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附有同時旅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消.否則即為剝奪對方的抗辯權。這句話不太懂。。
這里只回答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出的法律咨詢。
Ⅱ 關於債的抵消
《合同法》條文: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由此可以看出,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
法定抵銷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
合意抵銷是指按照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它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訂立的這種合同叫做抵銷合同,其成立應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定。抵銷合同的效力是消滅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合同關系。
不能抵銷的情況:
主動債權(即行使抵銷權一方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被動債權(即行使抵消權一方的對方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可適用抵銷。
因此,在第一、二兩個中,由於甲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所以甲不能主張抵銷。如果由乙提出抵銷,則甲可以抵銷。
Ⅲ 關於債權中互負債務的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
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①須兩人互負債務,是對待之債,可拱抵銷之用;
②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如都是貨款,如一方是勞務,一方是貨款,則不能抵銷;
③必須已經到期;破產案中無需到期;
④必須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禁止抵銷的債務:
①合同性質決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的此類債務;
②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包括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務。
抵銷權的行使方法: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的效力:尚未抵銷的部分,債務人仍繼續負有履行的義務。
你的這個問題應該出在:1、是否已屆清償期。2、是否為對待之債。
Ⅳ 在司法三大本里有一句話難理解,債的抵消的,即 在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在
通俗解釋如下:
1、停止條件即債權暫時停止,不發生效力,等停止條件滿足後,債權就不停止了,此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解除條件即債權合法有效,在債權的解除條件滿足後,債權就解除了,即債務人就不負責任了。
Ⅳ 哪些債權不可以作為主動債權抵消
本案中,甲無權要求抵銷,乙可以主動抵銷。抵銷後的余額甲還必須償還。如果甲要求抵銷,必須徵得乙的同意,若乙拒絕,則甲不得抵銷。
Ⅵ 在民法中什麼叫做主動債權什麼叫做被動債券
這是抵銷中的概念:
抵銷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兩種。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可以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約定抵銷是在不符合法定抵銷條件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所發生的抵銷。
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Ⅶ 債務可以抵消嗎債務抵消需要什麼條件
所謂約定抵消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交互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保證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對於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於優先清償的地位。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Ⅷ 債權債務的抵消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債務的抵消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那麼互相抵消可能會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
(三)雙方債務必須都已到清償期
如果債務還沒有到清償期,債權人就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就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償還債務。
(四)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不能抵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不適用抵消的債權債務,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性質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恤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二)法律規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等等。
(三)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消的。
Ⅸ 附條件債權的附條件債權的抵消
附條件的債權因其所附條件的不同,其主張抵消權的方式及限制也各不相同。
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解除條件未成就前處於生效狀態,因此可以破產抵消,但由於其債權可能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所以應當就債權的抵消權數額提供擔保,或者按債權的抵消數額提交相應的貨幣進行提存,以確保其債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時,破產管理人能夠及時收回這部分財產,對破產債權人進行分配。在破產最終分配期限屆滿時,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其解除條件仍未成就的,破產抵消便產生確定性效力,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或提存予以解除。
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因其債權尚未生效,台灣學者間的通說認為不可以主張破產抵消。日本破產法則採取不同的態度,其第100條規定:「有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請求權的人清償其債務時,為日後抵消,可以於其債權額限度內,請求寄存其清償額。」我國也有學者主張,可按上述方式進行間接抵消,即破產債權人請求將受動債權相當的破產財產提存,分配除斥期間屆滿後,停止條件成就者,破產債權人可就提存額受償;停止條件不成就者,破產債權人不得參加破產分配,已提存的財產用於對其他破產債權人分配
如果破產人擁有的債權為附解除條件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抵消權時,此時債權人應無需提供擔保或提存,但如日後破產人債權所附之解除條件成就時如何處理,學者間觀點不一。台灣學者陳榮宗認為,債權人在破產債權附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主張抵消,應認為是「自願放棄對被動債權解除條件成就之利益」,所以抵消後被動債權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也不得主張破產財團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台灣學者耿雲卿也持此種觀點。但也有許多台灣學者持相反觀點,認為這樣做遙祭公平,在此種情況下,破產管理人應將抵消債額作為破產財團的不當得利予以返還。現後者為通說。
另一種情況是破產的債權為附停止的債權,通說認為,此時債權人的主動抵消,是自願放棄被動債權條件不成就、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利益。但也有的學者認為,自動債權人的抵消,不視為權益,「抵消後,若在破產分配開始後的除斥期間內,受動債權停止條件仍不成就,自動債權應恢復成普通債權,繼續依破產程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