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房產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只要房屋狀況下面一欄:共有 等 人,如果這欄中填寫了:共有(你的名字)等1人,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附記中還應該標明: ××占產權比例50%,×××占產權比例50%。否則就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中的情況,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該不存在什麼問題,因為「辦房產證的時候我們拿著結婚證申請在房產證上寫我們兩個人的名字」。
B. 婚後投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有約定從約定。2、無約定,依照法律規定。用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則收益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個人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對於夫妻一方因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的歸屬的直接的規定。
C. 婚前的購買的國債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
是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在會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國債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婚後增值當然也就屬於個人財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D. 離婚了,單位買的債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為一方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債券為婚後購買,則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 什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F. 理財產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理財產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理財產品,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