:保守型,穩定型和增長型
④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是基金產品嗎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不是基金產品。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⑤ 有限合夥企業為什麼可以叫做基金
有限合夥企業實際是有限合夥基金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紅杉都是合夥制企業。
⑥ 如何判斷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還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肯定沒得說,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但是如何判斷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到底是單純的企業還是需要備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用於購買債權類資產,如果不被認定為私募基金,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就不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也就是說我的GP也不需要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就沒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其LP是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明顯是城投+資管
GP是皖江產業轉移投資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過的私募基金管理
⑦ 合夥投資、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三者區別
私募基金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組合式私募基金、有限合夥制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包括合夥制基金的,下面著重講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區別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凈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資上有嚴格的流程和嚴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資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資時,因為牽扯到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嚴格的監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除了不能違反《證券法》操縱市場的法規以外,在投資方式、持股比例、倉位等方面都比較靈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區別是激勵機制、盈利模式、監管、規模等方面,具體的投資手法,尤其是選股標准在同一風格下都沒有什麼不同。
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其設立之初已明確了投資風格,比如有的專做小盤股,有的以大盤藍籌為主,有的遵循成長型投資策略,有的則挖掘價值型機會,品種很豐富,可以為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相應的產品。
對於私募基金,大多數規模很小,目前國內很少有上10億元人民幣的私募基金,他們不是以追求規模掙管理費為商業模式,而是追求絕對的投資回報。
⑧ 是普通的有限合夥企業還是違規的私募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台,私募基金市場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再一次推動私募基金市場規范化運行的進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分為三類,即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和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而有限合夥由於其靈活的組織形式,低成本的運營方式成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組織形式。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有限合夥企業,其經營范圍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或實際運營中以投資為主,並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入伙,擴大投資業務資金。但是他們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合夥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這類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的有限合夥還是違規的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應當受到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監管,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法律對私募基金如何定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從以上規定可知,私募基金實際上是指具備專業知識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向其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投資服務,從而向其收取管理費和分配超額收益的行為載體。
因此,從表面特徵上來看,一個合規的私募投資基金除了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之外,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針對特定合格投資者的非公開募集資金行為;二是資金管理行為,即對外投資的行為。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實際上就是聚集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募集對象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等。
二、如何具體判定投資型有限合夥是否屬於私募基金?
判斷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在性質上是否屬於私募基金,主要應當考慮該有限合夥是否存在募集資金行為和對外投資行為,具體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條件予以判斷:
1、經營范圍:看其經營范圍是否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業務。實踐中,經常會有一些企業通過擴大經營范圍來隱藏其對外投資的業務目的。因此,也應當查明其對外的投資控股情況。
2、資金募集情況:綜合判斷其合夥人的數量、相互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夥人數量:眾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過募集一定規模數量的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的。因此,合夥人的數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2)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私募基金是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其具有很強的資合性。而有限合夥企業則主要是基於合夥人之間信賴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過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來對此進行判斷,資合性越強,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斷該點主要著眼於其是否有意向通過吸收更多人入伙來匯集資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則增加了其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過「合夥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是否為機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夠完全准確地判斷有限合夥是否為私募基金,可以參考前面介紹的標准來佐證其是否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著許多違規私募基金,從表面上雖然看這些有限合夥不符合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等標准,但並不能就此認定他們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關私募法律法規的監管。
三、違規的法律後果
違規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關私募法律法律的監管,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或突破合格投資者限制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
(1)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申請登記,或者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將會受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違反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私募基金產品,或者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2、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未經登記、備案進行資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的第一個要件,給予一定投資回報符合第三個要件。該模式具有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法律風險。
總結:因此,鑒別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的是否屬於私募基金,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同時提醒那些名義與實質不符,想打擦邊球的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備案登記,調整業務,合規經營。
⑨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