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券能不能提前贖回
看發債時的契約約定,若條文中載明了贖回條件,觸發條件時就可能被贖回,這類債券一般涉及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債券。
債券贖回是指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時或到期前,因某些約定事項的發生,以債券發行說明書中規定的參照價格買回其發行在外債券的行為。
贖回條款中應當載明贖回的時間限制(通常須在發行一年後的利息支付日)、贖回原因(通常為發行人所在國稅法變更)、自願贖回與強制贖回規則、債券注銷事項等。
有時在債券發行合同中規定,舉債公司有權於一定期間,按一定價格提前購回發行在外的債券。公司行使公司債券的贖回權,按一定價格提前償還利率的債券,從而減輕利息負擔。為了彌補提前贖回對債權人的損害,贖回價格通常高於債券面值或賬面價值,即為贖回損失。如果贖回價格低於債券的賬面價值,則為贖回利益。贖回利益或損失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為了正確計算債券贖回損益,必須計算並調整自上個付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及溢價、折價攤銷額,注銷贖回的債券以及 相關的溢價、折價賬面余額。
⑵ 關於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贖回期屆滿日是什麼意思
贖回:指的是發行可轉債的公司在特定條件和日期下將債券從持有者手裡買回來。
「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的意思是在贖回債券時要向持有者支付「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的利息。而在沒有支付這筆利息前,要預先計提。
至於為什麼要「資本化」我也不太理解。按道理是不應該資本化的,除非是該債券籌集的目的是用於資本性的建設。不知道有沒有這個前提。
⑶ 直接債務融資產品贖回選擇權是什麼意思
贖回:指的是發行可轉債的公司在特定條件和日期下將債券從持有者手裡買回來。「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的意思是在贖回債券時要向持有者支付「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的利息。而在沒有支付這筆利息前,要預先計提。至於為什麼要「資本化」我也不太理解。按道理是不應該資本化的,除非是該債券籌集的目的是用於資本性的建設。不知道有沒有這個前提。
⑷ 公司債券停牌能否行使贖回權
理論上是可以的,由於債券在募集時就已經承諾可以在特定時點上可以提前回售,但實際上到那時候能不能真的實施這提前回售的權利就相當視乎發行該債券的發行者的財務情況,畢竟你要提前回售也得讓該發行者有還款能力才能還得上其發行的債券的款項。若沒有記錯今年因年報連續兩年虧損而停牌的債券(112061)11超日債就有類似的情況,現在還在交易的債券去年虧損今年基本上預期還得虧損而其提前回售卻很有可能在停牌之後好像還有兩三隻的樣子。
⑸ 次級債券發行人贖回選擇權 是什麼意思
中性消息吧,本來就應該贖回的債券現在進行正常的操作而已,如果不贖回本期次級債券將繼續在第3年至第4年存續,且從第3個計息年度開始,後2個計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發行利率的基礎上提高300個基點(即提高3%的利率),明顯如果按這個借貸成本繼續讓這債券存續下去,只會成為一種負擔。
⑹ 可轉債是怎麼回事它是怎樣決定多少債券轉換一股股票的如果到期了客戶可不可以自由選擇現金或股票呢
1、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
2、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比如說某上市公司可轉債每手的價格為1000元,轉換價格確定為25元,則意味著這1000元1手的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成相應上市公司的股票40股。
3、這個轉股價格對投資者來說一般是固定的,上市公司在募集債券說明書中就會確定下來。按照國際慣例一般是先計算這個上市公司募集債券說明書公布日之前20或3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格,然後在這個價格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這個上浮的幅度一般都在10%以內。
(6)債券何時行使贖回權擴展閱讀:
可轉債如何轉換成股票:
1、轉債在發行滿一段時間後(一般是半年),即進入轉股期,可自由轉換成股票。
滬市的可轉債在轉股期內,可直接從交易系統委託轉。
方法如下:賣出對應的轉股代碼,價格100元,數量為要轉成股票的可轉債張數;深市的可轉債需到櫃台委託轉股,比較麻煩。可轉債買入當天即可轉股,但轉股後要第二個交易日才可以賣出。
2、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可轉債轉股:以2007年1月9日收盤為例,桂冠轉債(100236),轉債收市價141.67,正股收市價8.72,轉股價6.07。
如果你有200張桂冠轉債,可在收市前輸入委託:賣出181236,價格100,數量200,即可申報轉股,當天收市交割後,你可得int(200*100/6.07)=3294股,剩下5.42元不足1股,直接返還現金。
3、要注意的是:除非你交易金額很大,債券市場成交金額不足以買入你的可轉債,否則的話,只有在可轉債折價的時候,才有必要轉股。因為溢價或平價的時候,轉股後賣出股票的收益不如直接賣出可轉債的收益高,所以只需要直接賣出可轉債即可。
⑺ 可轉債中提前贖回權的確認
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事先確定的轉換價格將其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它是滿足資本市場籌資人動態化的資金需求和投資人追求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有效載體。
可轉換債常常會有提前贖回條款。提前贖回條款會有2方面的影響。
1,降低債券購買價格。因為提前贖回權有利於發行方,所以定價應該小於同類無贖回權的債券。
2,迫使債券投資者行使債轉股。因為只有在執行提前贖回權有利於發行方時(即贖回價格一定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時),發行方才會贖回債券。所以轉換成股票可能比被發行方贖回更有利於投資者,迫使投資者行使債轉股,從而享受不到股票進一步升值的獲益。
⑻ 贖回條款怎麼影響債券價格
可贖回條款的存在,降低了該類債券的內在價值,並且降低了投資者的實際收益率。一般而言,息票率越高,發行人行使贖回權的概率越大,即投資債券的實際收益率與債券承諾的收益率之間的差額越大。為彌補被贖回的風險,這種債券發行時通常有較高的息票率和較高的承諾到期收益率。
許多債券在發行時含有可贖回條款,即在一定時間內發行人有權贖回債券。事實上含有可贖回條款的主要是公司債券,國家一般不再發行這種債券。這是有利於發行人的條款,當預期收益率下降並低於債券的息票率時,債券的發行人能夠以更低的成本籌到資金。這種放棄高息債券、以低息債券重新融資的行為稱為再融資。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時,以贖回價格將債券從投資者手中收回。初始贖回價格通常設定為債券面值加上年利息,並且隨著到期時間的減少而下降,逐漸趨近於面值。盡管債券的贖回價格高於面值,但是,贖回價格的存在制約了債券市場價格的上升空間,並且增加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所以,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率。為此,可贖回債券往往規定了贖回保護期,即在保護期內,發行人不得行使贖回權。這種債券稱為有限制的可贖回債券。常見的贖回保護期是發行後的5至10年。
⑼ 債券發行公司,行使贖回權利,對發行在外的公司債券,提前贖而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失如何計量用公式表示!
1、名目本金 x(債券票面利率 - 行使贖回權利當下的實際市場利率)x 持有天數 / 自然天數
還要再加上:
2、這筆資金的 float
3、(Pending / Idle time)的 opportunity cost
以上
⑽ 可轉換債券的贖回規則有哪些
1.發行人每年可按約定條件行使一次贖回權
2.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發行人可贖回部分或全部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3.若首次不實施贖回的,當年不應再行使贖回權