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動產信託的特點
不動產信託是針對委託人的不動產提供高度專業化管理,一方面除著重對不動產標的本身的維護、修繕、改良、保全及環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動產標的本身的品質與價值外,另一方面規劃不動產標的的最佳管理運用方式,如不動產標的以租賃、或出售處分、或重建,以期對不動產的利用達到最高效益。因此,
1、確保產權移轉,避免遺產紛爭;
2、專業管理經營,如出租、出售、開發;
3、財產的獨立性,不得強制執行。
Ⅱ 信託抵押債券是啥
「無抵押債券」的對稱。以抵押或留置債券發行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擔保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債券發行人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處理抵押品或留置品,以取得本息。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有債券和信託協議兩個憑證,涉及債券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和債券信託人三方面的關系。債券信託人代表債券持有人保管抵押品或留置品。債券發行人到期無力償還本息時,債券持有人通過其信託人行使對抵押品或留置品的處理權。
Ⅲ 什麼是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
Ⅳ 不動產信託的種類
不動產信託可分為房地產信託和土地信託。
房地產信託(又稱為建築物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和處理的財產為房地產及相關財務的信託關系。它包括房地產信託存款、房地產信託貸款和房地產委託貸款。中國房地產信託機構有兩類:一類是專業銀行設立的房地產信託機構,另一類是專業性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
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獲取收益,把土地委託給信託投資機構,信託投資機構按信託契約的規定,籌集建設資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戶,對租戶辦理租賃以及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或出租,把這種管理、動用所得作為信託收益交給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託可分為租賃型和分塊出售型。
Ⅳ 什麼是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二、信託的特點如下:
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Ⅵ 已經抵押的不動產可以設立信託嗎
您好,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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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不動產信託的業務流程
1、委託人與信託公司接洽,並提供相應材料,就設立不動產信託事宜進行商談。
2、信託公司對委託人的資格及其合法擁有的不動產進行評估。
3、評估合格後,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設計開發相應的不動產信託產品。
4、委託人、受託人和其他當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擔保人等等)簽訂《信託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
5、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並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抵押、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6、受託人嚴格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為信託目的的實現和受益人的權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7、信託結束時,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和收益向信託當事人進行分配。
Ⅷ 如何分析不動產信託的分類和優點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不動產信託主要有房地產信託和土地信託,具有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在信託期間,不動產的名義所有權歸信託公司所有。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立信託。在不動產信託中,委託人交由信託的財產其初始狀況為實物形態的不動產。但在信託終止時,可能信託財產會以貨幣、證券等形態出現,具體情況以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准。
Ⅸ 不動產信託的成立條件
不動產信託的法律關系與一般信託,並沒有差異,所不同者只是其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而且須辦理信託登記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動產信託的成立要件,除須了解一般信託之成立要件外,尚須了解不動產成立之特殊要件。
一般信託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為當事人,也就是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二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信託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之信託財產不以不動產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或建物所有權)為限,土地的使用權、甚至於不動產的租賃權等,也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至於其范圍,應依信託行為成立時的信託目的及當事人所簽訂的信託合同或所立遺囑的內容而定;三為信託行為意思表示。信託行為由設定信託意思的原因行為與移轉所有權或為其他處分的處分行為所構成。
不動產信託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須辦理信託登記。由於信託財產具有財產的獨立性與物上代位性屬性,為顧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權益,使信託財產得以明確無誤地確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對於特定的不動產信託財產,必須進行信託公示,也就是辦理信託登記。各國的信託法律制度均有信託登記規定,就是以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動產是典型的依賴登記確定物權的財產。不動產權利因成立信託關系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當依照信託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這里所稱「權利變更登記」,是指移轉所信託的不動產的佔有和管理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處分的一種登記,其登記原因為信託,而不是以交易買賣、贈與、交換等為登記原因,後者的產權過戶形式是所謂「產權變動登記」,前者則為「信託登記」。
我們的信託登記制度在《信託法》生效多年後仍然遲遲未能建立,從而導致目前開展的不動產信託及其他財產、財產權信託,實際上有先天的缺憾,雖然信託公司也試圖以抵押登記之類的方法替代信託登記,但是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