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託管標準是怎樣的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條
目前法規並沒有對私募有強制託管的要求,也就是說:基金合同約定要託管的,需要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未選擇託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約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注意,盡管當前並未有法規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進行託管,但就數據來看,有相當一部分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發行的66,649隻已備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隻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機制,佔比約為72.22%。也就是說,有超過70%的已登記私募基金選擇了進行託管。
㈡ 私募基金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與託管機構嗎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這就是說,每隻私募基金都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
在實操過程中,募集監督往往與託管掛鉤,統一稱為外包服務,很多人會將兩個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別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監督機構不等同於託管機構,私募基金可以無託管機構,但必須要有募集監督機構。
㈢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㈣ 私募契約型股權基金可以沒有資金託管人只有基金管理人嗎
私募基金沒有強制託管,但是
1、監管要求當私募基金沒有基金託管人的時候,基金必須明確有其他風控措施有效保障委託人利益;
2、很多時候是委託人要求基金迅速騰空選擇商業眾多創新銀行託管,相當於找銀行給基金增信;
3、有時候私募基金的託管是空間逆向選擇,會找到銀行託管的很多都是有問題的私募(分分鍾跑路?)
4、其實對於防範私募管理人資金挪用,道德風險這塊,託管了也並沒有什麼luan用。。
㈤ 私募基金為什麼要託管在銀行賬戶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㈥ 私募基金託管人職責有哪些,作用是什麼
基金託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關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四項職責:1.資產保管,即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保證基金的全部資產安全完整。2.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3.資產核算,即建立基金賬冊並進行會計核算,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4.投資運作監督,即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託管業務獲取託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託管規模與其託管費收人成正比。
㈦ 私募基金強制託管是什麼意思
私募機構不同於公募,相關投資信息公眾不得而知,且投資門檻較高、風險較大,私募是否存在強制託管也是投資者所關心的問題。
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
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證券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該沒有專門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較大的銀行也都能滿足上面這些條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時間:
《管理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基金的投資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同時,《管理辦法》對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新規,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