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監會批准上市公司發行債劵是好事還是壞事
發行債券的主要原因還是集資。不能一概而論說是利空還是利好。
比如他們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開發新項目,或新的工程,那就是利好。但由於現金流有問題而發行債券就是利空了。一般上市公司不傻,不會告訴你是補充現金流的,所以他們不會讓這成為一件利空的事了。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通常會被包裝成利好消息,比如開發新產品擴大市場,上先進的生產線等等。具體還要看上市公司以往業績,藉此來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
1、要看該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還是彌補在經營上財務的漏洞。
2、如發的債息低於銀行貸款就是利好,反之就構成壓力。一般來說,能取得發債的公司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在牛市環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B.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對股票有沒有影響是好是壞
發行債券的主要原因還是集資。不能一概而論說是利空還是利好。
比如他們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開發新項目,或新的工程,那就是利好。但由於現金流有問題而發行債券就是利空了。一般上市公司不傻,不會告訴你是補充現金流的,所以他們不會讓這成為一件利空的事件。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通常會被包裝成利好消息,比如開發新產品擴大市場,上先進的生產線等等。具體還要看上市公司以往業績,藉此來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
1、要看該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還是彌補在經營上財務的漏洞。
2、如發的債息低於銀行貸款就是利好,反之就構成壓力。一般來說,能取得發債的公司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在牛市環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C. 上市公司及非上公司發行公司債及企業債在要求上有什麼區別謝謝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證監會批准 一般都是發公司債 要由保薦人保薦 非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國家發改委批准 都是發企業債 因為目前公司債試點只限於上市公司 所以非上市公司不能發公司債 企業債不用保薦人 但也需要證券公司承銷 還有很多方面的區別
具體可以看《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D. 什麼是公司債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有什麼好處
公司債是由企業發行的債券。企業為籌措長期資金而向一般大眾舉借款項,承諾於指定到期日向債權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並於固定期間按期依據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徵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來源。
發行債券讓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用於生產。
E.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企業債券或者公司債嗎
可以的。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 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F.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